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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艾滋男子强奸15岁女生获刑5年?法院二审改判!

烟语法明 2022-04-29


3月29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二审改判袁志雷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报道,2020年5月12日,47岁男子袁志雷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强奸了一名15岁女生。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不少网友认为判得太轻。



2021年1月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已生效的该起强奸案调卷审查。


(河池中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早前消息
此前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7岁的广西都安男子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强奸了一名15岁的女生。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诉机关都安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蓝某(2005年日出生)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13时许,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去学校,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的相反方向开走。


几分钟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某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


2020年5月21日,经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HIV-1抗体阳性。2020年7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众争议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被告人袁某雷自首,就一定要从轻量刑吗?袁某雷明知其身患艾滋病仍实施强奸行为,情节明显恶劣,是否应该按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量刑?除强奸罪外,袁某雷此举是否属故意杀人?是否还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害人系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少女,被告人对其实施强奸是否应加重刑罚等?


  部分网友留言称,无加重情节的强奸罪都要处刑3至10年,该案被告人具有性侵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少女、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实施强奸等恶劣情节,“结果才判5年,明显太轻了。”“至少10年起刑,不然如何震慑后来者。”


律师:“情节恶劣”可按起点刑十年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强奸行为导致被害少女感染上艾滋病,就属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量刑十年以上。


  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被害人应该没有感染艾滋病,是否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则有理解上的争议。有律师认为认为,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即便未造成受害人被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也会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健康隐患,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明列的加重情节无异,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量刑十年以上;如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可以按起点刑十年判处。


综合来自河池中院、南国早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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