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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

烟语法明 2021-04-01




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曾并列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两大“顽疾”。所谓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羁押率高和羁押期长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特点。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一般都处于保释的状态,处于羁押状态的是少数,例如,英国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羁押的不足10%。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大约80%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刑事拘留,而大约80%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转为逮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是3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天,再加上审查批捕的7天,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的羁押期限最多是37天。

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公安机关经常采用期限更加宽泛的“收容审查”来代替刑事拘留,变相延长了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之前的羁押时间。例如,在滕兴善冤案中(点此查看),嫌疑人滕兴善于1987年12月6日被“收容审查”,直至1988年9月2日才被批准逮捕,其捕前羁押时间近九个月。

对于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按照上述规定,从逮捕嫌疑人至侦查终结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七个月。

此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68条规定,一审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第196条规定,二审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

按照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至判决生效的羁押期限一般应该在一年左右。


但是,由于发回重审和补充侦查都要重新计算期限,所以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也可以达致一年半以上。即便规定如此,超期羁押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

在前述冤案中,赵作海(点此查看)从1999年5月10日被抓捕到2003年2月13日法院判决生效,一共被羁押了3年零9个月;佘祥林从1994年4月11日被抓捕到1998年9月22日判决生效,一共被羁押了4年零5个月;李怀亮(点此查看)从2001年8月7日被抓捕到2013年4月25日被无罪释放,一直处于未决羁押状态,时间长达11年零8个月。

超期羁押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它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破坏了国家的法治环境和法律尊严。

20世纪末,我国超期羁押的现象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为了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中央政法委于1999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相继发布了关于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文件。

在研究刑事错案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超期羁押还是导致刑事错判的一个原因。2006年8月,我们课题组的成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与当地公、检、法人员进行了一系列专题座谈。在谈到错案原因时,有人说办案中最怕碰上“骑虎难下”的情况。人已经关了很长时间,但是没有拿到充分的证据,判不了也放不了,进退两难,而且是关的时间越长越难放。最后没办法,只好少判几年。既然“已经骑在虎上”,一些人便可能会选择“继续往前走”,硬着头皮“下判”,赵作海冤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运动”中,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公安局把赵作海案提交政法委讨论。7月,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机关的联席会议,讨论赵作海案的问题,但是未能就起诉达成共识,该案继续搁置。


2002年5月31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上,高检院领导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

随后,赵作海案被列入河南省清理超期羁押的重点案件名单。公安机关再次把该案提交政法委讨论。8月和9月,商丘市政法委数次召开该案的专题会议。最后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要求检察机关在“20天内提起公诉”。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检察长在赵作海被平反之后曾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诚然,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一些地区的司法人员在超期羁押的压力下将疑案起诉并判有罪的做法,却很容易导致冤案。


来源:爱思想(原文标题《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本文为节选)

作者:何家弘,2002年至2003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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