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经常让信贷员刘某帮忙在银行里存款。2018年6月,王某交给刘某一张1千元和一张2千元的到期存单让其拿到银行合并存为一张3千元的存单。存款过程中,刘某粗心大意,误将3千元写成了3万元,银行工作人员据此从刘某存在银行的信贷员备用金中划走3万元。当天刘某回家核对存款时,发现存单和备用金账户上的金额不一致,备用金账户上少了2.7万元,发觉自己误将3千写成3万的他立即赶到银行将误存到王某账户上的3万元取出2.7万元,并将3千元存单送至王某家中。2020年5月,王某翻看自己银行账户流水记录时发现两年前的2.7万元支取记录,便以刘某擅自支取其在银行的2.7万元存款为由向刘某索要该笔款项,刘某多次解释3万元存单系误存,但王某不予理会。同年7月,王某将刘某及银行诉至临沭法院,法院立案后于8月5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王某称其2018年6月交给刘某1万元、2万元到期存单各一张,让刘某帮其合并存为一张3万元的存单。刘某及银行对此均予以否认。8月7日,王某以需要继续调取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刘某及银行就王某虚假诉讼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王某银行流水记录发现,王某银行存款记录中并未有过1万元、2万元存款记录,单笔最高存款也只有4千元,与庭审过程中王某声称其交给刘某1万元、2万元存单各一张的说法不吻合。经过公安机关传唤询问,王某自知纸包不住火,如实坦白了自己捏造事实的来龙去脉。临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王某服从判决,不上诉。(转自:临沭法院)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2016年在《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往期文章:欲捐遗产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律所不是慈善机构,选择律师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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