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重一从轻,法院判决结果饱受质疑,为何会出现这局面?
1、11月13日,“惠安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以案释法】奸淫幼女,严惩不贷》(至今可见)的文章,宣传该院近期从重宣判了两个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称坚持依法“亮剑”、严厉打击,以法之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把钢铁“保护伞”。
具体的案件有二,一是2020年8月,近50岁的被告人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到其家中与其孙女玩耍的邻居5岁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二是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两案由该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认定构成强奸罪后“依法应从重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有媒体人质疑,根据以上规定,强奸幼女的两被告被判四年半,丝毫看不出“从重处罚”的意思呀!甚至有网友拿出了仅是猥亵9岁女童就被判刑5年的上海公司老总王振华性侵案进行对比。本来是法院作为司法成绩的宣传文章,结果遭遇了“大翻车”,目前,针对该案的质疑,仍在网上热议中。
2、11月17日,“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报道,2018年7月份以来,出生于1997年的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去年1月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禹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经常对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某洋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并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罪。
今年的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 决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故决定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其实,几乎所有人都忽略了这三个案件中的法院认为部分,均提到了一项司法新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制度。
可见,以上三个案件应该都是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两个案件特别提到法院的量刑尺度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的一项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制度,也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不仅要指控罪名,还要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往期文章:真的有“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法院判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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