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在本案中,原判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既没有在判决前告知公诉机关,也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在庭审中,也未就该问题引导原审被告人自行辩护。经本院核实,其他同一时期宣判的与本案有关联的赌博案件在量刑上均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影响公正审判,应当予以采纳。对苏开怀、黄成群所提上诉理由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黄成群被羁押的时间已超出了量刑建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开怀,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成群,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犯赌博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桂11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开怀不服,提出上诉。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状,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苏开怀及原审被告人黄成群,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为夫妻关系。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提供其位于昭平县五将镇仁德村那盘组的住宅一楼大厅给赌博人员用骨牌以推牌九撑船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通过抽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负责提供场地、桌椅及赌具等,并负责拿水钱和望风,被告人苏开怀分得水钱3000元,被告人黄成群分得水钱1500元。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1、曾某、邹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韦某1、刘某、韦某2、陆某、黄某5、黄某6、王某、莫某1、邹某2、黄某7、苏某1、卢某、楼某、苏某2、左某、黄某8、莫某2、黄某9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派出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在苏开怀、黄成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负责提供场地、赌具、拿水钱和望风,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开怀、黄成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开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黄成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苏开怀违法所得款3000元,被告人黄成群违法所得款1500元。
上诉人苏开怀、原审被告人黄成群提出,其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昭平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经依法全面审查,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开怀、原审被告人黄成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苏开怀、黄成群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苏开怀、黄成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苏开怀、黄成群所提上诉理由和意见。经查,苏开怀、黄成群在一审起诉前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苏开怀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黄成群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在本案中,原判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既没有在判决前告知公诉机关,也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在庭审中,也未就该问题引导原审被告人自行辩护。经本院核实,其他同一时期宣判的与本案有关联的赌博案件在量刑上均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影响公正审判,应当予以采纳。对苏开怀、黄成群所提上诉理由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黄成群被羁押的时间已超出了量刑建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昭平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上诉人苏开怀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黄成群的定罪部分、第三项。二、撤销昭平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上诉人苏开怀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黄成群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苏开怀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原审被告人黄成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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