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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举报了被重判的女辅警?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网络热点发展真是快,前天还仅是一篇发布后急忙撤回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昨天早上发文时还在处处小心隐去当事方名字和工作单位担心文章不保,一天之内,江苏灌南索要情人费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被重判十三年没收违法所得372.6万元加处罚金五百万的女辅警连带涉案的九名“被害人”的“事迹”,已经传得人人皆知,央级媒体“新华视点”、光明网也加入了点评热议队伍。


昨天的文章《九零后向多人索要“情人费”被判13年追缴所得,已付的“情人费”也构罪?》已经写到,在名人吴秀波跟婚外人士陈昱霖因索要情人就司法如何认定此类案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广大争议尚未消散之际,女辅警就以类似的案情就迎面而来,不免让人形成两案处理结果进行对比的法律认知。


婚外情,这一不道德但身边时时可见的家庭社会现象,如何处理,历来处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模糊的界定之中。一面是年轻貌美的婚外情对象,一面是事业有成的中年男,双方勾搭在一起,图的是爱情?相信没几个人相信!大部分是各取所需的另有所好吧。尤其是女辅警这个案件中,又掺杂了诸多公职人员、上下级之间的身影,判决书里模板一样的系列钱财索要操作,偌大县城里能量巨大的多人被“套路”,没几个人会相信这是爱情的魔力吧?


一审刑事判决书里,将九名被“勒索”者称之为“受害人”,但将案情简化列表可知,简直就是多名不乏位高权重的中年男PK一名起初不满二十岁的临时工辅警,长期的你情我愿的厮混,不免让人疑问,究竟谁是受害者呢?




尽管判决书里,辅警的胁迫手段被总结成了“被告人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等九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可在一般人看来,公职人员开展婚外情,在享受“野花就是香”的同时,又能保住公职位置,免受道德和党纪国法的双重惩戒,付出不伤筋动骨的金钱代价,难道不是等价交换,何来“受害者”一说?



就像被情人数次“索要”(检察院法院压根就都没认定是敲诈)购房费的吴秀波,先是以“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为承诺被分别要去了300万、800万,又遭到“以曝光其与吴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隐私为由”要去了300万,最终还不是被司法解读为,“虽然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某波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已经完成了实际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之后,4000万元分手费中已经支付的300万,因无紧迫性,法院也没有认定敲诈勒索。”?



如上图网曝的吴秀波一审判决书,注意看,法院审理认为中,有一句是“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这句话意义重大。也就是说,尽管陈某琳索要钱财的理由和手法前后一致,但只要是在双方关系破裂前,双方自愿达成的“封口费”也好、“购房款”也好、“情人分手费”也罢,司法都是不认定成敲诈情节的。这是不是印证了上文中,关于各取所需的婚外情中,没有受害人这一符合大众一般认知的理解呢?


所以,逻辑就是,如同社会上繁华世俗掩盖下的无数事实也是,只要婚外情双方无论付出什么代价,只要最终息事宁人,各取所需,何来受害人一说?反之,既然都已经各取所需,又何来互相举报产生互害一说?要知道,撕破脸,谁也得不到好处,徒增外人笑谈。这个简单道理,相信其中人,没有不懂的吧?除非其中一方贪得无厌踩过界,让另一方无法忍受,如某某人。


话题拉回来,再说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可知,女辅警绝不是什么“不讲武德”、死命抓住一人“薅光羊毛”之人。细观九起“敲诈勒索”,最近的距辅警2019 年 6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最近的一笔是2019年4月份已经以108万处理完毕,其它的八人,辅警都是拿钱走人,未见什么张扬外泄之事,尽管每次她都是以扬言“闹事”为由。



既然是“讲武德”,知道相对人有多大实力而不至于鱼死网破之人,判决书中也未见认定辅警索要“分手费”未获得达成敲诈未遂情节,对方九人也都是舍得破费丢卒保车之人,一人对九人的婚外情都以和平解决处理完毕,何以闹到如今的东窗事发呢?换句话说,谁是把这场震惊新闻捅出来的“举报人”呢?


裁判文书上网上,至今可见案号(2019)苏0724刑初441号的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件的被告人正是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其也正是女辅警被一审法院认定九人敲诈案中,距离时间最近的一名“受害人”,他是2019年5月19日被留置的(注意这个时间点)。


在这份刘某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46000元的一审判决书里,两次出现了“许某丁”这个名字。分别是:


“(15)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某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

“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未发现其他物品。”




对比发生关系的时间重合性可知,这个“许某丁”是不是可以认为就是女辅警许某?刘某因受贿被没收的746000元,是不是就有从许某家中搜出的50万元现金?辅警许某一审判决书里,也认定其被收缴了50万元,是不是就是这笔50万元呢?


如果这些都成立的话,想要没收许某的50万元现金,就得先认定其跟刘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认定这笔款对于刘某,对于许某都是非法所得。换句话说,在刘某受贿罪定罪期间,许某已经被有关机关列入了违法之列,甚至已经被认定了。


办案机关怎么会知道许某家中有刘某受贿所得的巨额资金?肯定是刘某交代的。至于两人之间的关系,许某在强大的侦查力量前也承认了。但是,刘某置办花费的钱财何止只有许某处有,为什么只查到她?而许某为什么要承认对自己不利、已经于2019年4月处理完毕的分手费呢?

是不是可以说,这50万元现金,才是那个真正的“举报人”呢?试想,如果没有这50万元,刑事案件谁还会去查男女关系呢?而这只是开始,之后便是那八个人、372万元的违法所得,500万元的罚金......

这个案件,应该说,没有什么举报人,准确的说,是50万元现金引发的系列“敲诈案”,你看懂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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