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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法院工作人员8类亲属是律师的要主动报告

烟语法明 2021-04-01


11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任职回避、诉讼回避,以及回避的人员范围、决定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应全面落实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有关要求,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8类亲属具有律师身份的,要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审判和执行岗位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以及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外以律师身份执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实施细则要求审判和执行岗位人员实行诉讼回避包括: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办案人员认为不需要回避的,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在履行诉讼职责之前主动报告或说明情况,或履行诉讼职责时知情后立即报告或说明。

实施细则明确,对不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由纪检监察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处理,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

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予以印发,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

  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二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招录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招录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或者任职回避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确定职务职级待遇。


  第六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没有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等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一)隐瞒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采取隐名代理等方式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 因任职回避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调回审判执行岗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律师身份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包括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下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专门人民法院及其他管辖区域与行政辖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人民法院辖区,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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