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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昨天,发了这样一个法院判例男子拒绝复合后女子自杀,法院判男子赔偿32万!》。真如文中所言,留言区的观点分为两派。


留言区,很多支持法院判决的,还有的嫌判的太轻的。理由多是,既然人家恋爱女的怀了你的孩子,你就得负责到底,没有安抚好人家情绪让我自杀,就是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说的道德感满满,但多是拿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恋爱导致怀孕男方就得负责保证女方生命安全,怎么也是给人几百年前奉子成婚从一而终的婚姻“套牢”感觉。既然人家找你表达不满你就得负责安抚,安抚不好出现自杀,你就得负责任,怎么也是给人只要找上门出事了就得负责的“背锅”感觉。

有案号,案情和法院的判决认为,也就不详细复述了。法院的说理,基本不讲法律的推理,也不讲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大体也是上面两个理由。一是强调小哲没有正确的恋爱观,“小云死亡前,已怀有小哲的子嗣,在双方未协商好相关事宜时,小哲一意孤行要求与其分手,不肯承担作为一个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价值观。”,二是强调没有阻止女方的自杀,“小哲明知小云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在劝解五分钟未果后即自行离开,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小哲对小云的死亡存在过错,”


不知道判案的法官有没有想过,什么是正确的“恋爱观”,难道恋爱怀孕了就不能提出分手,就是正确的“恋爱观、价值观”?什么叫“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成年人的自杀,能归结于劝导方防止手段不力而导致的吗?以后遇到一方不同意分手扬言的怎么样的,是不是对方就得服从,或是提供二十四小时保护?




曾经有这样的一个涉及法官的案例:一起1万元的借款纠纷,原告拿着被告夫妇签字的的借条起诉,而被告夫妇辩称借条是被原告等人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法官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额一天,觉得冤枉的被告夫妇在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公安机关加入调查,原告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被告所写,随即审案的法官被逮捕,被指控的罪名是玩忽职守。在看守所待了11个月后,2003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法官无罪,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2004年广东省高院终审宣判:法官无罪!这名法官后来感言,如果以后还能当法官,就去当那种“不用审判的法官”,因为“真的不敢判了,说不定又要出事”。如果真的要判,也要“找一大堆人来合议,出了事,大家一起担着”。


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法官在审理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在被告指控原告有犯罪的重大嫌疑下,没有履行移送案件的职责,没有按照主管领导批示要求将处理意见报告领导后再作判决。虽然法官应当知道如果自己在执法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案件错判,将会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受冤枉一方自杀的情形,必然不是导致原告夫妇自杀的后果,但确实是引起其自杀的唯一原因。检察机关的认为,是不是跟以上要求男方承担子女自杀赔偿责任的理由,很是相近?

这位法官是运气好的,虽然后来新闻报道,去养猪去了,但有法官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件,二审法官经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作了部分改判,引发上诉人不满,后向该法院提出申诉也被驳回,遂认为原一、二审及申诉处理显失公平,产生极端不满情绪,携带炸药到法官办公室引爆,造成其当场自杀死亡法官受伤,法官之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爆炸事件中,上诉人的行为虽属犯罪行为,但与二审法官在办理该案中的枉法裁判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该事件的发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后果,同时极度降低了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故法官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刑两年。四川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上诉人开实施爆炸行为系其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五次审理及煤矿被关闭等一系列结果的绝望而极端的反映,且系犯罪行为,本案情节严重的后果不能完全归咎于二审法官,应该判其无罪。可惜的是,四川高院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一直以来,谁死谁有理,不能跟死伤者区分对错,不管是在事不关己道德感爆棚的局外人那里,还是息事宁人不能得罪“弱势一方”的执法司法者那里,都有悠久的历史惯例和深厚的“说理”基础。分析、处理这样的案件,不需要讲法律规定,也不需要讲逻辑推理,只要拿着放大镜找出另一方的过错,在讲些道德上的“高大上”,就可以认定其对死者自杀存在过错。一旦遇到驳斥者,不能对死者没有交代,没有救死扶伤的道德解释,往往先占据了理论高地,可社会后果呢?“你不听我的,我就死给你看”社会现象,便诞生了。

曾经还有一个案例,一人到一商场盗窃了出售的刀具后,到大街上砍死了他人,死者家属起诉了商场,法院遂判决商场承担了两成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商场没有没有尽到看护刀具的责任。在这种涉及人死的案件中,已经可以不讲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讲成年人才是自己行为的决策者和责任者,而是在法律根本解决不了的道德问题上,将内因的自我决策和后果可以诿过于他人。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法律条文上和事先约定的义务,谁又能在道德上对他人的行为抉择负责呢?以各自理解的道德来让最后接触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便有了和习惯了,凡是出了事,便要找出责任者和承担者的社会现象,也变有了,事不关己,道德感满满,事一关己,哭天喊地。究竟,问题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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