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子起诉离婚,丈夫反诉其出轨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李某与丈夫陈某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恋爱,并于201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陈某长期在深圳上班,李某则在仁化生活,双方聚少离多。
2019年6月李某向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20年6月陈某向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2019年2月李某与陈某开始分居,此后无夫妻生活。2020年5月,李某生育一子壮壮(化名),李某、陈某均认为该小孩并非双方共同生育,李某自认该小孩系与他人生育。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陈某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聚少离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双方均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无改善,可以认为李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李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李某自认出轨他人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陈某精神造成了伤害,应当进行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等,法院酌情支持3万元,同时对小孩壮壮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裁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见,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这不仅是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特别是生育第三人的孩子更是会对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他人育有一子,这一行为伤害了陈某的个人感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应认定李某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李某因婚内出轨行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承办法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谨慎处理异性交友关系,妥善把控与异性交往分寸。
作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的保障,受害方应注意自我保护,提前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自身精神损害诉求得到支持。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卜瑜 通讯员 李美琛、欧吉琼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从时间上推算,前夫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内心深受打击。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离婚后“追偿”精神损失,获法院支持
承办此案的宜兴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无锡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蔡丽娜表示,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她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 (转自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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