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被追尾,做了这件事:法院判决保险不用赔偿,车主自担20%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旦发生事故,哪怕是小小的磕碰,处理起来也要耗费大量时间。很多车主为了避免麻烦,通常会选择私了。
在交通事故中,追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一般而言,汽车追尾,后车要负全责。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追尾且无行车过错的罗女士却被判承担自身损失的20%。
阅读链接:交通事故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不能选择私了
1、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2、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3、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等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4、和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5、损坏了公共设施的事故;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7、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9、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以上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之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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