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离任法检官从事律师实习,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和执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关于执行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执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实习承诺】
第四条【实习违规认定】
第五条【从业违规认定】
第六条【律所管理】
第七条【报备制度】
第八条【离任情形】
第九条【施行日期】
烟语君语:不得不说,这个规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离任的法官、检察官不能从事律师实习、职业活动,而是强调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禁业性规定。但是,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规定了书面承诺制度、原单位书面同意前置程序、律所聘用法检离执人员登记备案等制度。
其中,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到律所实习需要原单位出具的“实习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涉及到要公家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肯定是要履行层层的审批程序的,其中的一环不畅,可能就此泡汤,至于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和程序,没有法律法规、法院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啊!会不会出现,律协要求提供法院的书面意见,法院答复,没有义务出具呢?这种涉及法院、检察院的文件提供要求,是律协一家要求提供实习人员就能提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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