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答案是否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 7 日内预交。”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综上可见,如果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误解,是因为2007年4月1日以前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该注意的是,自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不再适用,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而再次上诉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重新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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