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被终审改判无罪,至少是从两个方面对敲诈勒索罪正本清源!
简要归纳一下案情:孟某伙同李某等人,在多处超市商家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持有的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得赔偿款。经法院审理认定,四人在十几家超市,以此操作手法,获利数万元。
面对检察院的有罪指控,其中三人认罪认罚,一人不服。一审法院认为,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判决有期徒刑刑期不等。案件经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四人虽然是以牟利为目的,但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遂判决四人无罪。
公开案例发布显示,近些年来,知假买假后,以司法起诉或行政举报为由向商家顶格索赔,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就是作为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的。上海市金山区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近年来,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为谋利,先后十余次至本市各区、浙江省等超市进行职业打假。2018年2月初起,上述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至本区朱泾镇华某某超市、世某某超市、吉买盛超市等多家超市,将超市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使超市面临巨额罚款的方式要挟,迫使超市工作人员交出财物;或利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影响,在未购买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法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说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标准。
在一些司法机关看来,职业打假人的多次知假买假顶格索赔,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商家向法院公开诉讼或举报行政机关进行罚款,就是“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商家向职业打假人支付的数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款,就是“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这样的理解,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立法本意吗?
《【颠覆性判决】一审判刑二审无罪:知假买假后顶格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二审判决书,不仅详细剖析了职业打假行为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其以具体的案例向社会公开阐明了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本意。都说一份好的司法判决书,就是普法的最好教材,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烟语君想说的是,这份二审判决书,做到了。
孟某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虽然目的是为了牟利,但是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二审判决书认为,评价非法与否,关键看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目前的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且法律司法解释在不区分购买目的购买人身份的情况下,是支持十倍索赔或每次购买一千元赔偿的。
也就是说,评判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非法目的”与否,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是其是否具有获利为目的。不能一看行为人想以此谋利或实际获利巨大,就认定人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使职业打假人,或者其他人,通过协商交涉即使获利了,不应该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中的“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也就是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引发行政处罚或向法院民事起诉公开判决,商家害怕如此处理的法律和社会后果,这不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后果的主观恶意,而是商家害怕和逃避行政监管处罚、社会舆论评价造成的,不应认定为使用了“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本是法律规定的纠纷处理合法方式,一方害怕走正常途径处理,怎么能认定成提出正常解决方式的对方,是使用了胁迫手段呢?如此理解,法律途径岂不成了胁迫方式?
法律体系是一个互相连通的复杂构成。认定一个行为的刑法的处罚必要和犯罪构成,必须符合行为人行为的民法、行政法上的行为定性,而不能仅限于从刑法上的认定行为主观“非法”、客观“胁迫”了与否。否则的话,就是机械适用、套用法条,得出的结果,就会跟其他法律法规“打架”,有悖于法律体系背后的立法精神。从更广阔的的社会层面讲,法律体系的背后是天理人情,打击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岂不是保护了商家的卖家售假行为?
不要一提行为人获利了,而且数额巨大,就认为人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要行为人所提出的解决解决方式是令对方害怕的后果,就认为人家是采用了““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而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根据。这才是区分敲诈勒索罪构成与否的关键所在,也是这篇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普法意义所在。
最近,因为女辅警案,敲诈勒索罪也火了,关于案件的定性,也引出了不少的法律分析文章。其实,职业打假人的二审判决书,不仅仅能帮助处理知假买假顶格索赔案件,其对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的理解,也适用于凡是需要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所有案件。在也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目的吧!
所以,这个二审判决值得点赞,为其法律精神、司法担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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