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经不起推敲的业绩数字:结案率100%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0已经过去,2021年已经走来,各地法院也到了通报上年度工作业绩的时候。昨天,有媒体转发了一则某地法院发布的官方宣传报道文章,标题是“××人民法院:2020年度结案率100%的背后”。


文章称,该法院某法庭2020年新收案件254件,旧存案件2件,截止到12月30日,随着最后一个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该庭所有案件已全部审结完毕,其中调撤率达到73%,二审判决无一发还重审案件,出色的完成了全面审判质效工作。


为了证明真实性,还附上了一张审判系统结案情况统计表截图。



文章后面讲到了一些工作做法,比如细化分工,施行实行“专人专案负责制”,坚决不拖拉一天,力争每一个案子都向前赶进度,庭长上班时间开庭、调解、联系,下班后每天带判决回家,每天下午5点半下班,但是每天她都几乎6点半才离开单位,......

能将手中的案件全部结清,是每个法官的梦想;能让法院将当年立案的案件当年审结,也是每个当事人的梦想。真的能实现,诉讼案件随到随结,绝不拖延过年,可谓一大幸事。可问题是,这种结案率100%,真的符合实际,真的经得起推敲吗?

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普通程序的起码需要给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后,再安排开庭日期,简易程序的起码需要给被告留出准备考虑期间,让其咨询法律人士拿出诉讼意见。这些之外,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还需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吧?即使电话通知,也需要被告安排时间前来领取,征求其意见后安排原被告共同时间前来法院参与调解开庭吧?以上的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呀!


根据上面这篇法院宣传文章及电脑上审判平台系统数据显示,该法庭在12月30日,将今年新收加上去年剩余的两起案件全部审结完毕。不免让人疑问,该法庭12月30日立案了没有?如果当天没有立案的,那么,12月29日、26日、25日立案了没有?如果立案了,这些案件是如何做到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全部审结的?有网友留言,12月31日,去立个法庭的案件,行不?

难道这些案件都是被告一接到原告的起诉状,立马拿出诉讼意见,按照法庭安排的时间与原告再次同到法院,达成调解意见,或是被告不要答辩期,三五天时间法院安排原被告开庭,三五天之内法院审结案件作出判决?

亦或是,该法院、法庭为了提高结案率,在临近年末的时候,采取了阶段性不立案的措施,留出十天半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让法官有了一段没有新收案件全力审结其他案件的集中结案期,最终达到了手里的案件“归零”的结案率100%?

以上的几种情况,那种更让人信服呢?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结案率成了法院对外宣传自己审判业绩的唯一指标,也许是结案数因各地经济状况、法院办案力量不同没有可比性的原因吧。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法院年度审理的案件结案率100%成了业绩突出的宣传指标,以至于那些结案率80%的,都不好意思说出口。有些上级法院,直接就规定了90%以上的下级法院结案率任务指标。

按照正常的司法规律和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法院、法官不可能出现手中“零”存案的现象,比方说12月份立的案件,不排除有些适合调解、速裁的案件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审结,但正常情况下,能让原告大费周章花费巨资聘请律师的矛盾纠纷,怎么可能一到法院就三下五除二一个月之内让法院处理的被告应付准备、安排开庭、审判宣判完毕?真如此简单纠纷,被告真这么配合,原告还至于起诉到法院吗?

如此不合常理经不起推敲的“数字游戏”,并没有阻止近些年各地法院仍在追求结案率的层层新高,以至于结案率100%的宣传文章屡见报端。在法律界,为了完成结案率,法院不得不年末限制立案,成了很多人认可和交口相传、本地律师皆默许的司法现状,也让作为近年来司法重要进步的立案登记制成了摆设。不免让人疑问,究竟是各地法院的业绩数据重要,还是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最高法院的立案登记制规定重要?


如果说限制立案只不过是将今年的案件暂停受理,或是不予登记的暂时受理立为“立”字号、“调”字号,或是直接留到明年再立,只是拖延了一段时间而已,可为了结案率,又有多少案件被动员撤诉来年再立,多少案件本该判决结案被裁定驳回起诉,又有多少案件本该两次开庭查明事实进一步举证被一次开庭完毕直接宣判,由此造成了多少案件,走上了二次立案、上诉申诉的漫长诉讼之路?这要浪费多少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

曾经有段时间,“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指标,以至于很多法学专家指出,一个案件,能不能破,需要讲究天时地利,怎么能一发案就保证必须抓住犯罪分子呢?而且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最后被法院认定判刑才算是破了。另一面,一旦设定“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案件侦破就跟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进行了挂钩,有些办案人员为了破案就用上了非法的手段、非法程序侦破罪案,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同样的道理,结案率100%,在司法案件不会停止立、审、结循环的司法周期规律下,怎么可能出现?设定不符合现实状况的结案率要求,宣传不符合现实状况的结案率业绩,只会让某些人走上了限制社会民众诉讼权利、不按法律规程办案的途径,最终伤害的还是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想说的是,在各地法院宣传结案率多高的时候,都会提到,这是法官们加班加点、回家写判决的结果,就像上文中提到的,“庭长上班时间开庭、调解、联系,下班后每天带判决回家,每天下午5点半下班,但是每天她都几乎6点半才离开单位,”。这种宣传报道本文也经不起推敲,法院的案件可以带回家吗?法官常年加班几点符合劳动法吗?以加班加点方式取得的工作业绩,具有可持续性吗?

 往期文章:律师是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律所是犯罪平台

        往期文章:“最富法官”张家惠案:当司法遭遇人情社会围猎


        往期文章:两起原省高院副院长贪腐案揭示:法官拒绝法院领导谋私过问案件何其难


        往期文章:中院法官助理到基层法院入额后,再想回中院做法官简直难如登天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