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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30万元债务款?花垣法院:警惕伪造判决书,避免失财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到一份漏洞百出的“民事判决书”,幸得当事人防范意识较高,主动前来人民法院核实文书真伪,避免掉进陷阱。

群众前来咨询民事判决书真假


伪造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判离双方“当事人”,且其中一方需要支付30万元债务款。但该“判决”落款法官等审判人员并非本院干警,且该“判决书”格式错误连篇,印章模糊,多处明显错误一眼辨识。


在此,花垣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会以法定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EMS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司法送达平台电子送达等明确表明送达人身份方式)进行送达。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格式严谨、落款清晰,内容严密。


若有疑问,请向人民法院递交辨识,谨防被骗。年关将至,骗子横行,手段新颖,涉及财务内容谨慎辨识,防范诈骗。(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盘点那些伪造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奇葩理由


1.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再10号


2013年1月18日,马停在未与沈建芬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苗云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再次领取结婚证,并与苗云生育一孩子。为打消苗云疑虑,让其安心与其过日子,2015年7月份,被告人马停通过路边小广告,花80元钱伪造莘县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一份。


2.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刑初字第0720号


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庆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法院判决书、房产证、土地证等手段,骗取杨某、李某、徐某等人借款、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00.2万元。


3.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140号


2011年,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义乌方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其第25类注册号为第744453号“阿诗玛+图形”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方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某遂通过QQ商标群联系到被告人黄德中(化名“张红飞”)办理此事,并签订了协议。

黄德中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初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后将该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电子稿传给被告人范李平。

被告人何国中从互联网上搜集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被告人范李平对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中审判长、审判员等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

而后,被告人范李平与被告人何国中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出来,被告人何国中用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在上述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盖了章。

2012年1月10日,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的毛某来到南昌,同年1月11日被告人何国中带领毛某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明育按被告人何国中事先的安排冒充该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被告人黄德中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来的125000元人民币,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各分得赃款55000元人民币、35000人民币元、300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明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9月3日四被告人退交了全部赃款。

4. 宣威市人民法院(2017)云0381刑初115号


2012年,被告人夏某某之妻袁某某向本院倘塘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人夏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同年10月经倘塘法庭调解和好。

2013年8月20日,因袁某某外出不归,被告人夏某某为了解除和妻子袁某某的婚姻关系,采用将原离婚诉讼中倘塘法庭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的印章取下,粘贴在自行打印的判决书上,伪造准予其与袁某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016年4月1日,夏某某持该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与秦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与袁某某生育子女四人,与秦某某生育子女一人,现均随其生活,其中有三个子女尚未成年。


5. 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刑初85号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虚构其有一批法院判决的日产尼桑轿车待售的事实,伪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黄某、孔某车订金共计41万元。后又以去法院拿判决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5万元。


6.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刑初字第941号



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端木某某,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律师,以代理诉讼为名,与被害人端木某某签订了其事先伪造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后被告人李某某并未自己代理该案,而是另委托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曹某某律师代理该案。2008年7月18日,该案被上海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向被害人端木某某谎称为其继续在某某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先后多次收取被害人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16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实际并未在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任何诉讼活动,而是以伪造法院判决书的方式欺骗被害人端木某某。

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经端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并以相同方法先后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28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支付曹某某代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7.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刑初234号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祝亿峰在宜昌市西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期间,伪造法院判决书三份、法院传票三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l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祝亿峰在代理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先后伪造了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鄂0502民初2153号的传票二份,案号为(2017)鄂0502民初091号的传票一份。

(2)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祝亿峰在代理杜某储蓄纠纷一案期间,先后伪造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08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3)2017年2月,被告人祝亿峰在代理赵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期间,伪造了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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