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黑龙江科技大学一男一女在学校阶梯教室发生性行为,教室监控视频被广泛传播。该视频发生时间在5月16日13时58分至14时10分,长达12分钟,该日正好是星期天,值得注意的是监控运行过程中数次改变视角或者对焦,疑似人为操控监控视频。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就网传隐私视频被泄露一事进行调查。此外,红星新闻记者从黑龙江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获悉,学校正在调查不雅监控视频被泄露一事,而“女生跳楼”的消息系谣言。关于事件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一直是社会上、法律圈热议的话题。关于此事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将此监控视频传播到网上,不管是从什么渠道获取,都属于侵犯别人的隐私。视频传播后引起网友关注,对当事人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这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至于何种处罚需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作为一个法律博主,小编来解答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视频中,男女在没有人的阶梯教室中发生性行为确实有伤风化,虽然教室是公共场所,但仅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仅属于二人的个人行为。之后,被人拍摄并传到了社会上,是出于两人的意料之外。两人的行为,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可能会受到学校校纪处分,但根据需要主客观相结合才能定人法律责任的法理,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范。这个事件,让人想起了艳照门事件,两人之间的行为被他人曝光成了社会事件,尽管两人也有道德上的过错,但其实也是受害者。
有网友惊呼,虽然是监控视频,但绝对是高清视频,而且可以角度转换、可以举例拉近,只是没有声音而已。虽然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要专业鉴黄师鉴定,但说是已经涉及构成淫秽物品,一点不为过。
我国《治安处罚法》、《刑法》里关于淫秽物品的处罚主要是非法贩卖、制作、传播等行为,对在家中“独自欣赏”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网友在家观看上述不雅视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不会对国家、社会产生危害。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看,网民保存视频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实务中,若网友只是将视频保存下来,并没有对其进行传播,那么并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公安部门很少追究保存视频网友的责任。
很多网友发现,监控视频摄像头疑似有人故意操控,理由是,拍摄期间,切换了几个不同的角度,并且还进行了距离转换。真是举头三尺有监控,而且还是360度高清的啊!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完备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对于个人隐私行为,监控视频摄像头的安装及摄录的权限及法律程序,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法无禁止则不能定责,在教室内安装摄像头,并采取镜头切换的方式记录两人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范。
如果网友在观看完不雅视频后,又将其传播,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虽然网上的人很多的人都在转发,包括笔者在内,也是通过别人的转发才看到的,但同样行为的人多,不代表着,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虽然人人都有窥探他人隐私的人性特点,但传播出去,则是助长了他人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而且下一个被侵害的,可能就是自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该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不可描述行为,已经涉嫌属于淫秽物品,该视频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视频上传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总之,分析整个事件,视频中两人及社会秩序,是最大的受害者。事件中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无疑是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将该监控视频上传至网络的人。无偿会有偿传播者,则可能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责任。至于学校方面,没有加强摄像头记录视频的管理,也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的努力,应该是这个事件最大的启示吧!
往期文章:以为是正能量满满,实际上人家已经挥舞起了镰刀
往期文章:职场如冒雨登山,能知险止攀的,又有几人?
往期文章:民政部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标准,法院会适用吗?
往期文章:女子出轨生女法院判令丈夫冷静冷静,大数据告诉你离婚有多难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