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单位上过班的,尤其是年轻人或快退养的老人,一般都有过替领导去开会、参加外事活动的经历。明明是上级要求的本单位的某某领导或某某级别领导参加的活动,领导真或有事、假或有事,一个电话,就可以让自己的属下替自己去参加活动。谁没有本职工作,奈何归人管理,故领导手里的工作永远比属下手里的工作重要,哪怕是属下跟人约定提早已经计划好的。领导的所谓“走不开”的工作也就无从考证了,也许只是一个说辞而已,哪有下属追问领导要去干什么的有呀。这里面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手下替领导去从事本应领导亲自参加的活动,期间犯了错误,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昨天(11月1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纪检监察网发布了《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违反会风会纪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称,11月5日,市里组织召开全市政法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暨政治生态建设警示教育会,按会议通知要求,该市中法应组织安排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四级以上高级法官等共55人参会。实际上,法院有14人以研究预算工作、到组织部沟通干部任用工作、筹备其他会议等各种理由,未按要求参会,并在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后,安排聘任制书记员等不符合参会条件的人员顶名替会。开会期间,出现了顶名替会的一法官助理、一聘任制书记员玩网络游戏,另有多人参会期间闭目养神、摆弄手机、精力不集中。
通报称,经研究决定,对法院给予通报批评,给予法官助理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聘任制书记员解除聘用合同,对其他违反会风会纪人员给予提醒谈话等处理。网友们不禁叹息,替领导参加了一个会,自己的工作就丢了,而别人只是一个整体性的被通报批评而已。从通报内容上看,违纪之处有二,一是派人顶名替会,二是参会人员不遵守会场秩序。分析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前因后果的关系。诚然,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不对,被处分了也算执纪处理,但如此处理,是否做到了处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惩戒和杜绝此类问题呢?参会违纪的被解聘、被处分、被约谈,而指派他们去开会的,则是由法院整体性的背锅通报批评,这是不是只处理了结果,而没有处理原因,或是重罚结果而轻放原因呢?最近还有一个法律新闻,有人发布了一则裁判文书网上的某法院判决书,尽管裁判日期是2018年的,但判决书里出现了“员额法官XXX指导的法官助理XXX独任审判”的表述。总所周知,裁判权是法律规定只有法官,司法改革后的员额法官,才有权行使。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怎么会出现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行使审判权呢?
有网友评议,这是在违法办案呀。今天,有公众号发文称,来自同一法院的,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包含“员额法官指导法官助理独任审判”类似表述的裁判文书居然高达55篇。不管是裁判文书中的员额法官,还是被指导的法官助理,都是法律人,应该知道审判权的法官独有吧?他们在如此操作时,为何没有想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何以至此,有网友认为是法院司法改革后依然案多人少,也有人认为是改革后法官挂名办案的公开化,不管什么原因,如果仅限于解决个案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违法之处而不解决问题的成因,会不会以后仅仅是法律文书上不再如此表述,而是换成了不成文的实际上工作方式呢?
不管是法院领导派人顶名替会出现违纪,还是判决书上注明法官助理独任审理,出了问题,第一时间都会想到的是,具体的办事者是在违纪违法,可应不应该想到,他们为何会违纪违法?如果单位里将冒名体会、法官助理办案成了普遍性认识,或领导指派属下如此操作,一线的工作人员又有多少抵御能力呢?出现了顶名替会者会场违纪的行为,严厉处理了违纪人,可是,这本不是他们应该参加的会议,他们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让一群非本职工作的人员去参加另一层次领导才能参加的会议,他们又有多少积极性呢?如果是出现一篇两篇如此的裁判案件,可能是个别现象,但出现普遍性的现象,那就是一种集体行为,还囿于个案违法,能否解决问题产生根源?,法律上,对于应该自己履行的法律义务,指派他们去办理的话,这属于委托行为。他人在接受委派事项出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指派人承担的,只有出现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才由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指派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不知道上文中的指派他人顶名替会、允许指导办案存在的,处理起来,是不是也应该遵循如此的法律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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