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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正确理解适用?两级法院共同研讨…

烟语法明 2021-04-01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水平,不断增强青年干警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2021年1月30日市中院举办“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2021年第一期“青年法官论坛”。围绕这一主题,全市两级法院近30名干警结合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进行了充分交流。论坛由无锡中院刑二庭庭长楼炯燕主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靖宇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



陈靖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确立至今已近两年时间,推进落实中出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对此实务界与理论界均争论不休。此次论坛正是为了深入探讨此类问题,进一步统一全市两级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达到加深制度理解、推动制度健全的预期目的。



本次论坛分为
认罪认罚审查、量刑建议研究、综合理论探讨
三个部分

围绕论坛主题,中院刑一庭、刑二庭12位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了主题发言。刑二庭楼炯燕庭长以《论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查》为题,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辩诉交易的区别、如何开展实质审查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刑一庭员额法官杨柳以《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题,就量刑建议调整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间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抗诉问题提出了自身见解。





随后,陈靖宇带领大家详细学习“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法李少平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最高法胡云腾大法官《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等各项重点文件内容与精神,并对两级法院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审判工作提出八点意见和建议

  • 要准确把握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 要坚持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查;

  • 要依法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 要严格审查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

  • 要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

  • 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

  • 要加强认罪认罚案件裁判文书的规范;

  • 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弥合分歧。




● 楼炯燕 ●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有条件认罪宽恕制度,不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翻版或中国化。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要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


●蒋 璟●

法官必须切实履行好审查职责,坚决防止事实认定错误、定罪量刑不当,坚决防止将审理程序,异化为量刑建议的盖章确认程序,尽量减少因为前道程序(诉前环节)的瑕疵、错误导致的审判错误和错案责任。


●蔡连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这一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的手段,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系统整合和一体实现,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可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减审前羁押时间、减少诉累,切实保障人权,避免以羁押时间决定量刑结果等现象发生。



●马小卫●

认罪认罚制度从2016年开始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到2018年写入刑诉法以来,该制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繁简分流,且在对抗型控辩关系之外又增加了协商型。但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如“认罪认罚”被单方面撤回,有的不被允许作无罪辩护等,均有待后续不断地总结和完善。


●范 凯●

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有三大裨益:一是证明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对当事人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二是有利于说服当事人,让其感受到量刑建议的公平性和适当性;三是有利于法院审查并接纳量刑建议。希望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起诉书中,也能将量刑建议权的协商、形成过程,通过说理的形式进行完整的表述,让量刑建议有事实、理论的支撑,不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王星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过于强调量刑建议的采纳,是否有导致“以审判为中心”沦变为“以检察为中心”的风险,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如何实现?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应当如何从机制层面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机制?


●黄 辛●

解决当前冲突的症结还是对量刑建议的理解与认识,应当重申量刑建议的“建议”属性,进而确定法院可以将量刑建议作为参考,但法官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和法理,量刑建议不能成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


●周 华●

认罪认罚案件不管适用什么程序,庭审都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基于其真实意志,在明确认识、充分理解认罪认罚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在充分获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选择。


●杨 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辩诉交易的翻版,它是我国刑事法律自然演进的结果,没有改变公检法三家的关系。第二,控辩协商只能是量刑协商,不能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坚持“案件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要把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被害人谅解、和解等情况作为重要情节加以考虑。


●王丽枫●

在价值定位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对被追诉人形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保障的司法激励,促使其主动悔过自新从而简化诉讼程序。但简化诉讼程序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一种附加效果,不是评判认罪认罚适用与否或适用效果的标准。

●李奇才●

坚持审判权的性质与整体性未变。审判权作为最终裁断权的核心、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的基本格局未变。不会因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而产生审判权权能的减损和审判权的行使主体的变换。审判权存在的任何阶段都应当向认罪认罚敞开怀抱。认罪认罚制度在审判阶段的存在空间。审判权发挥作用的方式未变。对认罪认罚案件要实质审查,而非简单的形式确认。


●袁红玲●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当期司法模式下难以获得保障,只有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为关键,当下我们已经开始推行刑事审判辩护全覆盖,不妨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行法律援助覆盖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整个过程,保障被追诉人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法律辩护的权利,适当提高被追诉人诉讼地位。

转自:无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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