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法怪相之律师要代表公平正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都说法庭就是律师的战场,案件正式准予立案等待开庭逾半年之久后,审理案件的法庭上,律师充分准备之后,正打算从提交的案件证据如何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从案件事实如何推演出应该认定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上反对对方法律观点精准建议法官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律师刚起个头,就遭到法官的预先警告,起诉状已经写明就别说了,律师解释,我的发言是根据今天庭审调查事实及被告陈述进行重新整理的,律师再往下讲,法官不耐烦道,这种案件本院之前是怎么判的,你作为本地律师不知道吗?怎么能这么说?

实际上,此话语意双关,一是说给律师听的,你所讲的这些已经让法官突破了既定的审案思路了;二是说给律师的委托人听的,你怎么找这么个不按套路出牌的律师。不知道这样的场景,法律业者、诉讼当事人,是否遇到过,其实质上,反映的律师究竟在案件代理中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

经常有当事人到法院或到社会上讲,某某案件法官处理的不公,为其何以断然,每每都会说,律师说这个案件判的不对,俨然律师说的公信力高于法院判决。更有律师言必称自己代理的刑案就是冤案,自己的代理的民事案件就是判决不公,俨然自己说的就是公平正义。

事实上却是,任何律师都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即使是那些号称免费打官司的律师,也是要靠代理案件作为唯一的生活来源的。有人曾经说过,在关系自己的切身利益面前,再公正的人也会顾忌自己的利益,绝大多数则会只顾自己利益而枉顾对方利益、事件的公道与否。

什么是公平正义?只有跟涉事双方撇开利益往来才会有兼听则明、居中论道。这也正是为什么自古以来对于断案的法官,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两袖清风、排除干扰、刚正不阿。试想,收一方的钱财为生的律师,怎么会处处考虑对方利益,即使有时逆触自己委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案件能妥善处理。当然,被对方收买的律师除外。


律师本就是凭借法律知识为了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职业。讲律师代表公平正义,实则是有悖律师职业的设立价值。可是,现实司法实践、法律实践中,不仅出现了律师自封公平正义化身的例子,更出现了要求律师按公平正义的要求少说、慎说,甚至要求律师反过头来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

微信群里,有律师向烟语君讲,自己正在代理的一个案件,法官,甚至法院领导出面找他,要他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罢诉息访。这个律师甚是不解,当事人委托自己主张权益,自己怎么好回头做当事人的工作,让人放弃诉请,这不是有悖职业常理吗?可对于这个案件代理完,还有别的案件在法院处理的律师,敢不敢为了一个案件不听法官的建议呢?

律师,天生就是私权利的代言人。一个案件观点对立的双方,都会各自找律师站在自己的一面寻法释理,替自己发声,至于哪方有理,则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需要作出裁决的。谈到律师,很多人会咬牙切齿,更有人还停留在律师就是收人钱财不分对错发表意见的认识层面,更有人想到了让律师闭嘴会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给出的理由是,律师的观点和言论,没有做到客观公正、顾及影响。


律师不代表正义,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维护一方的最大利益为己任。律师又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缺失的一环。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前提是要保证纠纷各方可以尽可能的,畅通的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发出自己的辩护声音并获得处理和回应。只有这样,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人民日报》曾经发文,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最高法院副院长曾说过,律师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如何做到,应首先从保障律师的自由表达开始。

不久前,某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撰写的被告人上诉辩护词火了,其中将被告人的罪行批判了一番,最后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人冠称为“第二公诉人”。《律师法》规定,当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一旦律师接受了委托,在代理活动中,就负有勤勉尽职尽责不得出卖委托人的职业道德,这也是律师行业得以存续的价值基础。可现实中,又有多少律师,肯为了个案顶住压力,不惮于为当事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又有多少律师,被以“公平正义”之名被要求“谨言慎行”呢??


就如上文中所示,只要不涉及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违法情形,律师在法庭上,就是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法律建议,即使已有判例做法,怎么可以以此不准提出质疑意见呢?不管律师如何主张陈述,法官在司法文书中逐条分析批驳就是,解疑答惑消解理解错误和纠纷,不正是设立法庭程序、裁判制度的目的所在吗?


再如,律师本是己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以行政的手段让律师不接案件、或做自己案件当事人的工作,岂不是有悖律师存在的价值基础?人人在法律规定、社会规则的允许下追究自己的利益最最大化,不是市场经济开放性公开性规则下,要实现的目标?以公平正义为借口不让律师代理,不准提供法律意见,社会公平正义又如何实现?


律师,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力量,但绝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充其量只是实现权利的帮助者。无论是自诩的可以代表公平正义,还是别人要求执业代表公平正义,都是律师不能承受之痛,有害律师长远之计。


 往期文章:法考不公布答案,有考生起诉要求公开遭法院驳回,你怎么看?

        往期文章:法院的结案率考核到底带来了什么?


        往期文章:替领导从事其本职工作犯了错误,谁应该担责?


        往期文章:律师上抖音宣传被司法局处罚,网友:行政管理要与时俱进,符合法益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