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段时间,网友被有关部门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引发了全国关注,甚至引发了总理的批示。听起来看似笑话,可临到自己身上,就会知道,如何证明你爸是你爸,如何证明你没结过婚,如何证明你没有要过孩子……索要证明的部门只会给出:我们是照章办事没有证明别想办事,别人都能开出证明来自己去想办法之类的冷冰冰的答复,只剩下证明人摸不着头脑的东奔西跑,按正常程序办理,几乎是没有一家负责和出具的。
证明“我妈是我妈”、“我爸是我爸”,还是相对容易的,起码居委会、村委会基于熟人关系还能给开个证明,想证明离开老家多年、分居两地的“我是我爷爷的孙子”、“我跟别人的堂兄弟姐妹关系”,甚至是兄弟姐妹兄妹关系,在出具证明的地方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是,在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想要办理某些法律事项,办案部门必须见到亲属关系证明才能放行,例如,诉讼案件中的近亲属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近亲属代理制度,具体人员包括: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 关系的亲属。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了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至于“友”,笔者没有查到范围规定,读者可以留言指导。
以上的法律规定,明明规定了 近亲属的诉讼代理权利,可到了司法实践中,一份司法机关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将这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挡在了法律规定之外。尽管国家花了大力气解决,可现实效果并不大,即使是熟悉法律会规则的法律人,也是在各种规定和具体经办人人员的推诿之间,莫衷一是。
有人撰文,2002年4月份, 其以舅舅的身份到某地法院代理一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审查代理资格时,法官道,“你说是他舅舅,我怎么知道是不是。如果不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你不能代理。”,请求庭后十日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果不能提交,视为本次庭审中没有代理资格。
这可难坏了这人,因为他知道,现在公安机关明令不准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而社区、村居按照民政部的规定,也没有开具亲属关系的法定职责了。
2016年8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规定有,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根据该规定,出具的证明仅限于曾经同户人员或是历史档案能够反映的。在广为流传的,众多公安机关官网发布的《公安部:这18项证明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一文中,对于亲属关系证明,给出的答复是,公安部: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到哪出具?: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问题是,民间中介服务性质的公证处就能平白给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还不是得需要有个行政职能管理部门给出具权威证明?这种事,是公证机关一家能处理的吗?
2020年2月,民政部等六部门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其中就有:
现如今,人口流动如此频繁,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大多数人思想认识里,想要找到认识当事人近亲属双方又愿意承担法律风险,难度可想而知。居住城市社区的城里人,纷纷以不熟悉双方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想来想去,委托人驱车回到了距离现在居住地100多里外的,已经几十年没有居住过的原籍老家,费了老大事才在“亲属关系证明”上盖上了村委会的印章。盖章人不忘嘱咐:“现在村里盖公章都要登记的,用章情况要接受纪委检查。”由此可见,盖章的难度。公安机关没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职责,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也没有这项法定职责,以上两家都不出具,公证处怎么会给出证明?要证明早已经因为升学、就业、住所、户籍变动不在一个户籍上的兄弟姐妹兄妹关系、甚至是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熟识法律事务的司法人员,一句“不能你说是亲属就是亲属”,即使明知开具这些证明的难度,甚至也知道这些证明的出具单位不符合规定,还是要求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出具,否则就拒绝其代理。
为了避免出现要证明“我爸是我爸”之类的奇葩证明要求,2019年5月,司法部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目的是为了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切实减少繁琐证明,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报道,在试点地区,江苏将亲子关系证明、未婚证明等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列为试点事项。自然资源部对由于亲属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地域、历史等因素影响,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过程中,群众辗转多个部门难以获取或者无法获取的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群众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直接申请办理登记。
在2020年11月1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宣布,我国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已经在行动,但是在司法领域,还在严格沿用着近亲属代理案件必须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未见哪家司法机关适用政府正在推行的亲属关系“告知承诺制”。
实际上,在司法领域推行近亲属代理案件“告知承诺制”,是最有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跟司法人员的矛盾冲突。对于一些人的担心的会有人不讲诚信的借“承诺制”审查不严钻没有亲属关系而进行有偿代理的空子,完全通过加大裁判文书代理人查控系统,对多次以近亲属身份代理案件的人进行重点查处,加以公开严厉处罚的方式,进行避免。
三个诉讼法规定近亲属代理制度,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熟知法律事务的近亲属免费为自己代理案件。这样一项利民便民的法律政策,要落到实处,却往往因为现实执行中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困难或无处开具,成了一句法律“白条”。在屡屡被媒体公开热议之后,政府部门已经开始行动,而司法部门呢?司法为民,不是仅仅墙上随处可见,更应该在体现到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诉讼便利上,是吧?
最后想说的是,司法领域的近亲属诉讼代理的“告知承诺制”,是不是也该启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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