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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发言的边界:直播开庭被指控敲诈、伪造证据陷害,民警愤而发起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刑事自诉

烟语法明 2022-04-2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相军,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张相军因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刑事自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刑初31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相军以王冬生、王小刚为被告,向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张相军起诉称:

1、两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和诽谤自诉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2020年8月28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对王小刚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长唐丽珺,案号(2020)京0117刑初50号,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同步直播。庭审过程中,王小刚当庭举报自诉人对其敲诈勒索五万元,王冬生在辩护过程中称自诉人以人民警察的身份条件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王小刚,并称自诉人以“跳楼、闹访”的形式不断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有关政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施压来追究王小刚的刑事责任。

两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和诽谤自诉人的具行为如下:

13分时王冬生讲明自诉人的身份是人民警察;
14分时王小刚称自诉人以公安局的身份对王小刚恐吓敲诈5万;王冬生称本案的立案是公安机关内部操作结果;
16分时王冬生称自诉人曾开车撞门、撞人,直接将王小刚之子王**撞进医院;
38分时王冬生说本案是公安打击报复,目的是为自诉人要赔偿损失,本案是制作的侦查方向。平谷地区类似案件很多,公安机关均未办理。
42分时王冬生说本案是自诉人一伙人故意进行相关事件的扩大;
49分时王冬生称自诉人以在公安局跳楼威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检察院对王小刚批捕时,检察院开始是决定不批捕,自诉人又到检察院去闹,造成王小刚被批捕,这些都是公安人员干出来的事。
50分时王小刚称2017年和2018年两次到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明确告知王小刚诈骗案不成立。
53分时王冬生称国土和农业农村局的笔录前后矛盾,是迫于压力所致。不能按照公安局的理解,也就是自诉人的理解办案。
55分时王冬生称自诉人在进一步造假,自诉人提出的材料都是假的,电话宣传单等是自诉人诬告陷害罪的证据。
1时20分王冬生称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打击报复王小刚。
1时31分王冬生称证人证言是在懂法、知法的公安机关民警自诉人的组织下的证言,是自诉人组织的微信群,教导证人做伪证诬告陷害王小刚。
1时58分时王小刚称2017、2018年办案民警均说其无罪,自诉人一直控告,2019年换办案人员后就说自己有罪。
2时31分时王小刚称自诉人威胁他“让他倾家荡产”。

截止到2020年11月13日,该视频播放12549次,在平谷区人民法院直播回顾排行榜中季度排名第二。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一是自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小刚犯罪的事实,是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赋予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应有的行为,被告人王小刚不思悔改,捏造自诉人向其敲诈勒索5万元未成,自诉人为对其进行报复,伪造证据来诬告陷害自己,以此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无罪辩解;被告人王冬生作为王小刚的辩护律师,知法懂法,但却不依法履行义务,而是与王小刚一起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诽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正常执法办案行为,两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仅对自诉人进行诬告、诽谤,同时也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公正执法和纪检监察正常履职行为进行抨击。该诬告、诽谤行为不仅损害自诉人的名誉,也损害了上述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两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

二是两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甚至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一直以诽谤自诉人为重点,犯罪意图明显,性质、情节恶劣。

三是两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平台是中国庭审公开网,该网版权所有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如周**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强调的那样,庭审公开网是传播法律知识、增加全民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开展法治教育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平台与窗口,两被告人在该网直播中诬告、诽谤自诉人社会危害严重,截止到2020年11月24日,该视频播放13108次,现该视频播放次数仍在每日增加,故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为澄清事实,恢复自诉人名誉,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3、判令被告人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回顾中的(2020)京0117刑初50号王小刚诈骗一案界面下的大家聊窗口和北京市市级媒体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4、赔偿自诉人公证费用1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王冬生作为王小刚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在法庭针对王小刚涉嫌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虽然辩护内容涉及张相军,但从张相军提交的庭审材料来看,王冬生系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王小刚系自行辩护,其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本院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王小刚诈骗一案直播庭审过程,旨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张相军提交的庭审直播材料不足以作为王冬生、王小刚通过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证据。综上所述,自诉人张相军指控王冬生、王小刚犯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缺乏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因自诉人张相军经劝说不同意撤回起诉,故裁定对张相军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张相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判。上诉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小刚和王冬生庭审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和诽谤自诉人张相军的行为仅是王冬生履行辩护人职责和王小刚的自行辩护,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均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行使权利,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被追究责任。庭审过程中,王小刚捏造事实,当庭向法庭举报张相军借助人民警察身份对其敲诈勒索五万元,让王小刚为张相军盖房子等。法庭明确告知王小刚就控告的违法行为可在庭审后提交书面材料。王小刚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因该内容是无中生有的捏造内容,故该内容也是对张相军名誉的抹黑,该行为也构成诽谤罪,是想象竞合犯。王小刚在法庭上捏造张相军对其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事实,意图表现出张相军是因敲诈勒索未成而产生报复陷害王小刚的动机。两被告人还进一步捏造出张相军通过伪造证据,教唆他人作伪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部门闹事等方式来诬告陷害王小刚,最终致使王小刚被错误的拘留和审判。两人共无中生有的捏造事实24处,贯穿于王小刚诈骗案件的来源、立案、批捕到移送法院审理等各个环节。2020年11月13日,张相军对庭审视频播放次数进行公证,该视频播放12549次,在平谷区人民法院直播回顾排行榜中季度排名第二。2020年11月25日,张相军向一审法院提交自诉状时,该庭审视频播放增至13174次。2021年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此案裁定时,该庭审视频播放增至17153次。2021年2月19日,张相军收到该裁定时,该庭审视频播放增至18251次。截止到2021年2月22日,该庭审视频播放又增至18676次。两人捏造的事实已经将我塑造成了无赖、恶警,甚至是违法犯罪人员,对我自身的名誉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家人一再追问我有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身边的朋友也频频询问上述事实是否真实,周围的人也在背后多有议论,可以说两人的行为已经深深的伤害到了我和我的家人。两人的辩护行为不依靠证据和法律,针对公诉方的证据不客观的进行“三性”质证,而是意图通过捏造事实诽谤张相军来达到证明自己无罪的目的,可谓目的卑鄙、手段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已不再是履行辩护人职责和自行辩护,而是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王小刚诈骗一案直播庭审过程,旨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张相军提交的庭审直播材料不足以作为王冬生、王小刚通过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王冬生诽谤检察机关时,法官明确告知两被告人庭审是全程公开的,互联网也同时看到的,不管谁说话要有依据再说。庭审视频在网上热播后,张相军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又向两被告人进行核实调查,此时两被告人更应知晓自己通过网络的诽谤行为给张相军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两被告人不予悔改,继续追求、放任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两被告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庭审公开网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网络直播,并提供给他人事后回看学习,意义在于阳光司法、公正司法,是展现我国大好法治环境的方式,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更大的力量。如裁定书所述,王小刚案件的直播旨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王冬生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对此更应明知。王冬生在庭审直播中公然诽谤他人、诽谤警察、诽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为,现已点击18676次,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该视频仍陈列在最高院网站供他人观看学习,王冬生的违法行为如果无责,必会成为他人日后庭审行为模仿的标杆尺度,请贵院慎重裁定。

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符合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据审查标准是自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没有明显的伪造可能性,能够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以及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犯罪行为主要情况。立案登记制规定了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刑事要件的诉状,法院应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张相军一审立案时提供的两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包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滨河派出所受案回执;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明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庭审视频表明有24处诋毁张相军名誉权的言论,公证书表明该视频点击数已超过5000次,上述证据证明了张相军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完全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案,至于裁定书中所述的不属于捏造事实,应通过法庭庭审在予以查明判断。

三、请求贵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张相军作为自诉人提出自诉后,在立案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法院应15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平谷区人民法院却违法违规一直不予立案,致使张相军的名誉被侵害的后果不断扩大,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亦应负相应责任,故此,平谷区人民法院与本案处理结果已存有利害关系,张相军作为自诉人提出平谷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针对此案应予回避,请贵院对此予以重视,指定其他法院重审此案。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冬生作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王小刚犯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辩护人,王小刚作为被告人,在法庭上针对王小刚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虽然辩护内容涉及张相军,但从张相军提交的庭审材料来看,该二人系作为被告人和辩护人行使相应的辩护权。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是发挥人民法院对社会公众普法教育的重要途径。张相军指控王冬生、王小刚犯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但其提交的庭审直播材料等尚不足以证明王冬生、王小刚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原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对自诉人张相军的自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相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梁 冬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巫扬帆
法官助理 金珍珍
书 记 员 白忠雪


注:据张相军称,庭审直播网上的该案点击量已经三万多,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庭审指控发言对其生活工作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针对两级法院不予受理其自诉的结果,已经向北京高院提起再审请求。


举报不法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如果采取捏造事实方式进行公开举报,涉及的事实具体到足以严重让公众认为被举报人涉嫌犯罪,也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否则就会造成诬告他人没有任何成本的局面。这个案件,涉及群体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都是依法治国重要力量,很有代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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