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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起诉温州车主胜诉获赔5万元,一审判决书这么认为...

烟语法明 2022-12-05


10月11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温州特斯拉投诉车主事件又有新进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浙0302民初6783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车主驾驶原告生产的特斯拉Model 3,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加速失控后碰撞多辆停放车辆和人行道护栏等各类设施。此后,车主多次在线上平台或媒体采访中称“刹车失灵,自动加速”。


特斯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50万。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该车主在抖音平台其使用账户上置顶90天对特斯拉道歉和5万人民币赔偿。判决书显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截至发稿时,记者向特斯拉求证此事,特斯拉表示对此不作回应。 

10月12日,遭特斯拉起诉被判赔5万元的温州车主陈先生对新京报记者称,自己尚未拿到判决书,温州被判赔特斯拉5万车主拟上诉。据判决书,陈先生曾承认将油门误当刹车踩。陈先生称,当时是为了尽快划分责任完成保险理赔才无奈承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02民初6783号


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5000号。
法定代表人:XiaotongZhu(朱晓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男,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俊意,男, 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东,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与被告陈俊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斯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被告陈俊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斯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和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涉及原告的侵权内容,并且不得再发布任何侵害原告权利的内容;2判令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置顶持续不少于90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5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特斯拉”牌汽车系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电动汽车。原告系特斯拉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特斯拉”牌汽车在中国的生产商和总经销商。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驾驶原告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车牌号:、车架号码:     )在回家途中突然加速,冲入停车场,与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和设施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委托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被告驾驶的“特斯拉”牌汽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碰撞发生前,加速踏板被全力踩下,而制动踏板未被踩下。由此,上述事故系被告对车辆加速踏板、制动踏板错误操作所致。

自2020年8月16日起,被告在抖音平台使用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灵车主”的账号(截至本起诉状落款之日,该账号粉丝数超过65000人,获赞量高达1134000余次)持续通过短视频形式,蓄意捏造“特斯拉突然加速刹车失灵”、“温州刹车失灵自动加速”的内容,恶意诋毁原告及原告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此外,被告还在接受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小强热线”节目采访时,谎称“车子突然失控自动加速”;在接受FM93交通之声节目采访时,谎称“踩刹车......没有任何效果”;另在浙江电台城市之声听众热线节目中,再次谎称“车子突然失控,刹车失灵,自动加速”。上述由被告捏造的虚假内容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传播,成为一起具有极大影响力的社会事件。被告蓄意捏造虚假事实,引导大量网络用户、传统媒体观众、听众、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对原告及原告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产生错误认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俊意辩称,1、答辩人没有贬损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答辩人购买的Mode13车辆于2020年8月12日出现事故后,原告没有任何说法和歉意。答辩人多次找特斯拉客户要自己车辆事故前半个小时的行车数据,原告均予以拒绝。答辩人无奈只能通过媒体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让原告能重视失事车辆问题。答辩人采取的方式是弱势消费者面对强势商家有限的维权方式,对自己车辆失控要一个说法。2、本案中答辩人所陈述的内容有事实基础的,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的行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答辩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没有违法行为,故不会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3、答辩人没有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结果。

答辩人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使用激烈语言诋毁、贬损原告。评论区也只是粉丝们对该起事件各抒已见,不必然导致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近期媒体报道特斯拉股票上涨,营收猛增的情况下,很难得出答辩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结论。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财产损失,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因此获得利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特斯拉公司是“特斯拉”牌汽车在中国的生产商和总经销商。2020年8月12日22时56分,被告陈俊意驾驶原告生产的特斯拉Mode13小型轿车(车牌号:、车架号码:),沿温州市鹿城区双乐住宅区双组团内路段由南向北直行至停车场门口时,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加速失控后碰撞多辆停放车辆和停车场道闸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等各类设施,造成被告陈俊意受伤和多辆车辆及各类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委托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上述轿车进行鉴定,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温汽学(2020)车检226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分析说明,根据对被鉴定车辆检验、事故路段勘查、监控视频检验等,结合相关送鉴材料,以及涉案特斯拉车辆EDR事故数据等材料分析,被鉴定车辆事故中突然加速,冲进停车场,碰撞停放车辆以及设施等,碰撞过程中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板的记录功能被激活,记录了被鉴定车辆碰撞发生前的行驶速度、加速踏板、电机转速、制动踏板、稳定控制系统、ABS系统等工作状态。被鉴定车辆碰撞前5秒内行车制动踏板、稳定控制系统、ABS系统均未工作。第1次碰撞发生前速度从51km/h加速到118km/h,第2次碰撞速度从第1次碰撞速度118km/h继续上升到120km/h,然后又下降到108km/h。第1次碰撞加速踏板位置除两次为“0”(瞬间松开)外,其余均为“100%”,电机转速从“3995rpm至最高8589rpm”。第2次碰撞最后2次加速踏板位置为“0”。记录数据显示被鉴定车辆的行车制动踏板开关均为0FF状态(未踩下),加速踏板中间有松了两次(有2次记录为0),结合监控视频中所见,被鉴定车辆冲进停车场时制动灯未亮,即事发时驾驶人脚未踩制动踏板。经对后台数据分析,并与EDR事故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两者数据未见异常。鉴定意见,1.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测试,静态检验各机件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因事故碰撞损坏,工作状况无法测试,后部照明信号装置工作正常。2.号小型轿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为    。3浙号小型轿车不具备自动驾驶模式功能,经对汽车碰撞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其加速冲进停车场时制动灯未亮的状况,发生事故碰撞前5秒内制动踏板均未工作(处于未踩下状态)。

2020年10月16日,被告陈俊意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了笔录,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中的第3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承认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2020年10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俊意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各方无责任。

另查明,自2020年8月16日起,被告陈俊意在抖音平台使用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灵车主”的账号,持续通过短视频形式,发布“特斯拉突然加速刹车失灵”、“温州刹车失灵自动加速”等内容。此外,被告还在接受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小强热线”节目采访时,称“车子突然失控加速”;在接受FM93交通之声节目采访时,称“踩刹车......没有任何效果”;另在浙江电台城市之声听众热线节目中,称“车子突然失控,刹车失灵,自动加速”。同时,被告将上述采访内容在抖音平台其使用的账号上予以发布。截止2021年5月27日,被告在抖音平台使用的账号的粉丝数为65000人,获点赞数1137000人。另外,被告在新浪微博平台使用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控车主”的账号,发表了“特斯拉失控”等内容。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被告收到了本院向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即删除了其在抖音平台、新浪微博平台的个人账户中发布的有关涉及损害原告声誉的内容,并更改了其账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抖音账号信息截图、被告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截图、被告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的评论区截图、存证数据保管函、新闻报道、特斯拉官网截图、兴业证券发布的投资要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本院调取的被告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一、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与责任。根据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在第1次碰撞加速踏板位置除两次为“0”(瞬间松开)外,其余均为“100%”;车辆高加速冲进停车场时制动灯未亮的状况,发生事故碰撞前5秒内制动踏板均未工作(处于未踩下状态)。而被告陈俊意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承认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本次事故系被告陈俊意遇状况时操作不当造成的。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他各方对事故发生均无责任。

二、被告陈俊意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晚驾驶特斯拉轿车因操作失误在双乐小区内碰撞停车场停放车辆及设施,造成交通事故。但被告在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仍在抖音平台和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有关损害原告声誉的信息,造成网络用户、媒体观众等对原告及原告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的错误认知,以及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三、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基于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删除了其在抖音平台、新浪微博平台的个人账户中发布的有关涉及损害原告声誉的内容,系被告履行其义务,自行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不得再发布侵害原告权利的内容,由于原告并没有发现被告在其他平台上发布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系原告对未发生的事宜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若原告在判决后发现被告仍发布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被告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抖音平台上,原告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相关内容由本院事先审核同意。由于被告的侵害行为已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实际财产损失,且被告没有因此获得利益。本院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其使用的账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持续不少于90日,道歉内容应事先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陈俊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款5万元;
三、驳回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被告陈俊意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以上判决内容来自软件翻译,部分内容与原文可能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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