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8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周强就《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周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调研论证,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周强指出,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制”符合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目前的审级制度仍然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因部分试点举措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周强表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三是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四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周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拟选择在本院以及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二年。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基于地域分布、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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