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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重一从轻,法院判决结果饱受质疑,为何会出现这局面?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至今,网上两个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饱受质疑,众网友对案件的结果纷纷表示不解,对司法裁决的价值取向也产生怀疑。


1、11月13日,“惠安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以案释法】奸淫幼女,严惩不贷》(至今可见)的文章,宣传该院近期从重宣判了两个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称坚持依法“亮剑”、严厉打击,以法之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把钢铁“保护伞”。


具体的案件有二,一是2020年8月,近50岁的被告人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到其家中与其孙女玩耍的邻居5岁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二是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两案由该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认定构成强奸罪后“依法应从重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有媒体人质疑,根据以上规定,强奸幼女的两被告被判四年半,丝毫看不出“从重处罚”的意思呀!甚至有网友拿出了仅是猥亵9岁女童就被判刑5年的上海公司老总王振华性侵案进行对比。本来是法院作为司法成绩的宣传文章,结果遭遇了“大翻车”,目前,针对该案的质疑,仍在网上热议中。





2、11月17日,“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报道,2018年7月份以来,出生于1997年的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去年1月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禹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经常对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某洋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并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罪。



今年的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 决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故决定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方某洋的表哥谢树雷告诉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妹妹方某洋出嫁时160多斤,被殴打致死时只有60多斤。方某洋死亡当天,公婆供述对方某洋进行过殴打、罚站。目前,方某洋的家属向德州中院上诉后,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留言区里,情景是这样的:




虽然前两个案件法院称是从重处罚,但结果的量刑之轻,显然超越了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司法认知,也将涉事法院送上了被质疑的地步。强奸幼女被判四年半,虐待他人致死被判缓刑,何以会出现这样的司法结果?众多的媒体和留言质疑法官、法院不懂法,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几乎所有人都忽略了这三个案件中的法院认为部分,均提到了一项司法新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制度。


前两个案件中,“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第三个案件中,“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 决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故决定从轻处罚。”


可见,以上三个案件应该都是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两个案件特别提到法院的量刑尺度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的一项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制度,也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不仅要指控罪名,还要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然而,司法现实中,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少之又少,《检察日报》曾经报道,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100%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建议,辖区内大邑区等四个基层检察院确定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了100%。公开媒体报道,检察机关甚至将精准量刑建议设置成了下级检察院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肯定是希望判的越轻越好,而检察官则是希望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己完成考核任务为好,由此牺牲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此而生。对于检察院起诉的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建议的案件,在没有被害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会逆触检察院的“面子”、影响隔壁公司的考核成绩,冒着自己的案件被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风险,建议检察院调整加重刑期吗?

于是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精准量刑法院一般采纳制度下,一系列流程走下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结果就出炉了,出现强奸幼女被判四年半,虐待他人死亡的被判缓刑的判决出现,还是意外吗?曾经有人看到这两项制度后惊呼,处处以被告人从宽处罚为条件的刑诉流程,以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今,从上面三个案例引发的争议看来,应该再增加一条,被告人走流程从宽处罚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众的接受程度,又该如何解决呢?

最后,由此还带来了一个问题,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下检察官主导的刑事诉讼中,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最后被认定为错案,或者饱受质疑,究竟应该谁应该承担呢?

如果是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判决强奸幼女的被告人四年半,判决虐待他人致死的缓刑,审案的法官被骂,冤不?

 往期文章:司法怪相之律师要代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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