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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出《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你如何看?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这是近日网上流传的关于杭州中院的一《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关于这则《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所引用的法条是这样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上法条可见,其中并没有关于法院作出《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的法律根据。


有网友认为,法院作公权力司法机关,作出的公职行为且是对外的法律文书,应该体现出司法的有法可依性,即法有授权才可为,否则应该视为违法行为。

也有网友认为,仅是法律没有规定《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这一文书形式,其应该属于法院作出的通知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通知的一种,是法院给当事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的最后明确警示,体现了司法的严谨,值得提倡。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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