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据媒体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案于今年1月底宣判,被告人陈昱霖(真名 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此,长达2年多的案件终于落幕。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人陈梦琳(别名陈显霖)以其与吴某(51岁,北京市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需要购房为由,于2018年1月至2月间,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某某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某某要求陈梦琳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钱款给付陈梦琳,陈梦琳于2018年9月18日,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发布于网络,连成吴公众形象受损。
后陈梦琳于2018年10月8日,以曝光其与吴某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三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2209号向吴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梦琳与吴某某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陈梦琳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梦琳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助,胁迫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陈梦琳于2018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梦琳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梦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梦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末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案发后,吴秀波与陈梦琳签订了谅解协议,吴秀波在法庭也出具了谅解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琳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2011年,陈昱霖与已婚男演员吴秀波相识,后发展为长期的情人关系。2018年1月至2月间,陈昱霖以其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需要购房为由,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要求陈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钱款给付女方。2018年9月24日,陈昱霖朋友圈发长文称,自己和吴秀波相恋七年。自己在这段地下恋情中付出颇多,而吴秀波却背着自己找小四、小五,把自己抛弃。2018年10月8日,陈昱霖以曝光其与吴秀波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向吴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女方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2018年11月5日,陈昱霖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 。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通过陈昱霖微博发布公开信,称女儿曝光与吴秀波的恋情后,遭男方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为名报警抓捕,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陈昱霖父母表示女儿陈昱霖是被设计陷害的,相信她是无罪的。2019年9月,有媒体称,出自吴秀波本人意愿,该案目前有中间人调解,只要陈昱霖家人退还1500万被敲诈去的巨款甚至少还一部分,吴秀波都将同意签署谅解书,这对陈昱霖的量刑将起到良性作用。2021年1月底,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律上敲诈勒索罪该怎么量刑呢?按《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有三个量刑区域: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不管是按4000万还是3700万,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中陈只被处三年有期徒刑,而且还是缓刑。这应该是多方因素作用下的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量刑是这么表述的:“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梦琳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梦琳在羁押期间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往期文章:10万元晚付两天法院判赔21.4元,规则、诚信就值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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