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综合来自微信公众号“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独家授权修改整理发布,法萌君有修改。
一个案子,对于我自己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段生活而已,还不足以构成人生。在我们这一生的长河里,案子无非也就是跳跃着的几朵浪花而已。有的人,一生无讼,可谓是理想中的生活。有的人,一生诉讼缠身。这构成不同的生活图景。孰优孰劣,也并非一目了然。步入律师行业,就将自己的命运与人世间的纠纷联系在了一起。“来说是非事,必是是非人”。从小听大的俗语,再听起来,也不以为然。“是非事”如何能得出“是非人”的结论?人事,是非,构成很多人跌宕起伏的一生。我们不去经历,永远都不会懂得。一个案子,从经手到最终收尾,有很多值得我们品评的细节,案子里出现的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他们的言行举止,回想起来,觉得又是那样的意味深长。我们能看到很多案子最后被当做故事讲的情景,这就是一个案子融入他们生活的场景。不同的人,不同的经历,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故事,这便是律师生活,法律人生活的一个侧面。例如,我参与的第一个案子是关于保证金质押的案子,从基本事实梳理,法律分析,代理思路确定,法律与案例收集,这样按部就班的做下来,保证金质押在心中就有一个直观的认识。这也形成我的一个习惯,遇到复杂案件,我都会按部就班的做出分析,有时候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帮助别人,成就自己的事业,这才是法律人工作的基础所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记得一个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案子,我们确定方案与法院法官,领导上下协商沟通,最终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拿回了房子,我获得了一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实践机会。我也无法忘记我的职业生涯里第一离婚纠纷,当事人的倾诉,法院门口的威胁,代理费追偿的遥遥无期。律师在离婚纠纷中尴尬,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以律师身份深度的介入别人的生活,你就必然的承受他们生活里的苦涩,成为他们家庭故事中被敌意的对象。案子构成我们的日常生活。我总是时常的想,我们最终都将案子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而且是在我们无法确信法官是一位公正的裁判者的情况下,这就增添了我们的案子结果的不确定性,所以,在最终的结果尘埃落定之前,我们总是有所期待。这就像我们在对待生活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会有期待。我不期望我们的故事能够美好,我只是觉得我们的办案经历像生活,永远有期待,不至于让人绝望;我也希望律师的法律实践像法条,永远有应该、可以、禁止,不至于让人迷茫。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
读研究生时,导师要求我们阅读五百份判决书。那时怎么强迫自己,也读不下去,一是堆砌着事实与证据的冗长判决书太枯燥,二是自己也没有阅读的需求与动力。直到进入律师这一行业,才真正做到了导师的用心所在。
作为律师,用心阅读并读懂判决书成为一种需求和必须,尤其是自己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要是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对裁判文书的阅读必须达到细致入微的程度。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兴趣从法官的角度去理解裁判文书,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争取法律的最大支持。经常听到某某法官有多黑,敢做出这样的裁判之类的话,有时,裁判文书才是一位法官真正的形象。
法律人必学的一门课程是逻辑学,一份判决书,首先是一份清晰的法律逻辑推理过程,就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就体现为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做出判决结果。一旦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一个环节出了错误,必然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问题。阅读判决书,尤其是撰写上诉状或者申请再审,实际上就是审视裁判过程每个环节的过程。
但是,这又不是单纯的逻辑问题,或者是知识的问题,而是裁判者良知的把握。我们能够看得见的是逻辑推演,知识的表达,但是我们看不见的法官的良知,那才是一份裁判文书背后真正的根源。如果法官也变成由利益而驱动的群体,那司法不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是火坑,让人万劫不复。法官需要平衡利益,但不能由利益所驱策。
逻辑也罢,知识也罢,都是对案件涉事各方,包括裁判者法官感性认识的限制。判决书要体现出三段论的逻辑推演,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起规范作用,实际上都是对裁判者的一种限制,良知贯穿于裁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只有在少数的情况下,良知具有超脱于外的意义。在满足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质正义才会变成人类不可遏止的追求。法治的基础一定是依法而治,崇高追求一定是反映高尚的人性。
法院、法官编纂的书大多卖得不错,原因在于律师、法官需要通过以往司法裁判文书的研读、分析,试图理解和认识法官、上级法官的法条适用取向,把握具体案情下,更权威的法官是如何思考的。笃信“同案同判”,不仅蕴涵着判例法的智慧,更是一种基本的良知需求。现代生活的丰富、创新价值的驱动,指导案例制度正式被立法所认可,意味着,法官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造法。
知识未必带来美德,法律未必带来正义,还必须有良知。良知才是最高的法律,抵制恶行在名利驱动下的各自立场语境、“貌似有理”的解释,推动恶法改进避免停滞沦为令人炫目的自然法理论,终归靠的是人的良知。现实中冤假错案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司法的公信力,考验着涉案参与者、司法裁判者的良知,几页裁判文书决定着生命的存亡与财产的归属,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我看过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书籍,大多数是法官的作品,但法官写的书多数也是案例摘录,自己的论述很少,缺乏创见。律师撰写的法律事务书籍,多是站在自己立场上的自言自说,乏善可陈,基本上没有什么营养。尽管我也立志成为律师中的一员,但我并不看好目前的这个群体。这个群体中很多缺乏基本涵养,比娱乐圈好不到哪里去,甚至更糟。
英美法律施行的是判例法,他们的法官大多重视法官个体的思考,中国的法官大多是处于成文法纠问制阶段,办案只求机械执行,大多没有激动人心的思考,从最高法院卖的书就能够看得出来。正如朱苏力所言——“这种求知和批判精神在当代中国学人中,其实在各行各业中,都非常缺乏。”我们的作品中很难有“智识上的诱惑”,我们的作品中就没有思考,何来智慧?
律师如何思考”?我曾经想构建一种法学——“律师法学”,但终究是力所不逮,有其心而无其行,主要还是火候未到,无法驾驭这个课题。我们现在很难意识到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其一,律师职业得到的在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种利益上的双面性致使律师部分的失去其独立性。
其二,就是法律共同体使得律师与法官思考趋同。法院的书为何卖得很贵又很火,律师在研究法官的思考模式,这样就会丧失自己的思考。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律师与当事人将是非输赢交给了法院与法官,律师就得懂得法官的逻辑在哪里。所以,“律师如何思考”似乎并没有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来,而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如何思考”的问题。
事实上,律师缺乏“律师如何思考”的经济动因和现实价值,远不如“如何打赢官司”、“如何推翻判决”来的更吸人眼球和具有现实利益。所以,律师的书写得很糟糕,无非就是自己赢得官司后的几篇代理词的拼凑而异,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总结与提升,缺乏对“律师如何思考”的思考,也缺乏对整个法学在律师思考层面的构建。
“律师如何思考”这个问题,抱歉只能引出这个话题,如果一直在这个行业,我也想做一名与众不同的律师,能够有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思考。作者:刘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师从孟勤国教授。立志以法律为业,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作人。现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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