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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再标注“有效期”!全国律协:律师年度考核即使“不称职”,也不影响下一年度执业

烟语法明 2022-04-29



公 告


自2020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备案开始,河北省律师执业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备案日期”一栏中,备注内容由原来的“有效期至××年××月”调整为“××年××月”,不再标注“有效期”字样。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3日


2021年6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发布“《情况说明》,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只对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其不同于年检注册,我市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不在律师执业证书“备案日期”栏签注有效期,不影响律师执业证书的适用。



2019年6月19日,湖南省永州市司法局也对此发文进行了说明。《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没有签注有效期的说明》称,今年,该局对全市律师2018年度考核结果审查备案后,在“备案日期”一栏,没有和往年一样签注有效期,而是加盖了“2019年4月”的备案日期章。


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页标注“有效期”,多地存在用年检来卡律师的问题

【财新网】(实习记者 黄雨馨)消息:北京市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表示,永州市司法局能够去掉易引发歧义的备案“有效期”,仅注明备案日期并公开发文说明,是一种进步,是勇于明确自身权力边界、方便律师依法执业的积极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律师执业证是否有效与考核结果及司法局是否备案无关,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司法行政机关不明确此关系的情况,“现在多地的确存在用年检来卡律师的问题,但是备案只是个管理制度,不是行政许可制度,是否备案都不影响律师执业证的有效”。

何兵建议律师考核与执业证相分离,“律师考核结果与审核不应该和执业证在一起,法官和警察也有证件,但是没有说考核和资格件放在一起的”。

“永州司法局这个说明之所以在律师群体里引起比较大的反响,是因为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样,这给律师执业带来了许多不便。”王兴介绍说,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最直接的表现是备案时盖的章颜色不一,有红、蓝两种颜色。其次,年检标注年度时间也不一,有的标注上一年度时间,有的标注下一年度时间。


他举例到,有省份年检备案日期写“2019年6月——2020年5月”;但很多省份标注的是“有效期自2019年6月——2020年5月”,后者标注“有效期”易让人误解为律师执业证会过期失效,这给律师执业造成了很大困扰。

另一名受访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宏伟认为,说明中“年度考核只是审查备案,不同于年检注册”这句话让人费解。金宏伟表示,所谓“年检注册”早就在10年前就废止了,改为“年度考核”。而“年度考核”没有否定律师证有效性的相关依据或迹象。“永州司法局此时突然重提‘年检注册’,是强调当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政策早已不是10年前的注册制,还是说又恢复年检注册?”

金宏伟称,从行政法的法理角度看,参加了司法考试,拿到了执业司法资格,就已经完成行政许可。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律师执业需要每年许可,或者需要借助每年的年检来延续许可行为的法律效力。

王兴表示,根据规定,对律师的年度考核是由律师事务所为主体进行的,司法局只是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此处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对律师执业权利产生影响。对此,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和相关文件予以确认过。

“很多公检法机关,特别是看守所,查验律师身份就是要看有没有所谓‘年检’,没有年检或者‘过期’,就不认可律师身份,不接受办理业务。这给律师带来很大困扰。”王兴表示。

王兴介绍说,自己因被“暂缓考核”,在办案期间遇到了许多困难,“影响最大的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如果律师证没年检,就不会让见,要想突破这个障碍实现会见,需要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

王兴称,到法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时,若年检未通过,有些法院会不接收,或提出需司法局出具证明等要求,但司法局一般不给证明,“即便给法院出具了其他法院关于律师执业不受备案影响的生效判决,也难以解决问题,往往会搞得律师精疲力尽,也会容易导致委托人不满。”

他进一步解释到:“甚至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网上查验系统也有问题,当某个律师过了时间还没有备案时,在司法局网站上查询他的执业信息,会被显示为‘注销’或者‘未登记’,更会让办案单位或者当事人以为该律师执业状况有问题,甚至产生律师是不是‘骗子’的疑问”。

“无论是从‘放管服’的政策方向,还是律师管理法规本身,包括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不称职不影响执业’‘不年检不影响执业’,似乎都像是年检这事对律师完全没影响一样。”金宏伟表示,“希望永州司法局这样的说明文件越来越多。”

“希望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也能行动起来,特别是司法部能够统一行动,在年度考核备案方式上进行统一,只标注备案日期,不写有效期,并且能够明确不备案以及备案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律师执业。”王兴最后呼吁。


法院判决:律师证未年检同样有效,不得以律师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阻碍律师开展工作


案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

根据前述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为违法。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度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做出的评价,包括“不称职”的考核结果都不影响律师下一年度的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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