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学生在学校自由活动时间受伤,学校和学生的责任要如何认定?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余某系某中学在校学生。2020年9月,在学生晚饭后至晚自习的时间段内属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余某与同学李某在教室内追逐嬉闹。嬉闹中,李某不小心将余某踢倒,致其左手左尺桡骨上段和左肱骨远端骨骺端骨折。受伤后,学校将余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学校支付了医疗费4090元,李某的家人亦支付了2000元。之后,原告余某父母强烈要求出院。住院共计12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912元。双方因赔偿之事协商未果,余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该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规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学校的责任认定与承担以及原告余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的人身安全。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晚自习前的休息时间过度追逐嬉闹,被告学校未予教育、引导、制止,特别是在学校教室内追逐嬉闹,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一般的生活常识及对危险的判断能力,应当预见自己不当行为可能产生危险后果,但其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对自身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应由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自行承担20%责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放弃对同学李某赔偿请求,该意思表示为其真实表示,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综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相应发票认定,共计3万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学校承担60%的责任,核减已经支付的4090元,还应支付1万余元。 往期文章:允许社会公众携带手机进法院,还需要最高法院统一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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