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全国人大法工委: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中的“原任职法院”
问:我院收到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其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第第二款“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中“原任职法院”的理解问题请予答复。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往期文章:最高院前法官:法律人应永存敬畏之心,敬畏自然,敬畏法律,敬畏规则,敬畏百姓
往期文章:向闺蜜吐槽前夫私生活被告侵犯隐私和名誉,法院判决:原告应敢于面对生活走出阴影
往期文章:不缴工伤保险要追究刑责?人社部答复了!
往期文章:罕见: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建议缓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