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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造成数以万计水淹车,买到水淹车是否可以主张“买一赔三”?

烟语法明 2022-04-29


近期,河南等地被暴雨侵袭,路上的机动车,成为财产损失的重头。一夜暴雨,郑州等地街道成河,甚至有河南郑州网友吐槽,自家车子纷纷“出逃”,车辆被冲成“叠罗汉”。



“我在郑州,亲历千年不遇暴雨,所有主干道全是横七竖八抛弃的车辆,还有数台救护车也抛锚街头。许多车辆能看出来是慌忙之间离开,并没有双闪警示,地上放置的三角牌也早被卷走,以致大停电以后路上多处出现追尾事故。许多低洼地方已经无法通行。”一位车主在他的朋友圈描述自己亲历的暴雨时称,自己在开车过程中一度绝望。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今年7月6日,郑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490万辆,稳居中部六省省会之首。每逢暴雨,都会有水泡车流入市场。事实上,将“全损车辆”进行拍卖,是保险公司减少损失的惯常手段。无论是水泡车作为事故车被拍卖、还是车主低价出售,都会由一些专门做事故车精修的车商进行自费修理,修完整备好,再通过自己的渠道流通到全国市场。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一些尚未来得及挪动的泡水车上,已经开始有一些二手车贩子开始散发“高价收购泡水车”的小广告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二手车商告诉AI财经社,当水泡车流入市场,二手车商会根据自己的诚信品质定位是否采购入库,高端车精修后一般维修工艺比较高,一般车商很难评估出来,低端二手事故车几乎都在比较小的个人车商或者二三四线城市交易。


车辆上,都布满了各种电路,一旦被水淹,这些电路的接口处就可能会被氧化、腐蚀,时间愈久,腐蚀就可能愈加严重,而由此导致的后果,可能就是电路短路起火、线路生霉生锈,甚至刹车失灵等症状,对车主与乘客安全都是巨大的隐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买到的二手车事先没被告知是泡水车,是否能依据这个规定主张“买一赔三”呢?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2020)湘01民终6827号
虽然涉案车辆系水泡车,但从二手车行所提交的证据来看,二手车行查阅车辆的维修记录,从正常的渠道以正常的价格经正常的程序购进案涉车辆,履行正常的检验手续,且该车辆还办理了抵押货款手续,从一定的程度上也经过了第三方的审核,认定二手车行明知是水泡车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为牟取利益而告知虚假信息的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2019)湘0121民初169号
本案中,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为被告,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事先对于涉案车辆为水泡车的情况知情,反而在发现车辆故障频发后积极配合原告进行检测,积极协商处理,并将相关人员获取的部分利益返还给原告,由此可知,被告向原告出卖涉案车辆时并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亦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更没有欺诈行为。

(2018)闽0104民初4302号
被告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来发现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其有能力了解案涉车辆车况,在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被告对其出售的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是明知的......据此,被告在案涉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2020)浙0110民初688号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明知其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相关重大信息未能及时掌握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放任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应当认定存在欺诈的间接故意。

“泡水车”三倍赔偿案例

2019年7月20日,原告董某与第三人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委托代购车辆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委托第三人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后第三人与被告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30.68万元。但提到汽车后发现,车辆座椅等处有渗水痕迹和泥水现象,经4S店检修后确定车辆系“泡水车”,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92.0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代购合同约定被告出售的车辆为新车,并且以新车价格出售,但涉案车辆却为“泡水车”。被告作为一家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公司,其专业水平足辨别采购的车辆是否为新车,但却将一辆“泡水车”以新车的价格出售于原告,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可见,所谓的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三”,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类似的案例,查明的方向和认定的尺度比一样,很容易出现不一样的裁判标准和结果。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对于汽车消费领域欺诈,主要包括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或处分等方面,要求到达诸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如此的认定标准,不同的法官审理案件,也就有了不同的认识标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消费者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其实是非常难的。


因此,购买二手车,一定要有谨防泡水车的意识,对于协商过程、商家承诺等,一定要保存好相关交涉证据,在未来可能的纠纷处理中,尽可能的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注:本文引用案例来自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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