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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选升:基层法院三高比例为法官员额的 15%,四高为 25%

烟语法明 2021-04-01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各区法院 择优选升法官等级实施方案



      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 号)、《海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办法(试行)》(琼组通[2016]97 号)和《海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入额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及晋升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择优选升法官等级工作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指导下,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各区法院入额法官。


      三、工作任务

      择优选升法官等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等级。

      下辖各区法院晋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等级。


      四、择优选升条件和比例控制

      择优选升的,需要具备拟任职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学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德才表现、任职经历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择优选升的,应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数量控制范围内。实行择优选升的高级法官中,在一线办案岗位的要保证有一定数量;要特别关注那些长期在一线办案岗位的法官。


      按照《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组通[2016]97号文件精神):实行择优选升的法官,要在本院核定的法官员额内实行比例或数量控制,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 20%;下辖各区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 15%,四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 25%。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法官第二次选任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高法〔2017〕119 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各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 91 名,按照比例三级高级法官为 18.2 名,则该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18 名。海口中院现有三级高级法官 6 人,空缺 12 人,符合条件 8 人。


      秀英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 46 名,按照比例三级高级法官为6.9 名,四级高级法官为 11.5 名。则该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6名,四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11 名。秀英法院现有四级高级法官 3名,空缺 8 名,符合条件 3 人;现有三级高级法官 1 名,空缺 5名,符合条件 0 人。


      龙华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 64 名,按照比例三级高级法官为9.6 名,四级高级法官为 16 名。则该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9名,四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16 名。龙华法院现有四级高级法官 7名,空缺 9 名,符合条件 2 人;现有三级高级法官 0 名,空缺 9人,符合条件 1 人。


      美兰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 54 名,按照比例三级高级法官为8.1 名,四级高级法官为 13.5 名。则该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8名,四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13 名。美兰法院现有四级高级法官 7名,空缺 6 名,符合条件 2 人;现有三级高级法官 0 名,空缺 8人,符合条件 1 人。


      琼山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 45 名,按照比例三级高级法官为6.75 名,四级高级法官为 11.25 名。则该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6 名,四级高级法官不超过 11 名。琼山法院现有四级高级法官 5 名,空缺 6 名,符合条件 3 人;现有三级高级法官 0 名,空缺 6 人,符合条件 5 人。


      各法院应严格在规定的等级比例和数量控制范围内开展择优选升法官等级工作。


      五、考察工作


      (一)考察方式:

      对拟择优选升等级法官进行考察工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成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出具书面材料等方式对拟择优选升等级法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


      (二)考察工作要求:

      1、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做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2、考察对象提交一份个人近三年工作总结。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对考察对象出具工作鉴定。

      4、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5、考察组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汇报组织考察意见。


      六、择优选升的审批

      海口市及下辖各区法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提出方案,报海口市委组织部审批。


      七、其他规定

      法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办案工作情况。法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得计为晋升法官等级的年限。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纪处分期间,不得晋升法官等级。



      八、工作步骤

      (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择优选升法官等级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高院备案。

      (三)海口市及下辖各区法院确定本院符合择优选升条件的入额法官,并在本院进行公告。

      (四)实施等级择优选升工作并进行考察;中院负责本级及辖区法院考察。

      (五)下辖各区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本院拟择优选升等级法官,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本院及辖区拟择优选升等级法官。

      (六)对拟择优选升等级法官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七)报市委组织部、省高院审批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做好制度衔接。入额法官择优选升工作,涉及前后政策衔接和人员平稳过度,也涉及工资改革政策落地和未来法官管理及长远制度建设,各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深入学习文件精神,确保择优选升工作顺利实施。此次择优选升工作直接关系法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择优选升工作。


      (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择优选升工作。各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择优选升工作,未入额的审判人员不参加择优选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择优选升,将法官的任职情况和工作业绩作为主要标准,认真核实行政职级任职时间等情况,确保工作符合政策、精准无误。


转自:海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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