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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闺蜜吐槽前夫私生活被告侵犯隐私和名誉,法院判决:原告应敢于面对生活走出阴影

烟语法明 2022-04-29


案号:(2021)桂0902民初1643号

审理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被告:梁某,女。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2、判决被告在QQ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梁某于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我于12月29号在整理共有财产雪佛兰轿车(车牌桂KXXXXX)时,在行车监控提取到被告梁某在2020年12月25日与他人在车里聊天过程曝光我的隐私信息的对话内容,被告梁某该行为严重影响我的个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梁某辩称,其只是在车里向闺蜜倾诉自己的婚前不幸,录音中出现的“变态”字词不是出于个人,而且只是两人在汽车里说,并没有公开曝光,不属于侵犯隐私。如果确实对原告造成伤害要求道歉,其可以私下道歉,而不是通过QQ和朋友圈的方式进行。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过高,不应当赔偿,出于本人的人道主义和良心可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另外再说。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于2016年3月8日结婚,因原告怀疑被告婚出轨,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

2020年12月25日晚,被告在开车过程中向自己的闺蜜诉说自己的婚前私生活情况,其中谈到自己的出轨行为及原告性冷淡等涉及原告隐私的问题。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在整理双方共有汽车时,在行车记录仪中发现被告与闺蜜的上述聊天记录。原告认为,被告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原告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原告个人隐私和名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将自己的不幸婚姻向自己的闺蜜倾诉,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意恶中伤原告的心理。虽然,被告与自己的闺蜜聊到了原告的私生活的事情,但双方的聊天仅在车内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息,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是聊天人双方知晓,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庭审中,原告认可目前能正常工作,经常加班,只是总感觉别人用异样的眼前看待自己。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所谓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原告自己应当敢于面对生活走出阴影。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尚不符合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但是,被告的行为确有失妥当,应引以为戒,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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