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付款承诺,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案情】蒋某系某纺织公司员工。2020年,某纺织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蒋某是该笔买卖合同业务的经办人。因某外国公司未付款,2020年7月,在某纺织公司的要求下,蒋某出具《扣款同意书》,承诺自愿对某外国公司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为某外国公司向某纺织品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同意某纺织品公司直接从其缴纳的风险金中扣划。后因某外国公司最终未付款,某纺织品公司扣划了蒋某的风险金23万余元,并起诉要求蒋某支付剩余欠款106万余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某纺织公司与蒋某基于《扣款同意书》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某纺织公司与某外国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蒋某作为某纺织品公司该笔业务的经办人,在某外国公司未能付清货款的情形下,自愿为某外国公司的债务向某纺织品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蒋某与某纺织品公司之间系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蒋某因经办业务的货款未能收回,在某纺织品公司的要求下出具《扣款同意书》,愿意承担清偿责任,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系处理,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转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吴 丹,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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