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朋友欲承揽某项业务遭拒,时任副检察长就安排人员查办对方,并在事后参与利润分成。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相关起诉书披露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刘建邺的受贿细节。检方指控,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136万元。2020年12月31日,刘建邺一审获刑10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100万元。2020年9月,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建邺涉嫌受贿一案。(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刘建邺,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历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局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处级检察员等,2018年5月退休。2019年9月,刘建邺通报被查,2020年1月被刑拘,次月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就刘建邺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检方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至2018年,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13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136万元。其中,人民币1115.3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500元以及一块价值人民币81433.29元的手表和一条价值人民币43990元的项链。刘建邺受贿财物中,有人民币638.6万元和港币10万元为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所送。根据检方指控,早在1996年,陈某甲为顺利承接某公司劳务业务,与刘建邺商定让刘的妻子赵某到陈某甲处工作,陈某甲每月支付1万元。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赵某未实际工作,以工资、奖金、劳务费名义收到陈某甲给予的37万元。陈某甲送给刘建邺最大的一笔贿赂缘于承接某钢铁厂的钢渣回收等业务。起诉书介绍,2008年初,陈某甲欲承揽某公司钢轧总厂的钢渣业务,被时任该公司经理黄某和分公司经理葛某拒绝。为顺利承接该业务,陈某甲找刘建邺帮忙。刘建邺、陈某甲和时任前述公司经理助理尹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尹某提供葛某、黄某的经济问题举报材料,刘建邺安排人员查办葛、黄二人。陈某甲承接业务后,刘建邺、尹某参与利润分成。2008年4月,葛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同年12月,黄某因违纪被调离岗位。在尹某等人帮助下,陈某甲顺利承接业务,并约定每月以分红款名义送给刘建邺、尹某各20万元。2012年5月,陈某甲的钢渣业务终止。期间,刘建邺、尹某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却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合计1200万元,刘建邺、尹某各分得600万元。2020年12月,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刘建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身为反贪局长、副检察长,刘建邺还多次接受请托,通过向办案单位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起诉书披露,某物资公司2017年因树脂注水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刘建邺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请托,给相关办案单位领导打招呼,对陈某丙给予关照。为防止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陈某丙从公司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并支取150万元现金交给刘建邺保管。案件结束后,陈某丙多次向刘建邺讨要该笔钱款,刘建邺予以拒绝,并声称陈某丙经营该物资公司时曾表示赚钱带其一起分。2012年,刘建邺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涉案的曹某提供关照。事后,曹某为表示感谢在酒店宴请刘建邺,并送给刘建邺一块价值81433.29元的卡地亚牌手表。2003年至2017年,刘建邺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公司质量监督中心原党委书记刘某丁的请托,为刘某丁相关举报线索处理方面提供关照,多次收受对方所送现金合计2万元。记者注意到,多名行贿人还在刘建邺女儿结婚之际送上“厚礼”。起诉书介绍,2013年7月,刘建邺女儿结婚,陈某甲到婚礼现场以祝贺名义送上港币10万元;陈某丙则前往刘建邺家中,送给其女儿一条价值43990元的钻石项链。此外,刘建邺父亲去世、外孙女出生、其本人住院做手术等期间,也有多人送上5千至5万元不等的现金。据无为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建邺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承接业务、结算业务款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6.12232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建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来源:澎湃新闻)刘建邺简历: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8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学历。
1976年3月至1976年7月,安徽固镇县磨盘张公社下放青年;1976年7月至1980年7月,马鞍山市向山硫铁矿工人;1980年7月至1994年11月,历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刑事检察科科长,反贪局局长,正科级检察员、反贪局局长;1994年11月至1997年6月,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1999年5月至2002年8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处);2002年8月至2005年10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2005年10月至2015年6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2018年5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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