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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媒体干扰司法,逻辑上讲不通吧?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这几天,一篇《律师不得利用媒体干扰司法》的文章相信很多人都看到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二是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文章看来,律师借助媒体报道评论案件,是炒作舆论,是施压司法行政机关,影响公正审判。以上的这些观点,最终被归纳为了“律师不得利用媒体干扰司法”的文章标题。


按照这篇文章的观点,以后凡是代理案件的律师,就应该规定不准接受媒体采访,对已经办理、正在办理、尚未办理的案件,不得发表个人观点,不得分析案件结果。因为,按照文章的观点,律师只要一开口谈出了自己的观点而被媒体或经过自媒体发布,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这个逻辑讲得通吗?现实中可以做到吗?



律师不得披露案件信息,不得宣传和评论案件,其他人是否可以?


律师不得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这个很好理解,因为某些案件确实存在需要保守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律师公开披露的话,将会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需要特殊保护的权益。可问题是,案件已经公开审理、所有的案件材料都经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律师是否可以公开发表案件观点呢?


在社会现实中,各种媒体在热门案件报道中,纷纷采访律师、专家学者,甚至是审案法官,发表对于案件的看法,这种现象随处可见。既然是报道、采访,必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观点,无论是肯定司法机关的观点,还是质疑或否定。这些现象从来也没有人出来制止,称是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压力呀?


此外,对于司法案件的评价,在诉讼期间必然发生的诉讼过程中,法定的不可避免。在存在二审上诉、再审申诉情况下,不管是案件的申诉状上诉状,还是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必然会涉及对于一审或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的观点性评价,律师也不免会发表观点。要知道,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律师在向社会公开的法庭上可以评论司法案件裁判意见,却不能将这些意见通过媒体公开,这逻辑上也说不通吧?



媒体是否可以干扰司法?


这个话题由来已久,类似的观点还有,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等等,大意就是司法案件过多的受到民众、媒体的关注和评论,就会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形成工作压力,进而会影响案件的独立、公正审判。这个逻辑讲得通吗?


社会、媒体关注案件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要让案件公开公正的审理!司法审判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要通过案件公开公正的审判,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对社会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权威评价?这两者是矛盾吗?怎么有人一提到媒体报道案件,就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联系了起来?


媒体观点本来就是纷纷扰扰的,媒体报道的案件信息本来就是片言碎语的,包括一方律师发表的事实披露、评论性文章在内,这是媒体的特点,但是能因为如此,就取消媒体的案件报道权和公众的关心热议案件现象吗?


媒体宣传的再热、民众的观点再多,可他们不会掌握司法裁判权。司法裁判,本意要求质疑就是判疑答惑,制止纷争。只要司法坚持不受舆论干扰,裁判详尽依法说理,就可以发挥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怎么会成了被舆论左右?再说了,被舆论左右的司法,是司法规律的正确涵义吗?


法院审理案件、裁判纠纷的目的,无非就是定纷止争。民众能够关心一个案件,说明这个案件具有引发广泛关注的社会意义,说明司法裁判这个案件的结果,具有社会意义。由此,司法具有的普法价值和社会指导价值,应该更倾向于将案件信息及裁判理由进行更详尽的披露,让媒体更多的参与案件报道才对。这才是司法通过社会热点案件的媒体互通,形成法治公开课的良性局面吧?


律师不得披露案件信息、评议案件,媒体是否可以,是否可以采访案件律师?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披露评论案件,接受媒体采访?在如今媒体大众化的现如今,杜绝案件的报道权、评议权,是否现实?当然,有些律师确实存在撰写评论文章夹带私货、以偏概全,甚至只讲单方面信息的问题,毕竟人人不是剧中裁判的审判机关,能要求媒体报道、个人观点全都居中全面,并以此为理由,禁止发表案件观点吗?


以上的分析可见,禁止律师评议案件、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观点,根本不现实,也与律师执业要求、社会正常需求相悖,而认为律师利用就会干扰司法,同样逻辑上也不成立。法庭内外沉默的律师,一切听凭司法机关裁决,当事人还有必要找律师么?法庭上,滔滔不绝奇谈怪论的律师、沉默权威一锤定音的法官,何尝不应该是社会上关于司法案件的正常媒体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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