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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下肥皂砸中4个月大婴儿受伤,29户被判担责,物业担30%

烟语法明 2021-04-01



高空坠物一直被称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这种痛一直在我们身边。就在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宣判。这起案件源自合肥市七里香榭小区。一块高空坠下的肥皂,砸中了楼下母亲怀中的婴儿,婴儿头部被砸造成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他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而因为找不到肇事者,事发楼栋30多户住户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图为事发楼栋

高空坠物砸中婴儿,造成颅骨骨折
事情发生在2018年9月4日晚6时许,母亲李某抱着刚刚4个多月孩子在小区和邻居闲聊时,不料孩子居然被从天而降的一块肥皂砸中。李某立即报警求助,孩子也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孩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而之后两个月,孩子又出现了脑出血的情况,再次住院治疗10多天后才出院。所幸,经过一段时间康复,目前已经2岁半的孩子,情况比较稳定。

找不到肇事者,30多户成被告
高空坠物发生之后,合肥市公安局长淮派出所接警后至现场调查,民警逐层排查后未发现具体侵权人。

为了讨一个说法,李某夫妇将事发楼栋的一共30多户起诉至瑶海区法院。

据了解,事发楼栋一共34层,1号楼西侧住户卫生间窗户正对广场,所以原告认为,这块肥皂很可能是从卫生间窗户坠下的。因此将除了1楼之外的其他楼上30多户(包括租户)以及当时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法院判决29户每户赔偿1416元
对于此事,被告物业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是七里香榭小区的管理人,并不是使用人,在事发前已经尽到物业管理的责任,并且在小区多处张贴禁止高空坠物的公告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起诉的有的住户称,事发当日不在合肥,在外地出差。有的住户称,房子是毛坯房,一直没有人居住。也有住户称,房子一直在出租,应该找租户。

对此,瑶海区法院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肥皂应属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肥皂自高空坠落,除1楼之外,从2层以上坠落均存在可能性,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本案中有的业主提供了房屋租赁证明,可以排除其实施侵权的可能性,应由租户承担责任;有的业主提供了合肥供水集团出具的证明,证明无用水量,可排除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有的住户提供了社居委证明,证明不在该处居住,可以排除侵权可能。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其中的29户(部分是租户)承担赔偿责任,每一户给付补偿款1416元。

物业被判担责30% 已提起上诉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瑶海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该院勘验可知,小区内1号楼门禁开着,住户表示单元门禁长期不关闭,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地处置安全隐患,放任隐患的存在,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30%。据此,一审判决,深圳某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给付赔偿款1.7万余元。

目前,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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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全楼赔偿?《民法典》:划分责任有新规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同时新增公安等机关依法调查责任主体的职责。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规定主要有五处修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吧。


       《侵权责任法》

             第87条

《民法典》

第1254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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