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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强奸案的民警不按补充侦查提纲继续侦查反而追求嫌疑人的妹妹,徇私枉法被判刑

烟语法明 2022-04-29


被告人方承俊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在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提请元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1,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日被元江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7月2日,李某1被取保候审,次日方承俊便以信用卡借款到期为由,让李某1帮其偿还1.5万元信用卡欠款。

2019年8月8日,方承俊为达到撤销案件、省去办案麻烦的目的,同时帮助李某1减轻处罚,指使李某1找被害人索要谅解书、撤案申请。

随后,李某1及其家属通过贿买方式让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其提供的谅解书上签名,让被害人出具“将强奸控告变更为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的情况说明,方承俊收到该情况说明后申请撤销案件,未获批准。

此后,方承俊不但没有按照元江县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无故中断侦办,反而与李某1、李某2兄妹密切来往,欲与李某2建立恋爱关系,以借为名两次向李某1索要0.3万元人民币。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427刑初1号

被告人方承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大专文化,住元江县。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0年9月6日被元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一、徇私枉法事实

1.2019年6月17日,元江县公安局以李某1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李某1刑事拘留。被告人方承俊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在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提请元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1,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日被元江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7月2日,李某1被取保候审,次日方承俊便以信用卡借款到期为由,让李某1帮其偿还1.5万元信用卡欠款。2019年8月8日,方承俊为达到撤销案件、省去办案麻烦的目的,同时帮助李某1减轻处罚,指使李某1找被害人索要谅解书、撤案申请。随后,李某1及其家属通过贿买方式让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其提供的谅解书上签名,让被害人出具“将强奸控告变更为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的情况说明,方承俊收到该情况说明后申请撤销案件,未获批准。此后,方承俊不但没有按照元江县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无故中断侦办,反而与李某1、李某2兄妹密切来往,欲与李某2建立恋爱关系,以借为名两次向李某1索要0.3万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日,李某1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李某1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并案处理,移送玉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方承俊移送案件时,仍未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并获取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被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方承俊得知其向李某1“借款1.8万元未归还”的事情即将败露,便通过电话与李某2串供,让其伪造了1份“2020年3月5日已归还1.8万元借款”的收据,当日归还了10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监委介入调查后,方承俊才把剩余的1.7万元转账给李某2。

2.2017年年初,被告人方承俊多次到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天宝路106号赌场赌博,被人拍下赌博视频。期间,方承俊向赌场股东之一王某承诺,可以在公安机关查处前为赌场通风报信,王某在当年春节前分两次送给方承俊0.6万余元人民币。

2017年2月20日,天宝路106号赌场被元江县公安局查获,王某、白某、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案件交由方承俊主办。方承俊违规将白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仅以王某、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请元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元江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方承俊为王某、唐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之后,方承俊明知王某、唐某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为避免自己参与赌博、收受好处费的事情败露,便对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置之不理,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开展任何补充侦查工作,无故中断侦办。取保候审期限满后,方承俊以没有新证据为由对王某、唐某、白某解除取保候审,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方承俊被留置调查后,该案才被重新启动侦查。

被告人方承俊被留置后,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交全部赃款。


二、受贿事实

2017年,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熊某想调动工作,经张永灵介绍认识了方承俊,在方承俊主动表明有条件帮忙后,熊某请托方承俊帮忙协调调动事宜。接受请托后,方承俊得知元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黄某与原澄江县公安局长刘某关系密切,利用其与黄某的工作来往及同事关系便利,请托黄某让刘某帮忙将熊某调到澄江县公安局工作,通过黄某递交申请调动工作材料。随后,方承俊以帮熊某调动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熊某索要人民币35万元。2017年12月1日、9日,熊某两次将30万元汇入方承俊提供的账户内,后被方承俊全部用于赔偿银行借款和日常生活开支等。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承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30万元人民币,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承俊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承俊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承俊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部门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了徇私枉法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量刑时建议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方承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仅对量刑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

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被告人方承俊受贿30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徇私枉法的第一起事实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方承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承俊受贿、徇私枉法的第二起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9年6月17日,李某1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元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对其刑事拘留。该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对李某1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承俊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于2019年7月3日以自己的信用卡借款到期为由,让犯罪嫌疑人李某1帮其偿还1.5万元的信用卡欠款。后方承俊指使李某1向被害人索要谅解书和撤案申请以达到不受追诉的目的。李某1及家属通过贿买方式让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其提供的谅解书上签名,并让被害人出具“将强奸控告变更为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的情况说明。

虽该案未被撤销,但方承俊无故中断侦办,反而与李某1、李某2兄妹来往密切,欲与李某2建立恋爱关系,以借为名两次向李某1索要0.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承俊在承办李某1强奸案过程中,未及时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1,致使李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实际侦控,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

2020年3月1日,李某1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李某1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并案处理,2020年7月23日,李某1强奸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被告人方承俊因担心其向李某1“借款1.8万元未归还”的事情败露,与李某2进行串供,让李某2伪造已归还1.8万元借款的收据。

2020年8月元江县监委介入调查后,方承俊才全部归还李某1的妹妹李某2。该案已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11月20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承俊的户口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转账记录、陈冉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据、起诉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主动上交财物情况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熊某、黄某、刘某、李某1、李某2、易某、王某、唐某、白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承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承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索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方承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被告人方承俊受贿30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的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承俊承诺为熊某调动工作,并直接向熊某索要调动工作的活动经费,应认定为索贿。故不予采纳。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承俊徇私枉法的第一起事实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意见。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承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在侦办李某1强奸案过程中,让李某1帮其偿还1.5万元的信用卡欠款、索要0.3万元,并追求李某1的妹妹李某2,未及时侦结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1,故意包庇不使李某1受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徇私枉法定罪处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被告人方承俊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承俊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承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承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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