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模特,被判赔偿3,000,000元
涉及影儿集团和名模吕燕之间“纠葛”的两个官司有了新的判决结果。
“影儿诉吕燕商业诋毁纠纷”广东高院二审和“吕燕一方的上海是你诉影儿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均判决影儿胜诉。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2021)粤民终382号二审(终审)判决,吕燕及其公司上海是你商贸公司(下简称“是你公司”)在微博指控影儿时尚公司涉嫌抄袭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赔偿影儿时尚集团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删除4条涉案新浪微博以及于其涉案的两个微博账号公开发表声明并置顶30日。7月27日深夜,吕燕在微博上置顶发布了消除影响的声明。
据了解,双方纠纷源自2019年3月,当时吕燕在微博控诉影儿时尚集团旗下多个品牌抄袭其创立的时装设计师品牌Comme Moi,要求对方停止抄袭行为。并于次月向影儿时尚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该集团下架相关产品并道歉。之后近两个月,双方就此事于微博各自发声。影儿时尚集团先后以两则声明表态,否认抄袭指控,并认为吕燕的行为属商业诋毁。去年5月,影儿时尚集团以吕燕及其自创品牌Comme Moi母公司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率先将吕燕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判吕燕置顶微博声明,赔偿300万元
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民终382号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吕燕及上海是你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需赔偿影儿集团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删除4条涉案新浪微博,涉案两个微博账号以置顶30日形式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7月27日晚上11时39分,吕燕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置顶发表公开声明称:根据法院有关判决,本人发布被诉微博的内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本案相应的事实情况应以判决书内容为准,请广大网友切勿因被诉微博的内容影响消费选择;就被诉微博给公众及影儿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在此予以澄清并通过声明消除影响。
影儿时尚集团成立于1996年,旗下有YINER音儿、INSUN恩裳、PSALTER诗篇、Song of Song歌中歌、OBBLIGATO奥丽嘉朵和XII BASKET十二篮六大品牌,是一家集投资、研发、创意、营销、服务于一体、以时尚行业为主导、跨行业发展的大型服装企业。吕燕是中国有名的女模特、演员、服装设计师。2000年,她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超级模特大赛,获得亚军从此被大众熟知。在2013年,她跨界成为服装设计师。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吕燕在2013年创立的设计师品牌公司,吕燕持有该公司股份49%。
上海驳回吕燕公司诉讼请求,认定并不构成抄袭
而回溯影儿集团与吕燕之间的“纠葛”,最早要追溯到2019年3月。2019年3月27日 21:00、3月27日21:36、4月26日19:10、4月27日08:23,吕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吕燕”发布4条信息,连续指责影儿时尚集团抄袭其衣款,甚至直接称影儿时尚集团是“抄抄集团”。吕燕的微博迅速获得了其“朋友圈”的声援,多名演艺界和时尚界名人拥有巨量粉丝的微博也对吕燕的前述微博进行转发。该事件一时间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多方议论。这也是该事件的另一关注焦点:影儿集团是否“剽窃”了是你公司的服装设计。
在2019年3月微博争端发出后,影儿同年5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起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诉讼。在吕燕方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和商品装潢诉讼,指控影儿抄袭其衣款。吕燕一方的上海是你公司在上海浦东区法院起诉影儿集团的案由是:影儿3款服装产品侵犯其著作权。2021年6月28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吕燕一方的上海是你商贸公司诉影儿集团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是你商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并不构成抄袭。
上海浦东法院判决书显示,吕燕微博中指责影儿抄袭服装,涉及7款,但其关联公司是你公司在诉至上海法院时,只对3款服装作品的权利进行主张,且后来又撤回一款服装,仅剩2款。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并不支持是你公司指控影儿集团服装成衣侵害其权利服装及设计图著作权的主张。上海浦东法院还特别指出,是你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服装多处设计为服装常用的常规设计或在先设计或其组合,如果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可能会造成个体利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失衡。由此,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是你商贸公司诉影儿集团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做出判决,驳回上海是你商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书中指出,吕燕作为影儿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发表有关竞争对手的商业言论本应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微博平台上面向不特定公众持续指控影儿公司抄袭,且相关抄袭事实尚无定论,从言论内容、表述方式、传播范围等方面来看,有关言论已经超出正当、合理的范围,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认知偏差,损害影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高院特别在判决书指出,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于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尚存争议、尚无定论的“侵权”事实,如果允许经营者以单方面判断为依据,将未定论事实明示或暗示作为已定论的事实在互联网上大肆宣扬,会反向激励经营者将竞争的角逐重心不再放在自身商品和服务上,而是直接利用舆论影响力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后果,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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