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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被控刑讯逼供一审获罪,自己也称被刑讯逼供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18年9月19日,辽宁省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丹东市警方抓获。此后,吴明波向检察机关控告称,两位民警在审案过程中对其刑讯逼供,他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显示,涉事两名民警王昶、刘晨阳被判决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2021年2月22日,该案二审在丹东市中院公开审理。庭审中,两名民警均否认刑讯逼供。王昶称,审讯当日是他第一天到派出所报到,此前未接触过吴明波,也未看过此人案卷。吴明波系诬告陷害,是对办案警察的打击报复。


男子贩毒获刑9年多,控告民警刑讯逼供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王昶、刘晨阳,被控刑讯逼供,缘于2018年该所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

2018年9月19日,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在丹东市家中被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底吴明波被批准逮捕。此后,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2月4日,吴明波两次向检察机关控告办案民警王昶、刘晨阳对他进行轮番殴打,自己系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贩毒。

尽管吴明波称其作出的有罪供述均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但因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法院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吴明波,1971年1月1日出生,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3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8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吴明波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9月26日释放,并于当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1日被逮捕。

据悉,吴明波本人系吸毒人员,在2018年9月初至其被抓获前,吴明波还先后7次贩卖给他人冰毒共计21克。据该案相关人员供述显示,“吴明波此前以打零工为生,后来跟人出海弄海鲜,同时还贩卖毒品,吴明波每次去东港出海后就拿回来毒品。”

2019年8月20日,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判决,吴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吴明波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丹东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民警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吴明波控告花园派出所办案民警王昶、刘晨阳对其刑讯逼供一案也在调查当中。

2019年4月18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王昶、刘晨阳涉嫌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丹东市中院指定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对王昶、刘晨阳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进行审判。

▲2月22日,两民警涉刑讯逼供罪二审开庭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根据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作出的(2019)辽0602刑初68号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12时许,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花园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吴明波拒不供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为取得吴明波有罪供述,该所办案人员王昶、刘晨阳合谋,于当日23时47分,将吴明波从该所办案区带至未安装监控设备的办公区调解室,以扇打面部、警棍电击、拳打脚踩等手段对吴明波进行殴打。吴明波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次日2时零7分,吴明波从办公区调解室被带回办案区。从带回办案区内的监控录像可看出,吴明波右侧额头和左侧眼角有明显伤痕。

2019年1月23日13时许,王昶、刘晨阳在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丹东市检察官培训中心接受调查。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认为,王昶、刘晨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惩处,系共犯。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均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王昶、刘晨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

民警系第一天上班,称嫌疑人诬告打击报复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资料,王昶,1988年5月出生,原系花园派出所科员,吴明波被抓当天,是其第一天来到该所报到。

一审判决书表明,2019年1月24日,王昶、刘晨阳二人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后,两名涉事民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月22日,丹东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王昶在庭审中表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王昶称,一审法院对其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是吴明波、刘晨阳的虚假口供。作为该案的直接当事人、证人,刘晨阳一审当庭质证时表示,在案件审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事实,实际上,王昶与刘晨阳均没有对吴明波有过殴打行为。刘晨阳口供前后不一致。

王昶称,公诉机关、法院凭刘、吴二人的虚假笔录定罪,证据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合。一审判决对于有罪证据采信,对于证实其无罪的证据不采信,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关于法律适用错误部分,王昶认为:
“一审判决中称,‘考虑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均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犯罪,犯罪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书中显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却套用情节轻微的予以定罪免刑,判决书结论与刑法规定严重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王昶表示,犯罪嫌疑人吴明波被抓当天,他是第一天到花园派出所报到,此前未接触过吴明波,也未看过此人案卷。吴明波的口供全是虚假的,诬告陷害其刑讯逼供,纯属是对警察的打击报复。

▲两民警涉刑讯逼供罪指定管辖决定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派出所原副所长称遭疲劳审讯,被迫作有罪供述

案件中另一当事人、涉事民警刘晨阳,1983年11月出生,系花园派出所原副所长。

庭审中,刘晨阳上诉理由中称,吴明波的多次陈述明显虚假,前后矛盾。刘晨阳当庭表示,吴明波控告王昶、刘晨阳以及另一名民警,共计3人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但被控告的另一名民警并未参与审讯,审讯环节只有王昶、刘晨阳两人,说明吴明波对于抓捕他的警察存在仇恨。

同时,吴明波控告多名民警对他进行轮番殴打后被迫承认贩毒。“实际上,吴明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现已被判处重刑。说明吴明波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诬告陷害。”刘晨阳认为。

至于为何将吴明波带离有监控的办案区,刘晨阳当庭表示,是因为审讯已持续半夜12点,时间比较晚,办案民警也很疲惫。此时吴明波提出抽烟,按照规定办案区不允许抽烟,所以刘晨阳二人将吴明波带离办案区抽烟休息。
至于使王昶、刘晨阳被定罪的关键供述——刘晨阳作出的有罪供述,刘晨阳也在庭审中作出解释。他表示,在被带走调查前,其已连续工作一天一晚,没有休息,在此期间还破获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2019年1月23日,刘晨阳刚准备下班休息室,就接到电话接受调查。

在随后的24小时内,刘晨阳称自己遭到办案人员的连续传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了其当时不真实的口供。同时,刘晨阳还明确列出了具体时间以及办案人员姓名。

刘晨阳称,2019年1月23日11时至24时,办案人对其下达询问通知书,对其询问超过12小时。24日1时,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又对刘晨阳下达刑事传唤证,对其进行连续传唤,直至24日6时,刘晨阳被带出审讯室。在此期间,刘晨阳作出一份内容清楚的口供。

刘晨阳称,其在被带出审讯室后,办案人员继续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审讯,并对其称,“如果不配合我们工作,我就让你没有工作。”、“如果承认刑讯逼供,就让你回家,保证对其工作没有影响。”

刘晨阳表示:“在身体和精神接近崩溃的情况下,才作了不真实供述。上述说法均有视频证据。”

涉事民警提出被害人伤情鉴定存疑

在二审庭审中,王昶、刘晨阳二人,均对吴明波3根肋骨骨折的伤情鉴定提出质疑。

据悉,一审判决称,“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吴明波右侧额头和左侧眼角有明显伤痕。”对此,王昶提出质疑:“吴明波两次体检报告、入所体检表都是最直接、客观的书证和物证,可以证实吴明波没有伤,同时派出所所有人均可证实,吴明波当时的真实身体情况是没有伤的。”

据介绍,一审中,权威鉴定人士认为,吴明波伤情为陈旧伤,充分证明吴明波三根肋骨骨折与其二人无关。

王昶称,被害人的轻伤鉴定作为检察机关侦察直至审判的重要依据,原审法院已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到沈阳、北京等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被害人吴明波成伤原因、时间等直接关系到案件等定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结论显示,吴明波的肋骨伤情存疑,无法准确得到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意见。

而在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明波右侧四、五、六根肋骨与王昶、刘晨阳二人有关。丹东市检察院法医曾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对于吴明波右侧四、五、六根肋骨骨折整体现象鉴定为造成轻伤二级。王昶认为,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

王昶称:“希望法院依照所有证据考虑,王、刘二人究竟打没打吴明波,而不是先入为主,考虑情节轻微还是显著轻微。”

2月22日,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转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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