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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遇害思考:谴责严惩、加强安检......真的有用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这几天,一起发生在哈尔滨双城区法院周家法庭的法官被当事人杀害的案件,震惊了法律圈和社会。56岁的郝法官,当天本计划开庭6件,在一案休庭的间歇,答复另一离婚案件被告、犯罪嫌疑人吴某时,被后者杀害。事件一经公开,谴责声一片,犹如每次法官被告事件之后,各种建议保障法官案件的建议如期而至。这些谴责和建议,能否避免下一次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呢?


不管认不认可,司法都是这个社会绝大多数民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法官案件处理方式方法不满,采用极端暴力伤害手段,这不仅是对法官人身、司法权威的伤害,更是对社会规则秩序、法治社会趋势的伤害。很难想象,时刻担心个人人身遭到报复的法官,会心无旁骛、坚持己见的审理案件。此前,不就有法官曾因不堪当事人的骚扰、威胁,提出辞职的吗?


每次法官被害事件发生,大多数人对犯罪分子谴责、要求严惩之外,在留言区,也有一种声音一直在流行,那就是,这是因为法官处理案件不公。不知道这些人想过没有,秉公司法、坚守底线的法官,同样也是很得罪人的,甚至会被栽赃成了收了对方的好处。


任何人不能是自己的法官。一方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指责法官处理不公进而怀恨杀人,难道就没有自己觉得自己有理实则是一方执念,或是事实上有理但法律上却无理的情况吗?无论如何,人类发展至今,一己执念就暴力伤害他人的生命充当他人生命的评判予夺,都不应成为社会、个人乃至观点评价的正常现象,更不应出现肯定这种报复杀人事件的观点。


我们谴责伤害法官的凶手,不仅是对他的行为表达愤慨,更是告诫效仿者,如此行径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至于事件后之流的要求加强法院、法官安保的建议,只想说,完全是治标不治本。加强法院安保,与其说说是保护法官,不如说是保护法院而已。

历史事件证明,马彩云法官是在家中被害的,傅明生法官是在退休后家中被杀害的,沭阳法院周龙法官是在上班途中被报复伤害的,被袭事件南川法院田法官是在下班途中被报复伤害的......加强法院安保,能避免法官被伤害?

回到事件本身,根据当地法院通报,“吴德仁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改判其给付关某某房屋折价款6万元;关某某负担家庭共同债务7万元;不应给予关某某养猪收益20万元。”“11月13日上午,吴德仁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11月19日开庭审理本案的通知,携带家中的一把剔骨刀,到法庭找郝剑法官索要原告关某某提交给法庭的房产证。”“郝剑法官接待了吴德仁,告知其房产证需待案件二审结束后方能返还。”“吴德仁将郝剑法官拽到法庭收发室,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捅刺郝剑法官左胸1刀,......”


有法律网友对这个冲突起因很是不解,且不说目前很多法院已经推广民事案件“无纸化”办公,一概不接受当事人纸质证据,即使是在没推广之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会要留存涉案的房产证原件?案件已经进而二审阶段,如果留存的房产证是作为证据,为何不是一并提交给二审法院,怎么会出现“其房产证需待案件二审结束后方能返还”的处理意见?有法院网友曾经说过,收当事人的证据原件,本是一件风险极高的行为,稍有保存不善,后果不堪设想,非到鉴定等必须情况,切不可收人证据原件。


原告提交的证据,即使退还也应该是退还给原告,被告吴德仁去索要肯定不会得逞,可他偏偏去要了,而且对于法官不给意见很大直至于动手杀人。这是他自己不明白法律规定,但却认为自己很对。作为法官一方,不应该收房产证原件,收了之后应该或移送二审法院或退还原告,答复会等二审结果再返还,是不是也存在处理不当呢?然而,一个房产证的返还与否,却导致了法官被杀、凶手被抓的结局,是不是一件小事情酿成了大血案?



再往深层次讲,这反映了目前很多司法案件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法官与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存在越来越大的隔阂和不信任。


近些年,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越来越高,这里面不仅包括越来越细密的法律规定需要专业法律指导,也包括越来越繁琐周期越来越长的诉讼流程,更有结果不确定和原因不明的诉讼结果。另一方面,大多数的法官(注意,是大多数的)是在疲于应付源源不断的诉讼案件,就像被害法官一天要开六个庭一样,法官对于个案案情的精细化审理,对于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把控,越来越忽视乃至无视。

按照常理,一起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的精力和对立应该集中到上诉法院处理中,却发生了仍纠结于一审处理事项的矛盾冲突,是不是说,这本是不应该发生的。谴责凶手、依法严惩、加强安保、购买保险......这些不过是治标的方法,如何从矛盾发生之初避免误解,最大限度的防止从小矛盾酿成大事件,才是治本的对策,个人才是自己安全的最大保护者。

可能在法官那里个案只是自己一年处理数百件案件的一个小数点,却是当事人酝酿纷争等待了几十年的这辈子天大的事;一方是认为案件能判出去完成指标任务就行;一方是酝酿经过了数年的纠纷积累、诉讼周折、司法期望;一方觉得不过是一个小案毫无警觉,一方觉得事比天大火气冲天。终于,发生了11月13日的恶性法官被害事件。

多年前,尽管也是案多人少,法官审案是应查尽查、强调调解的,一个案件往往是反复开庭,强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审理案件,现如今,案件在法院各部门之间流转时间越来越长,法官越来越强调只开一次庭,法官助理——员额法官流转处理案件,从法律上结案就行。

以前的法官办案,当事人、律师可以随时进门见到,有问题可以随时电话沟通,法官一个案件来回调解让当事人不厌其烦,可如今,别说当事人,律师能电话联系上法官都是问题,更别说见法官当年沟通,法官防备当事人之心如临大敌,能不见就不见,能不说就不说。名义上是案子太多,实则是提防使然。

一天开六个庭,貌似司法高效,又能多少精力精研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的心理?如此的流水化案件处理模式,如此的快餐式案件审理流程,案件中的和案件处理中的矛盾冲突,又有多少被掩盖、被忽视、被出其不意了呢?

唉!谴责、严惩、安保、保险,真的能管多大的用呢?

 往期文章:司法怪相之律师要代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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