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唐国雄),投诉诉求:1、督促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撤诉;2、纠正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违规实施风险代理收费行为,律所不再索要风险代理费。昭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受理投诉书后,对投诉人导吴某某、被投诉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唐国雄)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能证明自身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于2021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1、2019年5月21日,投诉人吴某某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与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云亨律【2019】第143号《法律服务合同》,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法指派唐国雄、梁勇律师担任投诉人吴某某的代理人。
2、唐国雄、梁勇律师依法为投诉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于2020年1月7日经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530699201900576《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投诉人之子某某(已故)所受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云社厅作出云人社行复决字【2020】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530699201900576《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南某有限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0年7月17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8日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自此投诉人之子某某 (已故)所受的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27日投诉人吴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68万元。
3、2021年1月22日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2021年4月15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云亨律【2019】第143号《法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现在该案在二审阶段。
根据本投诉案争议焦点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规实施风险代理收费行为。投诉人认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违规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投诉人适用的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经过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对于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次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将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中禁止风险代理的部分修订为实行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此次对大部分案件已纳入市场调节价。第二次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2019-5-5明令将所有律师服务收费由市场决定,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该规定已明确将律师收费全部纳入市场调节价。综上,被投诉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唐国雄、梁勇代理投诉人吴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唐国雄、梁勇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履行了律师代理职责,并无失责失职之处。
本协会认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同投诉人签订的云亨律【2019】第143号《法律服务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昭通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对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不予处分。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发改价格〔2019〕7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 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压缩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需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行调整。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应相应做出调整修订。 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鼓励价格主管部门由直接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具体价格依照定价机制由市场调节形成;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地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定价范围,细化并明确每个项目的标准制定方法,并与收费标准一并公布。 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各地可以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评估,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收费主体经营状况、成本情况、劳动生产率、市场供求变化等对收费标准的影响,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是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各地要对拟放开服务、领域、环节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论,不断完善政策。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生产经营成本等变化,及时将能放开的项目放开、需要改进定价方法的进行改进、需要调整标准的进行调整。对放开后又形成垄断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是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地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等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同意的目录清单(含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统一调整,并对外发布。 四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2019年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专项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进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倒排时间表,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处、明确到人,提出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宣传清理规范收费工作进展,及时应对舆情反映,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民生关切。各地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涉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定价目录的,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将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涉及修改法律法规或者地方定价目录的,要在上报时一并注明,并说明工作进度。附件: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
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交通服务收费 | 1 | 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渡口通行费 |
2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3 |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 停泊费 |
4 | 船舶过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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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航道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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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吊车费 |
7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8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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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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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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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污水处理费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2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3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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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14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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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证服务收费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15 | 公证服务收费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6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16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16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16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 |
17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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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18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其他危废处置费 |
19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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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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