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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被宠物店弄丢,主人起诉要求培训费、精神损失,法院怎么判?
2020年2月,王女士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条边牧,取名为“馒头”。同年3至6月,王女士将馒头送至边牧培训基地培养行为习惯,花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共计25000元。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类文明不断进步,人们在注重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会不断地将情感、尊严、人格等基本的人格利益融于物或财产中,由此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和精神利益。
司法守护我国每一个自然人个体的精神家园。当物品主人把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品,如遗像、遗物、婚纱照、结婚仪式照片录像、祠堂、族谱、家谱等,使其具有特殊纪念价值和人格利益,其消失势必会对主人身心造成一定损害,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具备上述属性和特征的家养宠物,如饲养时间比较久的宠物、孤寡老人的宠物等,也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饲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宠物狗与王女士相处时间不长,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王女士提出的宠物店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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