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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三案公诉人辞职做律师: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也是自己的人生!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法律圈最大的新闻就是,吕先三案的一审公诉人辞职做律师了。


根据律所的公开宣传资料,王云徽,毕业于清华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师从周光权教授。2007年进入合肥市检,长期担任主诉检察官,办理过多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荣获合肥市优秀公诉人、安徽省优秀公诉人、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等荣誉。



消息公开后,有律师实名向这位前检察官、现准律师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对其提出了五点质疑,文章点击量一天之内已达数万。


有律师在朋友圈对对这位前检察官、现准律师在办理吕先三案中的表现,提出了公开质疑。



有律师撰文,强烈建议由这位前公诉人、现准律师代理吕先三申诉案,将其辞职称堪比前明星检察官么宁辞职。文中对常见的“个人不应该为体制担责,不要揪着个人不放”观点,大加批驳。



为何群律师对这位检察官的辞职会反响如此强烈?不得不说下吕先三案。


都说互联网是有记录的,对于法律人而言,自己经办的每份法律文书,每个法律案件,更是抹不去的人生记录。吕先三案,因为其律师身份被控触犯刑罚,后由知名律师公开进行无罪辩护闻名于法律圈。

虽然没有亲身接触过该案,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

吕先三,安徽淮南人,原系律师。公诉机关指控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曾为徐、邵二人代理过案件的律师吕先三,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明知徐、邵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系共同犯罪。


2019年10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认为,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知道徐邵二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的组织,因此对吕先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定,以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件一审虽然去掉了涉黑罪名,但吕先三还是提出上诉,上诉的其中一项理由就是跟一审公诉人有关。二审辩护律师周泽也曾公开网络发文《 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至今网上可以查看。




吕先三案件,不光其一家老小家属拼尽力了全力,多家媒体进行了案情的全方位报道。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高院二审宣判,判定吕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二审刑期减少,但辩护律师及家属表示还会继续申诉。吕先三的数位辩护律师为了挽救同行,也动用了自己的一切发声救济渠道,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对吕先三二审辩护律师周泽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定给予他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是,根据合肥市公安局的投诉,认为周泽“通过微博批评他们在吕先三案中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严肃处理”。



     近些年,法官、检察官离职从事律师,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能因辞职从事律师闹得律师们群情激愤的更是不多,两年前的么宁算是一个。真是人生如戏,不久前还是指控律师代理案件犯罪的检察官,如今却要投身律师队伍;不久前还在跟资深的辩护律师法庭上剑拔弩张,如今却要投身律师门下。



      曾经出庭指控被指影响整个律师行业代理模式的公诉案件,自身在案件中的地位关系和庭审表现曾经遭受质疑,尽管案件定性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认定,案件结果又经二审法院改判,二审辩护律师受到处罚表面跟其无关,如今昔日的公诉人辞职投身律师行业,是不是应该受到抨击呢?


都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属于法律共同体,应该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法律追求,但也有人直言,屁股决定脑袋,立场决定观点,正是形成法律共同体的最大阻碍。别说什么身不由己、人在江湖的话,可能外行人会分不清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但对于内行人来说,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积极的追求法律结果与被动的履行法律职务,就像熟练的汽车维修工一眼就能看出汽车配件是原厂配件还是旧件翻新一样,一目了然。


烟语君的一位法官网友,曾经感叹道,自己不打官司不知道,别说以法律观点打动法官,申请法官调查核实某项证据,原告到法院要求面见提交一个申请,也都这么难呀!有文就指出,体制再怎么糟糕,其中的个体也有所谓的能动空间,又有向着某个方向进行推动的选择权,更有对求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空间。具体到检察官而言,对于案卷证据的审查标准和采信程度,对于被告人的每次问话和问题答复,对于辩护律师的每次批驳和态度言辞,都可以体现出这种能动空间。


司法者,每办理的一个案件,不可避免的会在后面署上自己的名字,法律上归其为责任,也可以说是权力,影响的是被裁判者一个纠纷乃至人生的一段定性,但反过头来看,是不是也意味着,司法者因为办这个案件,自己也跟这个案件的案情、案件的当事人,今后就会产生了无法隔断的联系呢?


司法者,可能经办的每个案件只是自己每年数百起案件中的一个小数点,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对于案件潜在的影响者而言,就是人生、职业今后挥不去的深远影响。


就像司法文书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永远成为社会记忆一样,司法者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又何尝不是办的自己的人生呢?


也许,对这句话的理解,这位前检察官、现准律师会有更深的感触吧?人生如果有重来的话,不知道他会有如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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