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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不同,如何区分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重要保障。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是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同时,如何维护用人单位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仅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最终保障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石。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法院要秉持公平与正义,平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以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及适用时效的确定
严某在A公司工作,于2015年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A公司辩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而未安排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严某于2015年11月5日方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二是支付的方式和周期不同。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福利待遇不一定按月支付,且可采用报销等支付方式。
三是支付的形式不同。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而福利待遇可以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支付。例如,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与工作年限呈正相关性,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质量等要素关联程度较小,故具有福利待遇的属性。用人单位向未休年休假的劳动者支付工资补偿,符合福利待遇的认定范畴。法院在审理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时不宜将其认定为劳动报酬。
二是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期间属于仲裁时效,可依法中断、中止。
三是劳动关系终止并不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单方解除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是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只主张年度内某个时间段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则该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次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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