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两会律师代表建议:《刑法》应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烟语法明 2021-04-01


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前科报告制度在设立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犯罪惩罚的力度,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扩张了打击轻罪的范围,而在前科报告制度下,任何犯罪人均受制于该制度,即使该犯罪人所犯罪行系过失犯罪,或主观恶意不大的轻罪。久而久之,前科报告制度下的弊端愈发明显。”他说道。

今年全国两会,肖胜方带来了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处获悉,他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耻辱标签。


  《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该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从预防犯罪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但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朱征夫认为,前科报告制度容易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甚至面临生存问题,极易滋生再次犯罪。此外,因亲属为前科人员而受到职业限制,也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平等原则。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极有必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


  目前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朱征夫表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但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


  他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不过,他也表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冲突、价值冲突、时代背景及公众态度等制约因素,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配合。


  因此,他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去年全国两会,他提交《关于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后,收到许多群众来电来信,反映因前科而遭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问题。因去年的提案办理尚未对反映问题有明确解决办法,故他今年继续提交相关提案,希望能够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充分融入社会。


在给朱征夫写信的人中,就有一名被法院判定犯危险驾驶罪的王先生(化名)。王先生2年前因酒驾,但系初犯且未造成事故,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王先生称,有了案底后,不仅对他的工作及家庭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子女由于他的刑事案底遭受牵连,考学、工作等均受影响。


另一位因职务犯罪遭受过刑事处罚的张先生(化名)也给朱征夫写信反映自己的困境。他拥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入选某市高层次人才。但由于具有案底,他在接受刑事处罚后无法进入高校或科研院所施展所学,也无法进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任职。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接受刑事处罚完毕后还不满40岁,作为一名高级人才,正是年富力强,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的时候。但因为前科,不仅自我价值难以实现,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综合来自人民法院报社、新京报、红星新闻


      往期文章:最高检:将对2018年以后违纪违法办案案件“过筛子”式“倒查”


       往期文章:民警被控刑讯逼供一审获罪,自己也称被刑讯逼供


       往期文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13项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


       往期文章:【注意】《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修订,取消了劳动部门工资备案制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