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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配合询问醉汉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局赔70万,警察被判三年

烟语法明 2021-04-01


3时4分,被告人李嘉乐因倪某111不配合询问且言语冒犯,走上前将用双手抱住正常站立的倪某111的双肩、右脚抵住倪某111的右脚处,将倪某111摔倒。倪某111倒地后致头后枕部碰到水泥地面并短暂昏迷。


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2019]新医法病鉴字BLA227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倪某111死亡原因为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如顶枕部倒地碰撞硬性地面)致脑皮质挫伤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衰竭而死亡。


"这个男的突然态度和语气就特别强硬和嚣张说“我们家在哪跟你有啥关系,你管我们家在哪”类似的话。这时候我又问了他一遍,他还是同样的态度,然后我就上前用右手推他的胸口,用我的右腿绊他的右腿,这个男子就仰面倒下,后脑着地在地上躺着就不动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9刑初73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嘉乐,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历史),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MD155警务站副站长(事业编民警),住乌鲁木齐市。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嘉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6日、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嘉乐及其辩护人杨新佳,鉴定人塔拉甫﹒托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1日晚21时许,倪某111与朋友平某、李某1等人在乌鲁木齐市××区小苏柴窝堡辣子鸡店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倪某111和平某在醉酒状态下搭乘詹某驾驶的×××号出租车回家;因倪某111醉酒状态无法说清自己住址且躺卧在路边,詹某将倪某111和平某于2019年10月12日0时45分送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医医院,医护人员将醉酒的倪某111用担架车拉入急诊室,并给予口服葡萄糖的方式给倪某111醒酒;在此过程中因平某未办理就诊卡且倪某111因大小便失禁辱骂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报警。1时30分米东区MD104警务站副站长杨某1带领巡控队员赶到中医院,了解情况后呼叫其他警务站协助并将倪某111、平某带至古牧地派出所;詹某尾随至古牧地派出所索要车费,经民警调解平某支付了车费并承诺可以将倪某111带离送回家,警务站民警遂离开。10月12日2时45分,平某与倪某111搭乘王某驾驶的×××号车准备前往倪某111要求去的三道坝镇;2时52分因倪某111在车上呼叫要跳车,王某驾车将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巡逻车挡停,倪某111下车后向×××巡逻车上警务人员被告人李嘉乐控诉被人劫持,王某卸下平某后驾车离去。10月12日2时58分被告人李嘉乐遂与同事将倪某111、平某带至MD155警务站,继续盘查了解情况。倪某111与平某下车后,站在MD155警务站门前平台处接受警务人员询问。

3时4分,被告人李嘉乐因倪某111不配合询问且言语冒犯,走上前将用双手抱住正常站立的倪某111的双肩、右脚抵住倪某111的右脚处,将倪某111摔倒。倪某111倒地后致头后枕部碰到水泥地面并短暂昏迷。被告人李嘉乐误以为倪某111有意躺在地上遂返回到车内,4分钟后其他警务人员呼唤倪某111无果遂使用凉水喷洒倪某111面部亦无反应。被告人李嘉乐遂下车安排其他警务人员将倪某111扶起并倚靠坐在警务站墙边。3时25分被告人李嘉乐与同事将倪某111搀扶上车前往古牧地派出所,3时42分被告人李嘉乐将倪某111送到米东区人民医院并告诉值班护士,倪某111醉酒需要醒酒后离开。3时44分医护人员将倪某111用担架车送入米东区急诊科西楼过道,4时54分倪某111醒来后从担架床上起身,步行后离开急诊科并于5时13分自人民医院东门离开。

2019年10月24日早晨倪某111在××区住所内死亡,家属发现其体表有伤,且听倪某111的儿子倪某112(无户口,现在乌鲁木齐市第128中学上二年级)说倪某111自2019年10月12日醉酒回家后,再未外出遂报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接警后出警,对死亡现场拍照记录并当日指派法医会同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在新医司法鉴定所病理解剖室对死者倪某111的尸体进行检验;2019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法医室出具(乌)公(米东)鉴(尸检)字[2019]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1.死者倪某111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是致命伤;2.死者额顶部及下肢表皮擦伤,应符合粗糙物碰撞所形成的特征;3.死者枕骨有颞骨骨折,脑额叶挫伤,符合减速运动如摔倒后枕部着地时所形成的特征。

2019年11月30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2019]新医法病鉴字BLA227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倪某111死亡原因为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如顶枕部倒地碰撞硬性地面)致脑皮质挫伤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衰竭而死亡。

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图像侦查大队根据图侦图像对倪某111的案发当日行动轨迹进行还原后,发现倪某111在醉酒后虽然存在磕碰行为,但综合全案实际情况认定倪某111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人李嘉乐在处置过程中不当行为所致。另经公安机关查明,因倪某111同住人员倪某112年幼,其父母年迈对发现倪某111精神状态不佳进而发展至昏迷状态未能及时送医救治,直至倪某111死亡。2019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对倪某111被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李嘉乐在古牧地派出所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李嘉乐归案后,向倪某111的家属赔偿了5万元丧葬费。该案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李嘉乐与被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嘉乐身为警务人员,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行为不当,使用磕绊推搡行为导致被害人倪某111身体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嘉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嘉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家属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自己的亲人也因为这件事受到伤害,今后一定要对家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嘉乐的辩护人杨新佳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李嘉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李嘉乐推倒倪某111,送倪某111到医院检查并无异常,倪某111自行离开医院回家,12天后倪某111在家中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倪某111的死亡是李嘉乐推倒倪某111的行为导致的。倪某111在当晚醉酒后多次摔倒,回到家后出入过小区三次,在家里也从床上摔下过。不能排除倪某111的死亡是因为其他摔倒行为,或者是回家后三次外出小区时头部受伤而导致死亡的可能。2.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也能充分证明李嘉乐无罪。刑事诉讼证据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该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为该脑损伤是10月12日在警务站摔倒造成,并未证明倪某111的死亡系李嘉乐造成,该证据只能证明李嘉乐无罪。该鉴定报告分析亚急性硬膜下血肿是指受伤后4日-3周内形成血肿,不能排除倪某111在这段时间喝酒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患上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的可能。鉴定报告分析,倪某111头部受伤不是一处,通过证据也可以证明倪某111多次摔倒。倪某111的朋友平某也证明倪某111是屁股着地后头部着地,这就有一个缓冲,在警务站摔倒头部着地力度不大,不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如果及时到医院救治是可以治愈的,并不是致命伤。3.倪某111系酒后滋事被报警由警务站处理。李嘉乐的行为具有职务正当性,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宜用刑事犯罪去评价。4.从普通人的生活常识来看,将一个人推倒不可能导致死亡,更何况警务站前地面平整,也没有尖锐物体,因此在平地上将人推倒摔一下是不可能导致死亡发生的。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倪某111的死亡就是在警务站摔倒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李嘉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晚21时许,被害人倪某111与朋友平某、李某1等人在乌鲁木齐市××区“小苏柴窝堡辣子鸡”店吃饭喝酒。10月12日凌晨0时许,倪某111和平某在醉酒状态下搭乘詹某驾驶的×××号出租车回家。因倪某111醉酒状态无法说清自己住址且躺卧在路边,詹某将倪某111和平某于2019年10月12日0时45分送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医医院,医护人员将醉酒的倪某111用担架车拉入急诊室,并给予口服葡萄糖的方式给倪某111醒酒。在此过程中因未办理就诊卡且倪某111因大小便失禁辱骂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报警。1时30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MD104警务站副站长杨某1带领巡控队员赶到中医院,了解情况后呼叫其他警务站协助并将倪某111、平某带至古牧地派出所。詹某跟随至古牧地派出所索要车费,经民警调解平某支付了车费并承诺可以将倪某111带离送回家,警务站民警遂离开。10月12日2时45分,平某与倪某111搭乘王某驾驶的×××号车准备前往倪某111要求去的三道坝镇。2时52分因倪某111在车上呼叫要跳车,王某驾车将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巡逻车挡停,倪某111下车后向×××巡逻车上警务人员被告人李嘉乐控诉被人劫持,王某卸下平某后驾车离去。10月12日2时58分被告人李嘉乐与同事将倪某111、平某带至米东区MD155警务站,继续盘查了解情况。倪某111与平某下车后,站在MD155警务站门前平台处接受警务人员询问。3时4分,被告人李嘉乐因被害人倪某111不配合询问且言语冒犯,走上前用右脚抵住倪某111的右脚处,用右手推倪某111胸部将倪某111摔倒。倪某111倒地致头部后枕部碰到水泥地面并短暂昏迷。被告人李嘉乐误以为倪某111有意躺在地上遂返回到车内。4分钟后其他警务人员到倪某111处呼唤无果,用凉水喷洒倪某111面部亦无反应,被告人李嘉乐遂下车安排其他警务人员将倪某111扶起并倚靠坐在警务站墙边。3时25分被告人李嘉乐与同事将倪某111搀扶上车前往古牧地派出所,3时42分被告人李嘉乐将倪某111送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并告诉值班护士,倪某111醉酒需要醒酒后离开。3时44分医护人员将倪某111用担架车送入米东区人民医院急诊科西楼过道,4时54分倪某111醒来后从担架床上起身,步行后离开急诊科并于5时13分自人民医院东门离开。

被害人倪某111回到乌鲁木齐市××区家中后,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24分离开小区,13日15时33分回到小区;13日23时13分离开小区,13日23时21分回到小区;15日0时17分,倪某111离开小区,15日0时25分回到小区。

2019年10月24日早晨倪某111在位于乌鲁木齐市××区住所内死亡。家属发现其体表有伤,且听倪某111的儿子倪某112(无户口,现在乌鲁木齐市第128中学上二年级)说倪某111自2019年10月12日醉酒回家后再未外出遂报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接警后出警,对死亡现场拍照记录并当日指派法医会同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在新医司法鉴定所病理解剖室对死者倪某111的尸体进行检验;2019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法医室出具(乌)公(米东)鉴(尸检)字[2019]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1.死者倪某111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是致命伤;2.死者额顶部及下肢表皮擦伤,应符合粗糙物碰撞所形成的特征;3.死者枕骨有颞骨骨折,脑额叶挫伤,符合减速运动如摔倒后枕部着地时所形成的特征。

2019年11月30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2019]新医法病鉴字BLA227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倪某111死亡原因为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如顶枕部倒地碰撞硬性地面)致脑皮质挫伤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倪某111同住人员倪某112年幼,其他亲属未与倪某111共同居住,发现倪某111精神状态不佳时未能及时送医救治后倪某111死亡。2019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对倪某111被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李嘉乐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李嘉乐归案后,向倪某111的家属赔偿50,000元丧葬费。该案受理后,被告人李嘉乐与被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于2020年5月29日对李嘉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李嘉乐常口信息。
证实被告人李嘉乐的身份情况,结合其在本案中的表现可以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
(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接到报警人陈某报警称其弟弟倪某111在家中死亡,发现体表有外伤,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查明死亡原因,经法医初步鉴定倪某111系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未及时救治死亡。米东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该案,建议初查。当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以米公(刑)立字[2019]114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倪某11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
证实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员从古牧地派出所将被告人李嘉乐依法传唤到案。
(4)图侦信息。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图像侦查大队根据图侦图像对倪某11110月11日之后行动轨迹进行还原:
①2019年10月11日23时57分,一辆出租车停靠在碱沟西路与稻香南路交汇处西北角方向,经过前后车辆卡口分析,该出租车号为×××。
②2019年10月11日23时58分,疑似两人上车乘坐该出租车×××驶离,2019年10月12日0时45分,该出租车载客进入米东区中医院。
③2019年10月12日0时50分,停靠在米东区中医院楼前的出租车后排右侧门打开,一人从车上摔倒在地,疑似面部着地。0时56分,摔倒的人被同行人及医护人员抬上担架车。0时57分,担架车进入米东区中医医院大厅,担架车上疑似为一名男性,着天蓝色长袖上衣,黑色长裤。0时58分,担架车进入中医医院一楼一房间。
④2019年10月12日0时59分,疑似一名蓝色长袖人员在该房间内滑到,1时,该摔倒人员被扶起。
⑤2019年10月12日1时30分,疑似警务站工作人员进入该房间。1时45分,疑似警务站工作人员将一人抬出房间后抬入警务车。
⑥2019年10月12日2时52分,一辆白色轿车在华都景盛苑西门由南向北拦停一辆车牌号为×××。疑似白色轿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两人于2时58分乘坐×××巡逻车离开。
⑦2019年10月12日3时4分,×××务巡逻车停在MD-155警务站,一名警务站工作人员将一名蓝色上衣男性摔倒。
⑧2019年10月12日3时43分,疑似一名着蓝色上衣人员被送至米东区人民医院。3时45分,该蓝色上衣人员疑似在米东区人民医院1号楼1楼走廊中侧卧在不明物体上,5时13分,该蓝色上衣人员疑似离开米东区人民医院,5时14分,该蓝衣人员从米东区人民医院东门离开。5时15分,该蓝色上衣人员疑似在米东区人民医院外摔倒,5时29分,该蓝色上衣人员步行至稻香中路西侧,5时35分,该蓝色上衣人员步行走过MD-146警务站,5时36分,疑似一人坐在MD-146警务站附近人行道旁边,6时10分,疑似该人准备起身离开,6时38分,疑似一名蓝色上衣人员步行路过公园西门后未能有监控持续追踪。
⑨通过对康居苑小区门禁系统倪某11110月12日以后出入小区信息调取得知,倪某111在12日以后共使用门禁进入小区3次。10月13日15时24分,疑似该蓝色长袖上衣男子离开小区,13日15时33分,疑似该蓝色长袖上衣男子提一透明塑料袋进入小区;13日23时13分,疑似该男子着白色棒球帽、红色长袖外套,带一名未成年孩童离开小区,13日23时21分,两人回到小区;15日0时17分,两人离开小区15日0时25分,两人回到小区。
(5)收条一张。
证实陈某收到李嘉乐母亲赔偿丧葬费5万元。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委托书。
证实被害人倪某111家属倪某113、倪倩倩、倪双双、陈如梅、倪彩英等人出具委托书,倪某111死亡处理后事全权委托陈某处理;并提出给付1,545,280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7)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
证实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倪某111家属倪某113、陈某1及委托代理人陈某,倪某114、倪某115,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与李嘉乐及委托代理人李原在乌鲁木齐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赔偿700,000元;由李嘉乐赔偿50,000元,履行方式即时给付。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倪某111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李嘉乐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并于当日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9年10月23日晚11时,母亲陈某打电话说倪某111尿床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和大弟媳妇杜某一起过去看到倪某111躺在床上睡觉,呼吸正常还在打呼噜。我就离开了,杜智莲白天发现倪某111目光呆滞问话无反映,我妈说倪某111几天前喝酒回来后一直在家躺着睡觉。我们商量第二天将倪某111送往医院检查,10月24日早10时许我父亲打电话说倪某111没有呼吸了。我过去看到倪某111头部右侧有擦伤(已经结疤了),膝盖、腿上有磕伤,其他部位没有发现有伤,就报警了。倪某1118岁的儿子说,倪某11110月10日左右出去后第二天造成回来后身上有伤,而且身上很臭,回来后就一直躺着睡觉。倪某111离婚后和儿子倪某112一起住在××区,无固定职业。父母隔两三天会过去看看,以为倪某111是醉酒;倪某111刚开始能起来上厕所也能吃点饭,最近两天不说话、尿床自己也起不来了。
(2)证人杜某的证言:我是倪某111二哥倪某115的妻子,陈某是他俩的大哥,倪某111一共兄弟姐妹七人。倪某1112019年7月底从广东回来,现在居住的××苑的廉租房是他父亲倪某113申请的,倪某113和婆婆陈某住在另外一套廉租房。倪某112一直跟着倪某111在广东生活,这次回来就是为了给孩子办户口。倪某114、倪某115是倪某111和另外一起妻子生的孩子,这两个孩子一直和陈如梅生活。
2019年10月23日早上我婆婆陈某给我打电话,说倪某111不干活,天天在房子睡觉,让我去劝一下。当时我一个人去倪某111的房子,我看到倪某111一直在床上躺着呢,我问他咋了,咋不起来,他说他起来就头疼。我看到他眼睛也没有精神,说话也有气无力的表达也不清楚,当时也没有多想,就想的第二天带他到下面羊毛工倪某111的大姐倪某116家散散心之后我就回家了。到了23号晚上,我公公倪某113给我打电话,说倪某111尿床了,还从床上摔下来了(就是倪某112说的这次从床上摔下来的事)。我就和陈某就去看倪某111怎么回事,到了以后我公公婆婆已经把倪某111收拾好了,他又躺在床上,公公婆婆说了一下倪某111的情况,我们看了一下他,看着他张着嘴,好像还有打呼噜的声音,以为他睡着了,陈某还叫去了两声倪某111也没有反应,想着第二天早晨再送他去医院。早上8点多我公公就打电话过来说倪某111情况不太好,没过几分钟又打电话说人已经没有呼吸了。然后我们家里的人就都过去了,之后就报警了。我公公倪某11389岁,婆婆陈如梅今年79岁,我们家里面商量由陈某全权负责处理倪某111死亡的事情。
(3)证人倪某113的证言:我是倪某111的父亲,倪某111是2019年10月24日8点50左右去世的。倪某111最近几天没什么异常情况,但是在昨天晚上9点半从床上摔下来了。我当时没看到,是我孙子(倪某112)看见他父亲从床上摔下来,然后孙子给我打电话,我就过去了。我过去以后倪某111在房间的床边躺着。倪某111最近有头疼的表现,去医院买了些药。10月12日到家以后一直头疼。倪某111从床上摔下来的床大概有40公分高。我看到他从床上摔下来后他说话声音低,扶起来昏昏沉沉睡觉的状态。倪某111自10月10号以后喝完酒后,一直在头疼,没有出门一直在睡觉。他是在2019年10月10日跟我说大概6、7点左右他出去喝酒。
(4)证人倪某112的证言:我在乌市128中上二年级,在乌鲁木齐市××区住。我旁边坐着二妈妈杜某,倪某111是我爸。前一段时间一天的晚上,有人给我爸爸打电话叫他出去,他交代我待在家里,然后就出去了。我爸爸出去不久我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我正常的起床,洗脸刷牙,自己找了一些吃的,然后就开始看电视,在看电视的时候,爸爸用钥匙开门进来了,爸爸进来说他的手机和钱包都丢了,还拉了一裤子的屎,之后爸爸就去洗澡洗衣服,洗完之后就去卧室的床上睡觉了。我爸爸回来后我看到他左侧额头烂了(没有流血),胳膊肘和膝盖也有伤(也没有流血)。爸爸说他头疼,我看他没有力气的样子,所以我一直就没有去上学,在家照顾我爸爸。我爸爸也一直在家待着,没有出过家门。我爸爸在家有五六天吧,我也不清楚。我爸爸在家就是睡觉,吃饭,上厕所。我爸爸不做饭吃,都是我帮他泡方便面吃,还有就是奶奶送过几次饭来。这些天他的力气还没有我的力气大,他起来上厕所都很困难。爸爸在床上睡觉的时候有叫过,我过去问他怎么了,他说他头疼。还有就是爸爸从床上摔下来过一次,我当时在睡觉,看到我爸爸在不停地蹬脚,接着我爸爸就从床上摔下去了。掉到床下脚还在搓地板,头碰到凳子上了过了一会脚不搓地板了,但是全身都在发抖,我就打电话给我爷爷。爷爷来了后,把我爸爸扶到床上,爸爸的脚还在发抖。爷爷就准备去给爸爸煮鸡蛋,但爸爸没有说话,爷爷就没有去煮,爷爷就交代我,如果爸爸再从床上掉下来,就打电话通知他。爸爸摔下来时头碰到我们家的凳子上了,他是侧身和被子一起掉下来的。爷爷奶奶每隔几天过来一次,我爸爸给爷爷奶奶说他的手机和钱包丢了,还说他头疼。我记起来我和爸爸出去过一次,他当时带着我出去到小区前面的大超市买了瓜子和牛栏山酒,就出去了一会,然后他回家嗑瓜子喝酒呢,我就泡方便面吃了。
(5)证人苏某的证言:大约七、八年前我通过倪某111哥哥倪某116的小舅子杜某1认识的倪某111,倪某111一直在广东打工。2019年十一大假后的一天,倪某111给我打电话说他从广州回来两个多月了,让我到他家喝酒。当天中午我到他家,我俩吃的牛排喝了酒,到了下午5点多他儿子放学回家,我们继续喝酒一直到晚上9点多,我当天喝多了就睡在楼下自己的车上。我们喝酒时,倪某111问我要了平某的电话,从那以后我再没有见过倪某111。10月底的一天早上,杜殿军打电话给我说倪某111不行了,还问我是跟谁喝酒出的事,我告诉他我只喝了一次,并告诉他倪某111和平某他们喝酒了(倪某111跟平某喝完酒的第三天用新办的号码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喝酒的事,还说手机和钱包都丢了)。
(6)证人李某1的证言:约10天前,我约的我朋友王某、张某一起在XX路XX路口小苏柴窝堡辣子鸡一起喝酒,碰见以前同事平某和他的一个同学就一起坐着喝酒。当天喝了一瓶1公斤左右的木垒糜子酒,平某看上去之前喝酒了,平某带的那个朋友没有太在意。晚11时左右我们喝完了,喝完都醒着呢就是平某话比较多,平某带的那个人头发比较怪异,中间有头发,本地口音,喝酒的过程中也没有发生口角也没有打架。
(7)证人平某的证言:2019年10月11日自己和朋友张文涛等人吃饭喝酒,饭后回到米泉后联系了发小倪某111(有26年没见面了)并在米泉XX路口那里的“小苏柴窝堡辣子鸡”见面,当时我和倪某111还有朋友李某1、王某、张某一起吃饭喝酒。我跟倪某111怎么联系的、又怎么跟李某1他们一起喝酒我记不清了,倪某111爱喝酒,喝完酒后脾气不太好,爱打人骂人。当天晚上吃饭时没有发生冲突,我喝多了,只记得我和倪某111搭了出租车回家,之后不知为什么到了医院,到了医院医生给倪某111打针还是干啥准备给他醒酒,倪某111闹得不行,不配合人家。后来巡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说有记录仪就让我们走了。后来我们又搭了车,出租车半道不拉我们了,我们下车后不知怎么回事巡警又回来把我们拉到警务站。倪某111就坐在警务站门口,巡警问倪某111家在哪里他也不说,后来不知为什么倪某111突然站起来站在一个巡警面前,那个巡警就推了一把,把倪某111推倒了。倪某111是向后倒地的,先是屁股着地之后头又磕到地上了;倪某111倒地后不吭声了,巡警问他,他不说话也没有起来。之后巡警把倪某111拉走了,我就搭车回家了。10月24日倪某111的家人和警察都给我打电话说倪某111没了,我给“小苏柴窝堡辣子鸡”的老板小苏打过电话询问能否把监控删除,就说我们两个吃饭,小苏回复说不能删除监控(我这样做是因为不想连累朋友李某1他们,因为倪某111是我带过去的)。倪某111是我通过苏某联系上的,苏某说我们喝酒的第二天倪某111告诉他我们喝酒时他的钱包和手机都丢了,倪某111还天天给苏某打电话叫他喝酒。

(8)证人詹某的证言:2019年10月12日晚我开车自米东区稻香路由北向南的方向行驶至华夏路口往西走的方向行驶,看到路边上有三个人在打车,我就将车停在华夏路口他们打车站的位置,先是瘦一点的那个男子上车的,后那个胖一点的男子也自己上车了,另一个男子没有上车。他们两个人说是要到三道坝去,我就到碱沟路右手是往米古里走的方向,左边是往特变走的方向十字路口掉头,从稻香路这边下来(具体这段路我记不清楚了)走的是阳光国际新修的路,一直到了走到西工村高架桥下去不到100米的位置瘦子要下车,我就将车停在路边瘦子下车了。我开车送我拉的胖子继续往三道坝走,走了不到50米左右胖子也要下车,我就将车停在路边上了,胖子开车门下车的时候就躺在地上了,我没有办法了,我就开车掉头到瘦子下车的位置把他接上。我告诉他说你的朋友躺在地上起不来了,你和我一起去把他扶到车上去,瘦子就上车了到胖子躺的位置那里,我和瘦子一起把胖子扶到我的车里,我就给瘦子说你朋友都成这样了,到医院醒酒去吧,我就开车把他两个人拉到米东区中医院去了。
我开车把他们两个人拉到中医院,我把车停在中医院的门口平台上了,我下车就到医院大厅找医生去了,他们两个人在车上,我到医院大厅看没有人,我就出来了,我把瘦子叫醒,下车去找医生去了。瘦子下车没有去找医生就坐在台阶上了,后面医院大门口的保安看到了过来进去叫医生去了。我就把胖子喊醒了,胖子下车的时候坐在地上摔倒了,我听到头磕在地上的声音了。过了一会医生推得车来了,把胖子抬在车子上推到急救室去了,胖子在医院里大吵大闹,我问瘦子要车费,瘦子不给,后来医院的医生就报警了。警务站的来了,警务站的就把胖子和瘦子开车拉古牧地派出所去了,我开车跟着一起去派出所要我的车费去了。到了派出所我和瘦子进派出所大厅去了,解决我车费的事情去了。等我把钱拿上坐的时候,警察给瘦子说你看怎么把胖子带回去,我从派出所出来看到胖子在路旁警车旁边躺着那,我就开车走了。
第二天我在车上找到了一部咖啡色华为牌手机,应该是醉酒男子的,因为我拉完醉酒男子后再没有拉其他人,而且那个人吐在我车里了还不给我洗车钱,所以我把手机拿上格式化以后给媳妇用了。我没有捡到钱包之类的东西。
(9)证人卞某的证言:2019年10月11日晚上我在米东区中医医院值班。大概是10月12日凌晨两点不知是谁找我的,有个人来问我们要平车,我就问怎么回事,他说楼门口有人喝多了,让我去看看。我就和护士一起推着平车出去了,出了楼门看见门口坐着一个男的,旁边还站着一个男的,看他们好像是喝多了,他们旁边停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在这问两个男的要钱,这两个男的吐在出租车里了,司机问他们要钱,他们没给。然后我把其中那个喝醉在地上坐着的男子扶到平车上,把他拉到抢救室了,另一个男的没有那么醉,自己可以走,说话清楚。
我问那个清醒一点的男子,他说他朋友喝多了,就把他送到医院来了,意思就是来醒酒的。我问他有没有摔伤,他说没有摔伤,但是我看到那个喝醉酒的男子前额头上有擦伤,没流血,其他部位没有看到什么伤。我就让清醒一点的男子先去办就诊卡,准备给另一个喝醉一点的男子抽血做检查,那个男的一直没有把卡办好。
当时那个喝得很醉的男子路都走不了,我们把他抬上平车的他一直胡言乱语,话也说不清楚,问他话他也说不清楚。喝醉酒的男的一直不配合,两只手一直挥,嘴里一直骂人,我们也没有办法给他打针,我就让他喝了一些葡萄糖,让他醒酒。他说要去上厕所,保安就扶着他去上厕所了,他走到门口一下子就坐在地上了,当时他就拉到裤子里,然后保安就把他扶到床上躺着了。他躺床上就开始骂我们,说他拉到裤子里了,让我们给他赔裤子,还骂其他病人,我们没有办法就报警了。
(10)证人朱某的证言:2010年10月12日我在米东区中医医院门口值守安检门对医院的人进行安检。凌晨大概是1点左右来了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出来给我说他们朋友喝多了,让我拿个平板车,我就从急诊室推了一个平板车出来。等我出来之后看见有个人坐在出租车旁边往地上吐,我当时往出租车里看了一眼,这个人在出租车里也吐了,后来我和要平板车的人还有出租车司机三个人将这个人放到车上推到急救室里,然后把这个人推到急诊室的床上了。这时候这个人就开始乱骂人,见谁骂谁。当时的值班医生,护士要对他进行最基本的护理及情况询问,他也听不进去,就一直在骂人。这时候他又喊得要解手,我就把他从床上扶起来准备扶他去厕所,还没出急诊室的门,他就顺着急诊室的门往下滑,问我要平板车的人给我说让我不要管他,我就出来继续值班,我就听得他一直在里面大吼大叫乱骂人。过了一会我们医院当日总值班下来了,给104警务室报了警,警务站的人来了之后,问了一下情况就把人带回派出所了。
(11)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是米东区公安分局古牧地派出所MD104号警务站副站长。2019年10月12日凌晨1点半左右,当时我们站接到中医院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警务站打电话求助,说中医院来了个喝醉酒的人,在中医院急诊室门口大吵大闹,不配合办理就诊卡和支付就诊费用。我带着我们站的巡控队员赵某赶到中医院急诊室。我进去后问护士怎么回事,护士就给我讲了医院给其中一个喝酒的人进行醒酒治疗了,但是他不交费用,我就去问护士说的这个人,问他为什么不交钱,这个人对我说为啥交钱呢,你算个什么东西。我看他的样子像是喝醉了,就没理他,就给我们站的盘查点打电话,叫巡逻车过来准备把这个人带到派出所醒酒后再处理。该男子有40岁左右,头发是“莫西干”式,他身上有屎臭味,拉他们过来的出租车也跟我们去了古牧地派出所。这个醉酒男子还有一个同伴较为清醒,到派出所后还帮我们队员把醉酒男子抬下车(睡着了);后来民警苗鹏飞调解后对方支付了出租车费,就让较为清醒的人把醉酒的人带走。
(1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9年10月12日凌晨1点我在104警务站值守大厅。当时接到米东区中医院急诊科护士打来的电话说,他们中医院有两个醉酒的人在闹事,要求我们出警,当时我和我们副站长杨某1就开杨某1的私家车(白色奥迪A4、车号×××)到中医院。到了中医院急诊科以后我们先找护士了解情况。护士说两个醉酒人员在病房闹事,我们就到病房去了,当时我看见一个醉的比较厉害的人在病床上坐着骂人,当时我看见他拉在裤子里了。还有一个意识比较清醒的在旁边站着。当时我们准备过去了解情况,刚和这个清醒的人说了几句,那个坐在床上的人就开始骂我们。因为当时那个醉的厉害的人闹得特别凶,严重影响到了病房的其他病人休息,杨某1就让我用对讲机呼夜巡点的过来支援。我们在医院门口等支援的时候,一个出租车司机过来给我说,这两个人把他害死了,说准备往三道坝走,当时已经西工桥上了,醉的特别厉害的那个人非要下车,下车之后躺倒地上叫不起来,最后实在没办法就拉倒中医院来了,还把他车上吐得一塌糊涂,还不给钱。后来102警务站副站长张某带了我们站的马某、程某2过来支援,我们五人就把这醉的厉害的这个人抬到车上了,那个清醒的人自己上的车。后来我和杨某1、陈涛就开车把这两个人带到古牧地派出所去了,张登齐和马长虹就回夜巡点继续巡逻去了。带到派出所之后,派出所让我们自行解决,后来我们就把这个醉的特别厉害的人抬下车放在路边,由陈涛看着。我和杨某1还有那个清醒的包括出租车司机就进到派出所解决,出租车费和清洗费都给出租车司机了。然后我们和出租车司机就走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醉酒男子头两边没有头发,中间有一绺头发,穿棕色外套。
(13)证人程某的证言:2019年10月12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马某在××区口夜查点查车,在对讲机里接到我们MD104警务站副站长杨某1让我们开车去米东区中医院的命令。他说医院里有两个酒鬼在闹事,我和马某赶紧开车去了中医院。到了医院急诊室看见一个酒鬼在床上躺着,另一个酒鬼在急诊室大厅站着,他看上去清醒一点,自己能走路。副站长杨某1让我们把躺在床上的酒鬼抬到车上,和另一个酒鬼一起拉到古牧地派出所,我们把人抬上车(这人喝多了,自己走不了路),连同另一个酒鬼一起拉到派出所门口了。我没有看到醉酒的人有伤。
(14)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晚上下班跑黑车,驾驶车辆是白色雪佛兰科沃兹,车号是×××。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我从古牧地西路由西向东走到振兴中路十字路口后右拐,然后由北向南,走到古牧地派出所门前的时候看见两个人挡车。我就停在了刚过古牧地派出所门前一点的路边,我当时看到这两个人是喝醉酒的,一个人是躺在地上的,外裤掉在屁股上,里面穿着秋裤,头发是“莫西干”那样的,另一个是站着的,看着比较清醒。这个清醒点的过来给我说他们要去三道坝,对方说200元送他们去三道坝,我说可以。我想的这两个人都喝醉了,怕要不到钱,就让这个清醒点的人先把钱给我,他说没有钱,到了三道坝后回家给我拿,后来我想我也是三道坝人,就答应送他们。之后我跟这个清醒点的人把那个躺在地上的人抬到了我的车后排座位上,在抬这个人的时候对方说他尿在裤裆里了,我们就把他的外衣垫在了车座上把他放在车上,清醒一点的那个就坐在了副驾驶上,然后我掉了个头就开始往三道坝走。刚走过振兴路和古牧地西路的红绿灯,后排座的那个人让我停车,我说前面就是警务站,他又说再不停车他就要跳车呢,我害怕他跳车,看到对面开过来的巡逻车,我就把巡逻车给别停了。车停下后我们都下车了,我过去跟巡逻车上的人说了一下情况,然后我就开车走了。巡逻车里的民警下车了,当时那个“莫西干”头的那个人下车后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跟巡逻车上下来的一个拿着枪的巡逻民警说了什么,这个民警用手推了他不让他靠近,但是这个人还是要往上靠,我看到的就这些,然后我就开车走了。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9年10月12日凌晨3点左右,我们开着车在路上进行夜巡。我们当时由北向南巡逻到华都景盛苑西门的时候一辆白色小轿车突然迎面而来将我们的车截停。截停以后一个喝醉酒的男的从后面下来,下来以后趴在我们的主驾驶车头侧面,手还拍打着前挡风玻璃,嘴巴还喊着“快点快点他们两个绑架我”。这个时候我、副站长李嘉乐、秦某我们三个人就下车了,下车以后白色小轿车上的司机和他的一个朋友也都下车了,他们那个朋友说喝醉酒的那个人是他朋友,他们两个是朋友关系。我们又问了一下轿车司机,轿车司机说他只是帮忙把人拉过来,我们看跟他没有关系就让那个黑车司机走了。黑车司机走了以后,副站长李嘉乐问对方,他朋友说他那个醉酒朋友钱包和钱包里面的钱被别人拿走了。这个时候秦某问那个没喝醉的要身份证,他当时说没带,就留了一个身份证号,让那个没喝醉的送他喝醉的朋友回家,他说他也不知道在哪。然后这个没喝醉的人一直在和我们说这个钱的问题,而且这个醉酒男我们也不可能不管,于是我们把这两个人拉回了警务站。
当时拉回警务站的这两个人,一个喝得醉醺醺的,裤子掉到膝盖处,另外一个他朋友和正常人一样。那个没喝醉的人说钱的问题意思就是这个喝醉的人说这个人把他的钱拿了,我们也问他了这个人说他没拿。没喝醉的这个人还一直给我们解释说他没拿这个人的钱。当时我们站里就有一个维吾尔族队员阿卜杜拉在大厅,到了警务站之后,我和副站长先下的车,因为车里面太臭了,那个醉酒男可能拉到裤子里了,后面那两个男的和秦某也下车了。因为站里面还有女同事,而且这个男的身上太臭了带进去也不方便,就站在门口问话,这个没醉酒的一直给我们强调说这个钱事,他问他那个醉酒朋友,你说你钱包里有多少钱,他那个醉酒的朋友说2,800元,后面没醉酒的那个人一直强调2,800元的事情。我当时想的让这个醉酒的男的第二天酒醒了再说。后面我们副站长就问那个醉酒的男的,问他家住在哪里,醉酒的态度特别恶劣,说我为啥要给你说,问了好几遍也都是我为啥要给你说这句话。这个时候我们副站长脾气也上来了,就推了那个醉酒男一把,那个醉酒男的退了一两步仰面就倒地了,倒地以后就不动了。他朋友过去就扶着后脑勺,说他那个朋友睡着了,过了一会我们叫那个醉酒的男的,他也没醒,我就过去用脚在他脚上踢了几下也没醒。我就让我们站里的那个阿某接点水,往他脸上泼了点水,泼水也没醒,过了一会我和秦某就把那个醉酒男的扶着靠在墙上。后面他就醒了,我们想的就把他拉到医院去,问他那个朋友,他那个朋友说没法管,我们就先让他那个朋友走了。我们拉着醉酒男的先去的派出所,派出所大门口值班的说送医院,于是我们就把那个男的送到了米东区人民医院。
那个男的背部着地,而后头仰面着地倒下的,地是平的,头是仰面着地。他朋友过去扶着他的头了,没有见流血,我们也没见头上流血。后来我们把那个醉酒男的扶起来靠在墙上两分钟后他醒了,但是醒了之后说话还是迷迷糊糊,问他什么也不说。我们把喝醉的男的拉倒医院大概是四点左右,送到医院以后我们就走了。我们一路上摇摇晃晃的就过去了,那个醉酒男的也睡着了,我们就给医生说的这是个醉酒的人,医生说让留个人,害怕醉酒人员闹事。我们副站长让我过去说晚上夜巡呢没有人,如果有事就让他们到旁边的警务站叫人或者打电话说完就走了。我们没有给医生说我们副站长把那个醉酒男的推倒在地的事,因为当时也没想那么多,想的就是醉酒的人喝多了昏迷的。
(16)证人秦某的证言:2017年6月至今在MD155警务站工作。2019年10月12日凌晨大概三点左右,我们一车三人巡逻至米东区华都景盛苑西门附近时,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对向向我们巡逻车开过来,并把我们巡逻车别停了。然后车上下来一个人当时这个人穿着秋裤,外裤已经脱到膝盖处了,跑我们巡逻车跟前用手拍我们巡逻车左边主驾驶的玻璃,边拍边喊说白车上有人打劫他,然后我们三人就全部下车询问情况。这个人当时喝的很醉,给我们说他的朋友把他打劫了,把他的衣服钱包手机都拿走了。我们就去问和他一车的这个人什么情况,这个人说他们俩是朋友,裤子脱掉的这个人喝多了,我们就问他朋友在哪喝的酒,家在哪,准备让这个人把他送回去。这个人说他的这个朋友刚从内地回来,他们俩一起喝酒了。我们就让这个稍微清醒的人将他朋友送回家去,但是这个人不愿意送,我们也问不出来醉酒严重的这个人的具体家庭住址,他这个朋友就说让我们把这个人带回警务站或者派出所醒醒酒。我们把这两个人带上车之后,我就问那个稍微清醒点的人怎么回事,他说他朋友拉在裤子里了。我们把他们带回警务站之后,本来先让这个人进去了,结果太臭了,就让他出来站在警务站门口,我们继续询问他家庭住址。我先问了一遍,问他家在哪,这个人就语气特别冲的给我说“跟你有撒关系”之类的话,然后我们副站长李嘉乐又问他一遍家在哪,送他回家,这个人还是同样的态度,同样的语气说“我们家在哪,跟你有啥关系”。然后李嘉乐就把这个人推倒了,这个人仰面倒下,后脑着地躺在地上不动了。
裤子脱到膝盖的这个人发型有点怪异,就是两边没头发,中间是竖起来的,中等身材;另外一个人挺瘦的,个子也比较高。李嘉乐把人推倒就上车去了,然后过了大概一两分钟,他又下车了过去查看那个人的情况。当时我们三个人都过去了,一直叫这个人叫不醒,然后李某2从警务站接了一杯水泼到这个人脸上,结果这个人还是没有反应,我和李某2就把这个人扶起来放在警务站墙角了。然后大概过了五、六分钟,这个人醒过来了,李嘉乐当时就一直在给派出所打电话。我们就把他扶上车拉到派出所去了,到了派出所之后,问了一下门口值班的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派出所值班的人让我们把人送到医院去,我们就把人送到医院了。
我们把人送到米东区县医院后,给医生说这个人喝醉了,没有说他被李嘉乐推倒的事,这个人被推倒时没有出血,人直接就没有反应了,我感觉是晕过去了。
(17)证人巴某的证言:2019年10月11日晚上我在米东区县医院急诊科值班期间,几个警务站的民警用平板车推了一个醉酒状态的人过来,这个人处于醉酒状态(中度昏迷)当时无法交流,当时我给他做了基本的生命体征检测正常,就让他躺在楼道里醒酒,凌晨5点左右这个人自己醒了就自行离开了。他醒了以后和护士闫某聊了一会天就自己走了,这个人没有办理就诊卡,我们给他做的心电图记录销毁了,没有给他吃药或者输液。我们医院发生一般类似的情况都是值班护士先接待,送病人来的人一般也是先和值班护士的确定,再由值班护士和我说简单的情况。我发现此人离开后,让闫某出去看,闫某说听保安说这个人往北走了。
(18)证人闫某的证言:我是米东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19年10月11日晚与医生巴哈提亚一起值班。2019年10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警务站的人进来叫自己说有人喝醉了,我推着平车出去看到一个男的仰着头靠坐在警车里后排座位上,旁边有个警察扶着他肩膀,防止他摔倒,我感觉这个男的喝醉了,眼睛也没有睁开,嘴里好像说话,但是听不清他在说什么。我们几个人就把他抬到平车上,推到急诊室里了。警务站的人说这个人喝醉了,放在我们医院醒酒,我问他这个人有没有家属,他们说没有,然后就走了。大夫给他做了心电图,量了血压,没有发现异常,身上也没有看到外伤,然后我们就把平车推到急诊室楼道,让他躺着醒酒。
他在平车上躺了两三个小时左右自己醒来了,醒来后在平车上坐了一会,我问他醒了没有,他说他坐一会。坐了二十分钟左右,他坐着开始到处乱吐痰,我给他说不要乱吐痰,要吐痰就去卫生间。他又坐了一会,我问他家在哪里,他说他家就在附近,我说你要是醒了就回家吧,他起来摇摇晃晃地走了。过了一会保安给我说那个喝醉酒的人怎么走了,我说他清醒了自己走了,然后去给医生说喝醉酒的人走了。医生让我出去看看,我就到门口路边看了一下,没有看见人,我就回去了,想的他可能自己回家了。
(19)证人杨某2的证言:倪某112是我们128中学的二年级三班的学生,我是他的班主任。倪某112自2019年10月11日到2019年10月23日他都没有来学校。2019年10月11日我给倪某112打电话但是没打通,10月14日给他的电话充了80元的话费,还是打不通,我就让我芦草沟村委会朋友查倪某112信息也查不到。10月15日大概17时左右我先去瑞和园询问门卫是否认识孩子,门卫不认识,我们又去找楼道负责人,楼道负责人说不认识让我们去找东瑞社区。我和校长就去东瑞社区,东瑞社区的负责人在他们业主群发照片问谁认识这个人,最后有一个群众给我们说他是住在廉租房9号楼老倪的儿子,并且给了倪某112奶奶的手机号。我与倪某112奶奶通话询问情况,他奶奶说第二天来上学。2019年10月17日我又给倪某112父亲打电话,他父亲说第二天送倪某112来上课。18号我又到校长办公室给倪某112父亲打电话,校长告诉对方倪某112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必须来上学,否则上报教育局,倪某112父亲说明天就送来。10月21日我给倪某112父亲打的电话问孩子怎么又没来,倪某112接的电话并给我说,他在医院照顾爸爸,他爸爸嘴上还有手都烂了,说不出话。我问倪某112什么时候来上课,倪某112说不能来上学,他要照顾爸爸,他这样说我也不知道说什么,就说让他早点来上课,倪某112回应知道了老师,就把电话挂了。
10月22日倪某112父亲给我打电话,他给我说你有没想我,我们不是好朋友吗,我当时给倪某112的父亲说你是不是打错电话了,倪某112父亲给我说了一个人名问我你不是这个人吗,我说不是的,我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倪某112爸爸再打了一两个电话我都没有接,我感觉倪某112父亲电话里说话有气无力、颠三倒四、神志不清。10月24日倪某112同父异母的姐姐和公安局的人过来给我们德育主任说倪某112的父亲去世了,让我不要告诉倪某112。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嘉乐供述,我是米东区分局古牧地派出所MD155号警务站的副站长。2019年10月12日凌晨2点50分左右,我和巡控队员秦某、李某2开车巡逻车快走到米东区法院十字路口的时候,突然对向的一辆小车把我们巡逻车别停了。从副驾驶和后排分别下来一名男子,其中一人直接趴在我们巡逻车左侧倒车镜上了,另外一个人在旁边站着。这时候,那个小轿车就开走了。我当时就和李某2下车问情况,当时我们把这两个人都问了,但是趴在倒车镜上的那个人醉得很厉害,什么也说不清楚。另外一个人看起来清醒的,但是他也不知道醉酒的这个人的家在哪。就在这时候,华都景盛苑西门门口夜查点的一个副站长何雨超(MD158警务站副站长)过来问我什么情况,我就给他说这两个人喝醉了,说不清楚家在哪,我把他们带到警务站去问一下情况。何雨超看没什么事情就继续回去查车了,我就把这两个人带回警务站了。

当时这两人没有明显外伤,但是其中比较清醒的那个人含含糊糊地说“他们从中医院出来,中医院不收他们”。我们就把这两人带到警务站门口,但是没有进去。我们就一直在问这两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属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刚开始那个醉的比较厉害的人我们问他话他还比较正常就一直说“我不知道我们家在哪”。我们一看问不出来,就给那个比较清醒点的男子说让他送他朋友回家,这个人说他们俩一起吃饭喝酒了也不是很熟悉,但是他也不知道这个人的家在哪。询问了大概有7、8分钟的样子,当时我们警务站的一个巡控队员(具体是谁想不起来了),就问这个醉酒严重的男子两遍,家在哪。这个男的突然态度和语气就特别强硬和嚣张说“我们家在哪跟你有啥关系,你管我们家在哪”类似的话。这时候我又问了他一遍,他还是同样的态度,然后我就上前用右手推他的胸口,用我的右腿绊他的右腿,这个男子就仰面倒下,后脑着地在地上躺着就不动了。我觉得他当时态度蛮横,担心会和巡控队员起更大的冲突,我当时的目的就是想威慑一下他。我当时还想这个人刚开始喝醉的呢,软绵绵的还趴在我们巡逻车上,怎么这次一推一绊尽然直挺挺的绷得直直的向后倒下去了,我也感到很奇怪。我想的是喝醉了一推他就软乎乎坐在地上了,没想到是这样的情况。我当时觉得摔的不重,我看到他后脑勺着地了,但声音不是很响,我就觉得不严重。他是直挺挺的绷的紧紧的向后倒下去的,后背和头后面都摔在地上了。

因为我当时特别生气,而且平时这些醉酒的人都会耍赖,躺在地上不起来装病,我就上车去坐着了。我安排人看着他,先让这个人躺在地上躺一会,后来我们几个队员上前查看完给我说好像摔着头了,这样放着不行,然后我就下车了。当时站里的队员,也看这个人没有醒就从站里用纸杯子接了杯水过来泼在这个人的脸上,还是没有醒。我下车看了看就开始给派出所打电话,想问问这个人怎么处理,但是所里的电话一直占线打不通,我看到站里的队员把这个人扶起来靠到墙根那坐着。

因为派出所的电话一直打不通,我就和巡控队员把这个人扶上车拉到派出所去了。到了派出所之后,问了一下派出所门口值班的巡控队员,我说把这个人放到派出所行不行,值班的也没吭气。我就说要不然就送到医院去,值班的人说也行,要是把这个人放在派出所,你们警务站还得专门出人看他,我就把他送到米东区县医院了。到了医院之后,我们从侧门进去,叫了急诊室的医生,医生推了一个平板车将这个人推进医院后,我们就离开了。我给医生说是个醉酒的,医生说就做简单的醒酒处理,医生还要求我们留下一个人陪着,因为当时我们就三个人巡逻,我就给医生说这个人我们也联系不上家属,这个人如果醒来让他自己联系家属或者医院给就近的警务站打电话求助。因为在送的途中好像是有点醒了,我的经验上想的就是头上没有摔烂,没有流血,摔个包应该没啥事,所以我们没有说曾经摔倒过。

5.鉴定意见:
(1)2019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法医室出具(乌)公(米东)鉴(尸检)字[2019]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2019年10月2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法医那迪尔、吴国英在新疆医科大学新医司法鉴定所病理解剖室对死者倪某111的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检见死者身长170cm,发育正常,尸斑呈暗紫红色,出现尸僵。右侧额顶部近发际线处见3.5X3cm表皮擦伤痕,伤口结痂,左肘关节处见1.5cmX1cm表皮擦伤,右肘关节处见0.5cmX0.5cm表皮擦伤,左右膝关节处见散在表皮擦伤,均已结痂。
解剖过程:打开头部、颈部和胸腹腔。沿冠状面切开头皮深至颅骨,双侧颞肌未见出血,枕骨、右颞骨见骨折线延伸至右侧中颅窝。打开颅骨,剥离硬脑膜见右侧顶颞部见硬膜下出血,大脑额叶见脑挫伤出血。直线切开颈胸腹部,颈部未见异常。打开胸腹腔,左侧胸腔见积血,约690ml,双侧肋骨未见骨折,双肺多出淤血,左肺上叶见3X2cm范围内破裂出血,心脏未见明显异常。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未见出血。
论证:1.死者倪某111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是致命伤;2.死者额顶部及下肢表皮擦伤,应符合粗糙物碰撞所形成的特征;3.死者枕骨有颞骨骨折,脑额叶挫伤,符合减速运动如摔倒后枕部着地所形成的特征;4.死者左胸腔积血,双肺浆膜下出血,需进一步病理检验。
鉴定意见:死者倪某111系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脑挫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2019年11月30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2019]新医法病鉴字BLA227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2019年10月24日接受对被鉴定人倪某111的遗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指派鉴定人阿仙姑·哈斯木、塔拉甫·托坎按照SF/Z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对倪某111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通过对尸表检验、尸体头颈部、胸腔、腹腔;显微镜观察脑、硬脑膜、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胰腺、肾脏、胃剖验。
法医病理诊断:1.颅脑病变(1)颅骨线性骨折;(2)硬膜下血肿(亚急性);(3)左枕叶、右顶叶、两侧额极及颞底脑皮质挫伤、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4)脑干灶性出血。2.肺淤血、肺水肿、肺出血。3.肝细胞萎缩、肝组织真菌感染。4.体表多处陈旧性擦伤(右侧额颞部、双侧肘关节外侧、双侧膝关节)。
分析说明:1.根据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被鉴定人倪某111左枕叶、右顶叶、两侧额极及颞底皮质见挫伤灶,挫伤灶脑组织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周围见红细胞、含铁血黄素、胶质细胞增生、泡沫细胞,硬脑膜表面的成纤维细胞增生形成肉芽组织包膜,逐渐包裹血肿。上述病理改变说明被鉴定人倪某111生前脑组织曾发生过挫伤、出血,且有一段时间,符合亚急性硬膜下血肿诊断标准。亚急性硬膜下血肿是指4日-3周内形成血肿者,亚急性硬膜下血肿仅伴有较轻微脑挫裂伤或者较轻的血管撕裂,出血速度相对较缓慢,或出血后凝血再次出血,因此伤后数周才能出现症状。2.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形成的最常见原因为脑皮质挫裂伤,多发于额、颞叶,脑挫裂伤致脑膜及脑内血管破裂,血液直接流入硬膜下腔;其次是桥静脉断裂,头部受到暴力作用后,脑在颅内运动、旋转引起桥静脉断裂。结合本案中检见左枕叶、右顶叶、两侧额极及颞底皮质挫伤灶,说明被鉴定人倪某111生前头面部曾遭受明确的外力作用致脑皮质挫伤出血,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由于血量逐渐增多,脑水肿逐渐加重,脑压增高到一定限度导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延髓导致中枢性衰竭而死亡。3.关于致伤方式,尸检见颅骨有一18cm线性骨折,骨折线走向为经枕部向两侧颞部延伸颅中窝。结合顶枕部局部头皮下、帽状腱膜无明显出血,而颅骨线性骨折横行走向相对较长,根据该特点,左枕叶及右顶叶脑挫伤为冲击性损伤,两侧额极及颞底挫伤为对冲性损伤,综合分析,推断致伤过程为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如顶枕部倒地碰撞硬性地面)发生的上述颅脑损伤。4.根据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被鉴定人倪某111有脑干灶性出血、周围未检见炎症反应、结合死亡过程较慢,考虑为濒死期缺氧时发生的漏出性出血。另检见左侧胸腔内不凝血性积液690ml,左肺上叶表面粗糙切面出血,结合死亡过程较慢,考虑为濒死期左肺上叶出血所致,和颅脑损伤无因果关系,也无诱导和促进作用。心、肺、肝、脾、胰腺及肾等重要脏器均未见潜在的致死性疾病。
鉴定意见:倪某111死亡原因为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如顶枕部倒地碰撞硬性地面)致脑皮质挫伤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衰竭而死亡。
6.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该鉴定意见已告知死者倪某111家属陈某和被告人李嘉乐;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7.鉴定人证言:
鉴定人塔拉甫﹒托坎的证言:顶枕部在头的顶部和枕部中间的位置。鉴定时发现倪某111外伤,但是导致头部线性骨折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的就是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如顶枕部倒地碰撞硬性地面)所导致的,没有其他的原因。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如果及时治疗可以救治,如果没有及时治疗就会导致死亡。
8.现场勘验笔录:
2019年11月1日13时10分至14时10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警队重案中队指派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人员刘伟、王文、杨永波、辛建伟、王亮在见证人尚磊、戈成志的××区门口发生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补勘现场。
经现场勘验,MD155号警务站大门朝西南,在××站之间装有一摄像头,摄像头头部摄向警务站门口;在MD155警务站大门前为一矩形水泥台面,水泥台面长1113cm宽260cm高36cm,该水泥台面外侧有2个台阶,第一个台阶高17cm宽30cm,第二个台阶高19cm,据警务站西侧外墙摄像头监控视频显示中心现场在警务站门口处水泥台面上160cm至210cm范围内。
9.视频资料:
由公安机关调取的米东区中医医院视频资料、华都景盛苑多福来火锅1鹰眼视频资料、MD155警务站视频资料、米东区人民医院视频资料、稻香北路喜迎春商店巷口监控资料、康居苑小区8号楼西侧枪机、换热站门口视频资料。证实事发当天倪某111的行动轨迹,倪某111自行摔倒以及在MD155警务站门前被李嘉乐以手推脚绊方式摔倒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乐身为警务人员,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应当预见对被害人倪某111使用磕绊推搡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倪某111倒地后头部受到伤害。在被害人倪某111头部后枕部着地倒地不起时,其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倪某111头部受到伤害需要及时检查救治,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被告人李嘉乐去医院时只是告诉医务人员被害人倪某111喝醉需要醒酒,未尽到告知医务人员被害人倪某111摔倒致头部后枕部着地,并要求医务人员及时检查治疗的义务。致被害人倪某111因头部顶枕部受力后使脑做直线减速运动致脑皮质挫伤引起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李嘉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嘉乐的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不能排除其他导致被害人倪某111死亡的怀疑。本院认为依据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嘉乐的行为与被害人倪某111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嘉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倪某111头部顶枕部受伤致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并不能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经过及时救治可以治愈,据此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李嘉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通过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被害人倪某111的伤情致人死亡有一定的过程,从外部不能明显看出伤害,本院也是据此认定李嘉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认定被告人李嘉乐存在明知被害人伤情而不予以救治,放任被害人因伤势加重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害人倪某111与年幼的儿子居住,其他亲属也未与其共同居住,且被害人倪某111及其亲属也不具备相应的医学常识,不存在明知被害人倪某111受伤且伤情会导致死亡而不及时予以救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人李嘉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实施的行为与导致被害人倪某111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被告人李嘉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嘉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嘉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嘉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花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胡丽丽

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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