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近39万元。
飞乐音响股票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是最早登陆上交所交易的八只股票之一,有着“A股第一股”之称。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公开信息,去年8月,魏某等34名投资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称其均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因被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上海金融法院经初步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今年3月底,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宇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对立案受理、权利人范围审查、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直至案件审理的全流程都进行了全面实践,且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的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没有“明示加入”本次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并由人民法院裁定适用本案的生效判决,且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在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前,投资者维权往往单独且分散,不仅诉讼成本高,且由于审判经验的缺乏及法官思维的差异,也可能会存在不同法院裁判结果并不统一的情况。”陈宇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行和实践,使投资人通过权利登记即可加入诉讼,在一个案件中可解决数以百计甚至更多投资人索赔诉求成为可能,不仅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更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便利,并能确保裁判结果的统一,亦从侧面起到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规管理,减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现象的积极作用。
除具有中国版“集体诉讼”的里程碑式意义外,本案还存在诸多创新之处。“飞乐音响案件的审判活动为新证券法颁布后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程序上,上海金融法院做出许多创新,如庭审启用了智慧法庭电子示证系统,更加直观地展示证据。与之类似,上海金融法院还启用了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电子交易数据司法协助等配套机制,极大提高了群体性诉讼案件审理的效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拟定的《权利登记公告》《代表人推选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亦为今后其他代表人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陈宇表示,作为“第一案”,本案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和实践提供了有力借鉴,无论是在助推制度落地还是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称,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依法做出判决,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共计1.23亿余元。
原告方代理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证券类诉讼仅是对涉案区间内部分损失的弥补,而不是覆盖全部实际损失,在此前提下,我方认为目前判决结果已较为理想。经和代表人商议,已经决定不再上诉。
“与此前同类案件不同,此次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超过一亿元,显著增加了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力,让法律的私人实施机制长出了牙齿。”同时,徐文鸣表示,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模型较为科学,扣除了证券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在陈宇看来,上海金融法院对于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符合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近年的审判趋势,更在遵照现行法规的前提下作出了机制上的创新,使裁判结果不仅具有合法性,更有合理性,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定分止争的作用。综合来自:金融时报客户端、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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