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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地律协副会长诈骗当事人1200万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布

烟语法明 2021-04-01


孟凡亮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由:诈骗

案号(2020)鲁03刑终11号之二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刑终11号之二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亮,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于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博士研究生,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凡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9)鲁03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凡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3月20日进行阅卷。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于同年7月24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1的父亲王某4因涉嫌犯罪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羁押,王某1通过薛某找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亮,同年8月3日与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签署律师服务费150万元的收费合同,委托孟凡亮作为王某4挪用资金一案的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孟凡亮为王某4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孟凡亮以找关系为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300万元。

2.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孟凡亮以找关系修改王某4涉嫌挪用资金案涉及的审计报告书为由,骗取王某1600万元。

3.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孟凡亮以酬谢帮助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的人员为由,骗取王某120万元。

4.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孟凡亮以找关系为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王某180万元。

5.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孟凡亮以找关系为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王某1200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薛某等人证言,收费合同、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声像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手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凡亮在证据面前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凡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梁秀兰尾号6972中信银行账户中赃款900万元及其收益在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1,不足诈骗金额1200万元部分,责令被告人孟凡亮予以退赔。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孟凡亮不服,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款项中有1180万元系收取的律师费,20万元系王某4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时在武汉租房的预备费用,其不存在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2、一审判决的主要定罪证据手机通话录音等存在重大缺陷,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三份收费合同等证实的孟凡亮无罪的证据没有采信。2、录音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和缺陷,主要理由是:本案录音证据没有扣押、封存原始介质王某1的手机;封存存储介质硬盘前后没有拍摄照片,未对存储介质的拆封过程进行录像;提取存储介质笔录见证人系被害人王某1之妻周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存在局限性,仅能反映交流片段。3、会议录音证据与被害人王某1陈述、李某1证言矛盾,二人言辞证据不应采信。4、一审定罪证据不充分,涉案款项系孟凡亮收取的律师费,上诉人孟凡亮无罪。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是: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孟凡亮涉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再开庭审理。

被害人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孟凡亮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意见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孟凡亮及辩护人对涉案录音证据的取证程序、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质疑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过程

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第四次询问时,王某1称自2016年2月份左右,将手机设置了通话自动录音功能,对包括和孟凡亮等人的所有通话进行了录音,后来将录音拷贝到家中台式电脑中的硬盘中。

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因王某1家中电脑日常需要使用,侦查人员于2018年3月7日在烟台市莱山区王某1家中,提取了王某1台式电脑中用于存储录音资料的硬盘。侦查员在周某(王某1之妻)的见证下,由王某1自行拆开家中台式电脑主机机箱,将一个“影驰牌”固态硬盘取出,侦查员用物证袋将该固态硬盘封存。王某1又将一个黑色“SanDisk”牌U盘交于侦查员,侦查员用物证袋封存带回。

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3月13日,民警在张店区商城派出所对王某1询问时,王某1主动提交黑色“OCZ”牌固态硬盘一个,王某1称该硬盘安装于其临淄区家中的台式电脑中,侦查人员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淄公电(勘)字(2018)10号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2018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对王某1的影驰牌、OCZ牌两块硬盘进行数据勘验,并提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况。

(二)关于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办案说明、淄公电(勘)字(2018)10号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检验人员与办案民警对两块硬盘导出内容进行核对,发现由“影驰”硬盘导出需要送检的音频、文件全部覆盖了“OCZ”硬盘导出的相关音频和文件。对部分音频进行完整性、统一性鉴定时,根据鉴定部门济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要求,送检单位要将鉴定的音频样本单独储存并送检。故办案民警及淄博市公安局物证检验中心检验人员从“影驰”硬盘中提取导出的文件中,分别选出需要做鉴定的182段、15段音频文件,由检验人员导出并保存在光盘中,送至济南市刑事技术研究所进行了完整性、统一性鉴定。

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的(济)公(刑)鉴(视听)字[2018]24号声像鉴定书证实,送检的182段录音均未发现经过剪辑。

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月11日(济)公(刑)鉴(视听)字[2018]32号声像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15段录音)未发现经过剪辑,检材中指定的说话人与样本中的说话人(孟凡亮)是同一人。

综上,涉案录音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检验过程均有在案证据证实,主要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已经声像鉴定证实,经审查能够确定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录音证据的制作、取得时间、方式等结合其他证据也能够得到证实。取证过程中,虽存在个别程序性瑕疵,但不属于非法证据,依法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二、关于辩护人所提会议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标记为“1月18日16时48分”的会议录音中,孟凡亮称“我手上有两份审计报告……永刚,抽时间我一定让你去看一看那份报告……”,表明在2016年1月18日之前孟凡亮尚未让王某1看过两份审计报告,而王某1给孟凡亮打款、两份审计报告的落款时间均是在此会议之前,以此认为王某1、李某1称2015年11月份孟凡亮就让二人看过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不属实,进而认为王某1陈述、李某1证言均不应采信。

经查,证人李某1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及出庭时的证言均证实,李某1并未提到孟凡亮让其看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的准确时间。而王某1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在孟凡亮办公室,孟凡亮让其看了审计报告的初稿,并称该报告对王某4不利,并告知王某1花钱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内容,后其将600万元打给孟凡亮,2016年1月18日开会后,其才与李某1在孟凡亮办公室看了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当其再次去孟凡亮办公室看审计报告时偷偷复制了两份审计报告,同时证实两份报告是加密的,其看到了孟凡亮输入的密码是MFL315。综上,李某1、王某1并未提过孟凡亮在2015年11月份就让二人看过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辩护人所提矛盾的前提并不存在。被害人王某1陈述孟凡亮让其看两份加密的审计报告时,两份审计报告存放在孟凡亮一个U盘中,这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孟凡亮U盘中提取到两份加密审计报告相印证,其陈述的密码亦正确,且其陈述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打款时间等相印证,能够证实该陈述的真实性。李某1证言、王某1陈述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涉案款项是否是律师费和武汉租房费用

(一)涉案事实

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1父亲王庆军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王某1与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费150万元的收费合同,委托孟凡亮作为王某4挪用资金一案的辩护律师。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被害人王某1分七次向上诉人孟凡亮个人账户、其任主任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账户及该律所会计雍某个人账户汇款共计1670万元,其中300万元分20万元、280万元两笔转入王某4的另一辩护人朱某个人账户,公诉机关指控、一审判决认定余款1370万元中1200万元系孟凡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以找关系为王某4办理取保、修改审计报告等为由分五笔诈骗所得,其中第一笔诈骗300万元,第二笔600万元,第三笔20万元,第四笔80万元,第五笔200万元。后孟凡亮安排他人将诈骗所得款中900万元转至其妻子梁秀兰的中信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关于三份收费合同

上诉人孟凡亮称:其与王某1就王某4涉嫌挪用资金案达成的委托协议代理费为1500万元,因王某1当时无法支付如此大额的资金,遂要求分批支付。1200万元涉案款项中1180万系收取的律师费,20万元系预备的对王某4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时在武汉租房的费用。该辩解的主要依据是三份收费合同。涉案三份收费合同记载的签订日期分别是2015年8月3日、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15日,合同标的分别为150万元、1000万元、350万元,其中前两份合同有被害人王某1签字及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印章,第三份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印章,没有王某1签字,案号亦与前两份不一致。对三份收费合同查证如下:

1、签订日期为2015年8月3日的第一份收费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150万元。该合同案号、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签订日期等形式要件齐全,案件批办单、同所合伙人申某等人证言、转款记录等证据证实合同签订当日在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内部履行了批办手续,合同文本系通过律所办公系统打印制成,代理的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当日王某1通过淄博奥纳斯化工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转账交费,转账记录附言为律师费,收费情况记录到律所内部孟凡亮个人台账中。被害人王某1对该合同无异议,其陈述与证人李某1、薛某、于某的证言、王某1与薛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相印证。

2、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5日的第二份收费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1000万元。该合同案号、合同签订主体、除合同标的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与第一份一致,区别是合同上方乙方“王某1”及律师服务费“壹仟万”为手写。银行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薛某证言、王某1陈述等证据证实,该合同签订之前,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4月29日,王某1已通过山东金安化工有限公司、薛某账户向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及孟凡亮个人账户分五次汇款共计1020万元,其中1000万元转账的备注、附言等注明为“借款”或“个人转账支票借款”,20万元没有备注。后该笔资金中的900万元转至孟凡亮妻子梁秀兰中信银行账户购买理财,20万元转给了朱某。孟凡亮辩解,该合同系收到王某1一千万代理费后补签的收费合同。王某1陈述,该合同系孟凡亮以找关系为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改审计报告等为由骗取其资金后,谎称以防止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查账等为由让其所签。证人李某2、申某等人证言、律所台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该份律师收费合同文本没有办理对应的律所内部批办手续,没有明确对应的一千万交费记录,收费情况未记录到律所内部孟凡亮个人台账中,孟凡亮同律所合伙人对该份巨额收费合同案发前均不知情。

3、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的第三份收费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350万元。该份合同案号与前两份合同不同,合同中仅有甲方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印章,无合同乙方王某1签字。上诉人孟凡亮辩称第三份合同系针对1500万代理费的尾款合同。王某1陈述,孟凡亮以通过关系人给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骗取其500万元,该陈述与证人杨某、薛某、王某2、朱某的证言,王某1与孟凡亮、王某2、朱某、杨某、薛某的通话录音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印证,扣除孟凡亮转给朱某的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该笔诈骗数额为200万元。

(三)综合分析评判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内部案件批办单、收费台账、附言为律师费的转款记录、律师收费合同、被害人王某1陈述与证人李某1、薛某、于某、雍某、申某等人证言、王某1与薛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5年8月3日王某1与孟凡亮商定后签订的律师服务费合同标的额仅为150万元。此后王某1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分六次向孟凡亮个人账户、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账户及该律所会计雍某个人账户汇入1520万元,除300万元转账给了朱某,剩余1220万上诉人孟凡亮辩解系再次协商后收取的律师费及租房费用,主要依据是上述第二、三份收费合同,本院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是:(1)从签订程序上看,第二份收费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却在律所内部未履行正常的收费手续,收入未计入个人台账,同所合伙人对该大额收费合同均不知情。(2)从汇款记录看,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4月29日,王某1向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及孟凡亮个人账户分五次汇款共1020万元,但其中1000万元转账的备注、附言等注明为“借款”或“个人转账支票借款”,20万元没有备注,均未体现系律师费。(3)从资金去向看,1020万元中,除20万元转给了朱某,剩余1000万主要进入孟凡亮妻子梁秀兰个人账户购买了理财或者由孟凡亮个人领取。(4)从签订合同目的来看,王某1陈述称第二份收费合同系孟凡亮以防止税务和工商部门查账等为由让其所签,该陈述与王某1和孟凡亮的通话录音相印证。(5)从合同效力来看,第三份收费合同并未订立,无法律效力。孟凡亮辩称该份合同系王某1转给其200万元后准备补签的律师收费合同。但通话录音则证实,该笔资金系孟凡亮以给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打点自己和朱某所找的关系为由,一共索要500万元,其中自己需要200万元,这与500万元资金的去向、薛某等人证言、王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孟凡亮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上诉人孟凡亮提出本案级别管辖错误,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指在案件审判前从司法的角度所作的预测和判断,并非指刑法个罪规定的法定刑只要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种则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上诉人孟凡亮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该案尚未达到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因此原公诉机关的起诉、原审法院的审判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孟凡亮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嘎

审 判 员  赵 磊

审 判 员  张增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 震

书 记 员  李金阳

转自:学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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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恒发案》专题报道之二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本社记者 李蒙

在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官网主页上,有一个圆规画圆的图案,下面配着文字:“矩,规矩诚设,不可以欺方圆”。似乎解释着这家律所的名字的涵义,就是天理良心不可欺,当律师不可不讲规矩。
法学博士孟凡亮曾是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2005年、2008年两度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2009年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三等功,2011年7月被聘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然而,2018年2月9日,孟凡亮律师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淄博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指出,孟凡亮在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中代理王庆军的辩护工作期间,涉嫌诈骗王庆军、王永刚父子1550万元人民币。
为办取保候审,要了300万
2015年7月11日,王庆军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抓捕,之前两天,青州恒发公司财务总监周庆华先他一步被武汉警方抓捕。王庆军突然被抓,恒发公司顿时群龙无首,他的儿子王永刚被紧急从烟台请到淄博,主持公司大局,因应父亲被抓后的局面。
王永刚的高中同学、好朋友薛志永向他推荐了孟凡亮律师。薛志永介绍,孟凡亮律师是淄博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也是淄博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名头挺多的,可以去见见。经薛志永引荐,王永刚见到了孟凡亮律师,他回忆:“孟凡亮律师了解完案情后,认为我父亲是无罪的,说这是一种古老的骗术,是在空手套白狼。”王永刚觉得孟凡亮说得很有道理,就与他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在淄博当地,150万元的代理费已经是天价。
孟凡亮成为王庆军的辩护律师之后,给出的第一个建议,就是王家的资金现在不安全,担心武汉公安过来查封,建议王永刚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王永刚接受了这一建议,将4000万元资金转移到薛志永开办的公司里,与薛志永签了两份合同。后来孟凡亮从王永刚那里要出来的1550万元资金,绝大部分都是从存在薛志永公司的这4000万元里支出的。
2015年7月下旬,孟凡亮律师去武汉见过王庆军一两次。8月14日,王庆军被武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之后,王永刚感觉孟凡亮律师的口气变了,“他说这个案子没那么简单,得参与到公安的侦查当中去,得和那边的公安接触。去过几次之后,到8月下旬,就告诉我他联系到那边办案的民警,说能给帮忙办取保候审。但办取保候审,需要300万费用,意思是这300万要给武汉那边的办案民警。”“孟凡亮让我把这300万打到他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去。说我把钱打过去之后,他把这笔钱到账的信息截图发给武汉那边的警察看,让对方觉得钱保管在他手里了,武汉这边如果办成事,王家不会不给钱,因为钱已经在孟律师手里保管着。我就让薛志永把300万打到他的律师事务所去了。”
修改审计报告,要了600万
8月,青州恒发的出纳路伟被武汉警方刑事拘留,说明武汉警方的侦查思路主要放在了青州恒发的账目上。9月中下旬,孟凡亮律师从武汉归来,告诉王永刚,他跟武汉公安一直保持着接触,传回的信息是,因为路伟说王永刚拿了账本,武汉公安准备对王永刚以涉嫌隐匿帐册进行立案侦查,让王永刚先躲起来。
王永刚就找了个离孟凡亮的律所很近的宾馆躲了一两个月,隔三差五,孟凡亮会与他见一面,反复说的意思就是,让王永刚配合武汉公安的调查,找人把青州恒发的账册、淄博澳纳斯公司的账册都送过去。
王永刚征求公司其他人的意见,大家都不愿意交账册。但孟凡亮一直在劝说王永刚交账,王永刚最终还是决定听律师的,将两家公司的账册都送交给了武汉公安。
账册交过去之后,孟凡亮律师又动员王永刚将王庆军、周庆华等人从青州恒发转到淄博澳纳斯的1亿多元钱转回去。他说,武汉公安已经派人在审计青州恒发的账册,如果这个时候把1亿多元转回去,就能改变武汉公安的侦查思路。
“孟律师告诉我,公安有了这些账之后,知道了钱的走向,你把钱拿走了,如果能拿回来,那就是挪用。如果不拿回来,就不仅仅是挪用了,而且是侵占。如果按挪用来定罪,判刑会比较轻。如果按侵占走,判刑就比较重,两害相权还是应该取其轻。”王永刚当时觉得,听孟律师现在的口气,父亲王庆军已经犯罪了,但当初接受委托代理的时候,孟律师说的可是父亲无罪。王永刚又去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其他律师的意见也不一致,有说无罪的,有说有罪的,说无罪的也不是很肯定,让王永刚无法判断。他想,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就按有罪的方向来准备来应对,才是万全之策。
就这样,王永刚安排人将1.05亿元又从淄博澳纳斯转回到青州恒发的账户。转过去之后,孟凡亮律师就提议王永刚去武汉与武汉凯森的负责人奚强见面,双方和解。11月中旬,孟凡亮领着王永刚到武汉去见了奚强,主要谈的是和解。
11月底12月初,孟凡亮从武汉回来,告诉王永刚武汉公安的审计报告可以修改。“武汉公安的审计报告,初稿已经出来了,里面的内容挺严重的,他找到了那边公安上负责审计的人,能帮忙修改审计报告。能把其他罪名,比如侵占的罪名拿掉,只剩挪用的罪名。但那些人要700万,最后谈成了600万,还是那个老方法,把钱转到他的律师事务所去,截图给人家看,说钱已经在他那儿来了,我还是安排薛志永把钱打到他那儿去了。”这期间,也发生了一件让王永刚非常气愤的事。“我让薛志永给孟凡亮再转600万,薛志永说,之前给的300万花了吗,你爸也没取保候审啊。我就去问孟凡亮,孟凡亮说,那300万没送出去,但我为你爸的事冒了很大的风险,这300万你别要了。我一听,这不是讹人吗?但也没办法,还要继续用他。跟薛志永一说,薛志永也很气愤,说老孟这事办得不地道,哪有这样讹钱的?但这件事,我还一直替孟律师保密,没有告诉其他律师。”
1亿元转回青州恒发,5000万转入武汉一家律所
12月初,孟凡亮告诉王永刚,武汉凯森起草了一份和解协议,他在去看守所会见王庆军时,已经让王庆军签了字。现在给王永刚等人看看,让他们决定是否将这份和解协议交给武汉凯森。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青州恒发账户上的1.05亿元归武汉凯森支配;王庆军给武汉凯森造成了损失,赔偿武汉凯森3150元;王庆军在武汉凯森公司的25%的股份,无偿赠予武汉凯森的公司员工刘裴,王庆军无条件撤销所有民事起诉……里面有很多内容是空着的,有的地方直接承认挪用。王永刚觉得事态很严重,让曾经代理过王庆军民事案件的魏剑啸律师过来看看。
据王永刚回忆,魏剑啸律师看后指出,协议里面有很多地方直接写着“挪用”,等于让王庆军直接认罪了,还有些地方是空着的,有些陈述严重不实,协议里还说武汉凯森要去撤销报案,公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能销案吗?这不行,这样的协议王庆军不能签字,必须修改。孟凡亮却说,协议一个字都不能改,武汉凯森不让改。原来,孟凡亮给魏律师看的是王庆军没有签字的版本,魏律师看过后还不知道王庆军已经签字了。所有这些签字文件,都没有交给王庆军父子一份正本。
王永刚会议,魏律师走后,孟凡亮告诉他,“这些事情都已经跟你爸讲清楚了,你爸含着泪签的字。我一听,既然爸爸自己都签字了,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了,就让孟律师把这份签过字的协议交给武汉凯森吧。”后来王庆军取保候审出来,父子见面,王庆军告诉王永刚,根本没有含泪签字这回事,当时看守所会见室的窗户上有栏杆,有铁丝网,同律师会见只能隔着栏杆和密集的铁丝网,孟凡亮把一张纸伸到铁丝网这边,只伸过来四分之一,其他四分之三都遮挡着,让王庆军签字。王庆军想看看到底是什么,孟凡亮不让看,说是委托手续,我还能害你吗?你就签字吧。王庆军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
孟凡亮将王庆军签了字的协议交给武汉凯森后,12月中旬,武汉凯森将青州恒发账户上的1亿多元陆续转到了武汉。王永刚在公司其他员工的建议下,去查看青州恒发的账户,发现这1亿元中有5000万元转到了武汉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王永刚很奇怪,不知道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案子里是个什么角色,钱怎么会转到这里,就去问孟凡亮。“孟凡亮说,武汉凯森敢把钱转走,肯定是那边公安已经同意了。转到哪里我们就不要管了,因为钱已经打回去了,按照和解的思路,转到哪儿去咱们不要过多地问。”后来,王永刚网上查询才看到,收取青州恒发5000万元的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公安委托为王庆军案出具司法审计报告的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同属于湖北方圆集团下属单位。
2016年1月,孟凡亮告诉王永刚,武汉公安的审计报告出来了,定稿没有原来初稿说的那么严重,以前侵占的数额是很大的,有好几个亿,现在没有侵占这个罪名了,只有挪用,金额也小多了,只有1个亿。孟凡亮让王永刚看了看电脑里的两个电子版的审计报告,但不允许他拷贝。后来有一次在孟凡亮的办公室,王永刚趁孟凡亮不备拷贝了出来,当时也只是为了详细研究一下这两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初稿和定稿都看完之后,王永刚很高兴,觉得孟律师要的那600万起作用了,父亲的罪名已经减少了一个。
之后,孟凡亮安排王永刚不断地去武汉见凯森公司的负责人,去了很多次,说是为了执行和解协议。武汉凯森表示,既然是和解,青州恒发这边就应该把正在起诉的几个案子都撤下来。此时,正在潍坊中院审理的双方股权纠纷的案子马上要开庭了,王永刚听从了孟凡亮的建议,派人到法院去撤诉了。王庆军等人提起的其他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听孟凡亮的建议,全部都撤诉了。
武汉凯森公司的员工曾经到恒发公司拉闸断电,险些造成重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化学物质泄漏事故,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孟凡亮也建议王永刚去申请撤销此案,王永刚让孟凡亮去办,孟凡亮说需要两万元,王永刚就给了两万。武汉凯森表示,他们可以请个律师去给路伟办取保候审,但需要20万。王永刚觉得大钱都花了,也不必计较这些小钱,又给了武汉凯森20万。但是,路伟却根本没有取保,孟凡亮多次说路伟下周就出来了,到了下周又说再下个月就出来了,却一直没有实现。
审计报告定稿时取消了侵占罪的罪名,路伟又可能被马上取保,让王永刚觉得,事态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孟凡亮律师还是有些本事的,他和解的思路是对的,更加对孟凡亮言听计从。
由武汉凯森聘请律师为路伟办取保候审,让青州恒发的好多员工想不通,有的员工当面对王永刚说,这说出去真的是天大的笑话。王永刚理解大家的心情,但觉得越是这种时候,自己越是要忍辱负重,一切都是为了救父亲。

图为青州恒发案当事人王庆军
7000万、5000万、20万,后来又要了100万
2016年春节之后,孟凡亮又对王永刚说,武汉那边可以给王庆军办取保候审,将来判缓刑,但这边得拿7000万。王永刚一听惊呆了,这么大的金额,自己怎么做得了主,现在也没有这么多钱啊。孟凡亮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庆军,但会见出来也没有下文,王永刚猜测,父亲也没有接受这么大的数额。
后来发生了一件非常奇怪的事,事后想想王永刚都觉得好像在做梦。
“我跟孟律师又去了武汉,住在武汉光谷黄梅道大酒店,有一天早上,我上孟律师房间去,他告诉我,昨天晚上来了一帮人,拿着我爸在看守所里一段录像,录像里我爸跟管教说,咱有钱啊,随便花四五千万把我办出去都没什么问题。这帮人说,我爸既然说了这个话,有录像为证,就问我爸要五千万,帮他办取保候审。孟律师还问我,这帮人会不会是演双簧,七千万要不下来,要五千万。还跟我这么分析。我说,五千万我也办不了。孟律师又说,要五千万的这些人,给我看录像了,可能还真有些关系,以后也许用得着,咱们买卖不成情谊在,先给他们个茶水费,20万。我想,那就这样吧,就让薛志永又给孟律师转了20万,转给这帮人。”不久,孟凡亮又来找王永刚,说武汉有位律师有路子,他的亲戚在部队,是很高级别的干部,可以托关系办取保候审,开价2000万。孟凡亮建议先给他打100万,让他操作操作看看。王永刚就让薛志永又给孟凡亮打了100万,让孟再转给那个有路子的律师和他亲戚。

半路上杀出个李肖霖,王庆军带信称孟凡亮为“内鬼”
春节后,王永刚一直在等,等父亲被取保候审,或者开庭。到了5月,周庆华的家属上北京聘请到了李肖霖律师。李肖霖是国内著名的刑辩律师,当年因刘晓庆税案成名,被称为“京城四少”。李肖霖介入后,他的辩护意见非常鲜明:王庆军、周庆华、路伟根本就是无罪的,武汉公安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完全是在胡搞;他对孟凡亮律师的种种做法非常不满,直言不讳地说孟凡亮是在出卖自己的当事人,表示要控告武汉公安违法办案,也要控告孟凡亮律师没有职业道德。
在看守所里面呆着的王庆军其实早就怀疑孟凡亮了。他曾让王永刚一位做律师的同学从看守所带出一封给儿子王永刚的信,开头就是:“经过一年来多次验证,我早已确认孟律师是我这个案子的内鬼。他为了多赚钱,早就丧失了做律师的基本道德底线。”王庆军表示,“我的案子就是经济纠纷,我已鼓足勇气,不再受他们的摆布,并已向检察院写好了证明案子是经济纠纷的相关材料。我的案子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为了案子不再节外生枝,内鬼孟律师必须马上清除。”但是,王永刚看到这封信后,并不同意父亲的观点。他认为孟凡亮律师还是值得信赖的,他和解的辩护思路还是对的,审计报告能减掉一个罪名就说明了这一点,依然没有换孟凡亮律师的打算。
而此时,孟凡亮律师对他说,李肖霖是北京来的大牌律师,比较强势,必须请一位北京来的大律师与他抗衡,自己最好退居幕后,不再担任王庆军的辩护人,但还是负责与武汉凯森继续和解,在幕后帮助他们。王永刚一听,也觉得很有道理,就为父亲另外请了北京的一个大所律师,替换了孟凡亮律师。
已经取保候审,还要了500万
案件再往前走,武汉东湖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东湖法院,东湖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东湖区检察院,东湖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此时王庆军的羁押时限已满,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对王庆军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已经做好开庭应诉准备的王庆军,意外被取保候审了。

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检察院
8月19日清晨,孟凡亮与王永刚一起飞赴武汉。王永刚此时还不知道父亲已经离开了看守所,8月18日夜已经在看守所之外的一家宾馆住宿了。而孟凡亮从其他律师那里已经知道了这个消息。
但19日清晨,从与王永刚见面开始,孟凡亮就反复告诉王永刚,必须再拿500万,才能给王庆军办取保候审,并且说,这次希望很大,很有可能取保成功,一定要准备好钱,现在就要给他。“孟律师不停地说,咱们去了武汉,可不能防空炮,放了空炮这个事就不好说了。我看孟律师要钱要得这么急,又说得这么有希望,就赶紧让薛志永给他转过去500万。可没想到,等我到了武汉,很快就见到了父亲,才知道父亲头天晚上就已经出来了。”父子两人在宾馆见面,又惊喜又沉痛,百感交集,都没有谈到孟凡亮律师。而孟凡亮律师一直没有与王庆军见面。等王庆军父子二人同坐飞机回山东,在飞机上才聊起了孟凡亮律师,王永刚讲述了清晨孟凡亮又找他要了500万的事。王庆军感慨:“你又让他给骗了。”王庆军取保候审前,孟凡亮曾起草了一个委托代理协议,将他从王永刚陆续要来的1500多万元钱算作律师代理服务费用。但2016年2月后,孟凡亮与王永刚的手机通话均有录音,录音显示孟凡亮要钱的理由是“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等。王永刚录音的初衷,是他听不懂律师提到的法律术语,想录下来后有时间慢慢听慢慢琢磨,刚好他用的手机也有这个功能。没想到,这些录音为警方提供了很有力的构罪证据和侦查线索。王永刚告诉记者,薛志永、王庆军、李某、王某、陈某某等人,也都向警方证实孟凡亮要这些钱的理由是“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使劲”等。
王庆军取保候审后,孟凡亮律师一次也未见过王庆军,仅仅通了一次电话,寒暄了两句就挂掉。王庆军在看守所期间,每次孟凡亮来会见,都不作任何会见笔录,谈的也不是案件事实、核对证据和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是否需要开展调查取证,而是不停地给他灌输认罪悔罪的思想,要他“退赃”,写悔过书,只有巨额赔偿求得和解才能办理取保等等。孟凡亮律师总是说他在与公检法协调谈判,但从来没写过一份法律意见书,没有一份形成文字的自己的代理意见。

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孟凡亮职责公告


王庆军告诉记者,他多方了解到的情况是,孟凡亮收下这1550万元后,大部分并未用来“找关系”,没有送出去,而是用于个人理财、消费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费用,目前900万元理财款项已经被警方查封。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孟凡亮律师刚被关进看守所时还比较乐观,给同监室的其他被羁押人员分析案情,讲解法律知识,成了大家的“法律顾问”。而得知自己被批准逮捕后,突然变得沉默寡言,有时一整天不说一句话,坐在那里发呆。

关于本案,烟语君语:1、律师以处理关系为由收取高额律师费,属于诈骗吗?2、关于这用于处理关系的“捞人费”,是否应该返还当事人,还是应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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