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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亿!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最大标的额案件判了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诉讼标的额高达人民币47.97亿余元,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标的额案件。
由于案件标的额特别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上海金融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赵红担任审判长,与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交纳义务人为泰禾集团,原告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应视为其已履行了该部分金额的贷款发放义务。
关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结合利息实际支付与贷款本金交付的时间间隔及利息支付对资金使用影响的整体情况考量,泰禾集团支付该笔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资金的行为,且未影响使用贷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构成“砍头息”。
逾期违约责任应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约为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故本案贷款逾期的时点应以合同约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后罚息的计算基数也应以实际逾期的本息金额为依据,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付标准应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予以相应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对泰禾集团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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