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群连抢四千元的生活费红包后退群,应该如何定性?
4月1日18时许,湖南常德安乡县深柳镇某小学老师刘某到官陵湖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所在班家长的微信联络群中,学生家长吴某喜将其他家长给学生们交的生活费等共计4000多元领取后立马退群,老师、家长再也联系不上吴某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腾讯设立红包的初衷,就是为了少量金额的娱乐、馈赠,二百元封顶,二十四小时收回;群的建立,就是为了方便大家抢红包和交流,每个群友都有抢红包的权利,且金额随机,由后台随机确定;如果是定向给付的有主财物,微信提供了转账和红包私发功能,如果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比如修改二维码,获得非法收入,才可定盗窃罪。
红包发到群里,发送者无法撤回发送,只有两种方式恢复占有,一种是自己抢自己的红包,一种是24小时无人抢红包由系统退回发送人。如果这两种情形都没发生,行为人将红包发到多人群里,虽然是明确发给老师的,但其也明知存在其他人抢的可能性,因此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行为人把红包发到群里的行为,就丧失了对红包对应金钱的占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占有意思,教师也没有占有意思,所以按照微信红包设置的规则“谁抢到算谁的”,嫌疑人抢到红包符合规则,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占有,所以不够罪。
关键是看红包由谁占有。一般来说在群里发红包,一旦发出则发红包的人就失去了对红包的占有,谁抢到谁占有,这是游戏规则所定。但是本案有个不同处,即本案的红包其实是学生家长所缴纳的学生生活费,而生活费是由学校收取的,只不过随着社会发展缴纳方式从现金变成了线上支付。但支付方式的改变不能得出占有者改变的事实,也就是说红包在发出后,应该由学校占有,具体到本案则由班主任代表学校占有上述红包,然后再转交学校。
本案中,行为人在贷款到期无钱还账时,产生将微信群里红包据为己有的想法,同时在领完红包后便退群,删除相关联系人,主观上完全持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盗窃的故意。在客观上,学生家长在微信群里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向老师支付学费,当家长将红包发出后,此时的红包中的钱应当定性为家长所有,微信平台占有,行为人将微信平台占有的钱领走,无疑是侵犯了家长的所有权和微信平台的占有权。(从债权说的角度解释,家长将钱存在微信内其实是享有要求微信平台随时付钱的债权请求权,当家长在群里发红包给老师后,虽老师未及时领取,此时红包债权仍属学生家长占有和所有,而行为人却领取该债权,所侵犯的便是家长对债权的占有和所有)。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就是一个转移占有的行为,将本应由班主任(学校)占有的生活费变成自己占有,且其手段系一种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个人持公开盗窃观点)。
认定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关键在于对发给特定人的红包发出后的状态如何定性,即红包是否已在特定人的占有下。基于不同判断可产生不同观点。
若认为红包发出后,已经脱离财物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即已脱离占有,则因并非吴某抢红包的行为使财物脱离所有人占有,排除抢夺和盗窃。吴某点击红包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并不违法,即其合法取得财物的占有,但其处分了财物,非法取得财物所有权,行为属于侵占。 侵占对象不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且其直接被逮捕,并不能表示其拒不归还或交出所侵占财产,则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民事侵权行为。
若认为红包发出后即使未被特定人领取也已在特定人的占有下,吴某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务的行为,又事后拉黑删除权利人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较大且多次抢夺,显然属于采用其自认为能为占有人所立即发现的方法,应认定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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